集体土地被占用讨回有聊些法律规定,集体土地被个人占用后,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讨回:首先,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和解;其次,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解;最后,如果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
集体土地被个人占用后,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讨回:首先,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和解;其次,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解;最后,如果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来说:
一、自行和解
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可以尝试就土地占用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从而解决纠纷。这种方式灵活、高效,能够最大程度地保留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权。
二、请求调解
如果自行和解无法达成,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解。这些机构具有中立性和权威性,能够协助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推动纠纷的妥善解决。
三、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申请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
提起诉讼:如果协商、调解以及仲裁均无法解决问题,被占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占人停止侵害、返还土地,并赔偿损失。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情况作出判决,以维护集体土地的合法权益。
此外,如果是个人未经批准侵占集体土地的,还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综上所述,集体土地被个人占用后,可以通过自行和解、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等方式来讨回。在处理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集体土地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四十六条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一、村集体土地被个人占用怎么处理
1、村集体土地被个人占用处理如下:
(1)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2)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二、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2、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3、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
4、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
h3>四、侵占集体土地 法律问题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四十六条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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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学棉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集体土地被占用讨回有聊些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