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理念和思路,处理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理念和思路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激增,农地承包合同纠纷已成为三大涉农案件(其余两类为农村税费纠纷和农村征地纠纷)之首。兹有一案例:1999年10月,崇明县绿华镇绿湖
处理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理念和思路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激增,农地承包合同纠纷已成为三大涉农案件(其余两类为农村税费纠纷和农村征地纠纷)之首。兹有一案例:
1999年10月,崇明县绿华镇绿湖村村民施*明与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补充协议》各一份,双方约定村委会将集体农田发包给施*明经营,并区分确权田和经营田,对确权田部分采用家庭承包的方式,对经营田部分则作为专业承包,收取高于家庭承包的较高租金。双方另约定,农业税、劳动积累、水资源费、农机修理分摊费按每亩68元另外结算。2003年初,崇明县人民政府发布了《致全县广大农民群众的一封信》(以下简称“公开信”),内容为调整农业税收,即每亩土地收取的农业税标准(不含附加费)统一为41.76元。施*明获悉后,以原合同约定承包费违反国家规定及“公开信”内容为由拒绝支付2002年度的承包费。2003年5月,村委会从市政府下拨给村民的绿化补贴中扣收了施*明所欠的承包费。施*明对村委会收取的承包费用提出异议,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村委会减少承包费并返还2002年度已多收的土地承包费3,042.41元。
一审法院认为:调整农业税与土地承包费是不同概念。双方签订的系争合同及补充协议所约定的承、发包双方权利与义务内容均未违反法律法规与有关的政策规定,应为有效。国家实行农村费改税政策后,村委会亦对承包费中的含税部分按农业税的统一收费标准及时作了相应调整,此举未加重施*明的负担。原审法院遂判决驳回施*明的诉讼请求。
施*明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称:一、系争土地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未按约经见证机关见证,故未生效。二、村委会将本应作为家庭承包的土地作为专业承包收取高额承包费的做法属于应当废止的“两田制”,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对于现行的承包收费,大部分村民是反对的,都未主动缴纳承包费,但村委会利用便利条件,扣划了市政府下发的绿化补贴抵作承包费。四、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施*明的原审诉请。
该案是一起因村民对村委会收取的承包费数额有异议而引发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此类纠纷的解决,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关系的稳定,影响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村稳定。而只有把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发生的社会背景,在此基础上,才可能找到此类纠纷切乎实际的最佳解决途径。
承包土地纠纷处理如下:
1、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2、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土地承包经营权怎样取得
1、创设取得承包经营权。这种主要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通过这两种方式承包的,都需要去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在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移转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你要求登记的,要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要是你没有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继承取得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认可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的继承,而有限地认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解决途径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解决途径如下:
(1)协商。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2)调解。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3)仲裁。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根据纠纷内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但是要在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内才可以继承。承包期限届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承包经营权与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的继承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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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范美华律师
来源:临律-处理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理念和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