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过户是否合法?,农村宅基地过户需满足受让人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条件,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可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用闲置宅基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需向县级以上政府提出申请,并进行变更登记,自登记之
农村宅基地过户需满足受让人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条件,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可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用闲置宅基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需向县级以上政府提出申请,并进行变更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法律分析
法律允许农村宅基地过户,但是过户需要满足受让人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条件。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六款的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拓展延伸
农村宅基地过户程序及注意事项
农村宅基地过户程序及注意事项是指在农村地区进行宅基地所有权转移的一系列步骤和需要注意的事项。首先,过户程序包括办理过户手续、提供相关材料、填写申请表等。其次,注意事项包括确保宅基地使用权合法、明确宅基地权属关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在过户过程中,需要注意选择正规的法律服务机构或律师,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此外,还需注意遵循当地的土地管理政策和规定,以确保过户手续的顺利进行。农村宅基地过户程序及注意事项的遵循能够有效保障宅基地所有权的合法性和权益的保护,确保过户过程的顺利进行。
结语
农村宅基地过户,须满足受让人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农村村民可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利用闲置宅基地和住宅。过户需向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确保合法权益。过户程序包括办理手续、提供材料、填写申请表等,注意事项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合法性、权属关系明确性、遵守法律法规等。选择正规法律服务机构或律师,遵循当地土地管理政策和规定,保障过户顺利进行,确保宅基地所有权合法、权益受保护。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法律分析:农村的宅基地可以办理过户。具体为到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农村宅基地可以过户。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
农村宅基地过户的条件有哪些
农村宅基地过户的条件如下: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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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学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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