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的水塘所有权归谁?,一、村里的水塘所有权归谁?鱼塘确权,首先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对人民政府处理结果不服的,也可以提起诉讼。根据我们国家土地承包法的规定,鱼塘的承包也是有期限的鱼塘,其实所有权都是属于国家或
一、村里的水塘所有权归谁?
鱼塘确权,首先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对人民政府处理结果不服的,也可以提起诉讼。根据我们国家土地承包法的规定,鱼塘的承包也是有期限的鱼塘,其实所有权都是属于国家或者是集体的。进行确权实际上是争议的,鱼塘的承包,使用权,经营权而非所有权。
我国法律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二、养殖鱼塘被征收补偿规定是什么
对于征用鱼塘的补偿标准,按法律规定执行,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关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三、如何计算养殖鱼塘征地面积
通常对线路穿越鱼塘的征地面积,一般按水面有形物体的表面积掌握,包括道线、辅路、防浸护堤等,面积直观可确定,但直观所反映的并不是占地的实际。由于鱼塘是立体结构,线路征地所依托的并不是水面和水体,而是塘底,并且在以塘底为支撑实现水面通行中,必须砌筑坝体式基础,一般为安全稳固,多采用底角30°~45°的等腰梯形结构,从而改变了鱼塘的水体体积结构和水下通行结构,这种征地通过截面图直观、真实地反映出来。如果以坝体浮出水面的表面积作为征地补偿面积,显然是不能被养殖户接受。这种方式本身忽视了鱼塘立体结构、水体介质、坝体带来的容积和水位变化、水下养殖生产空间的变化,而解决水下空间的实体变化与水面表象关系必须建立一个合理的水下、水中、水面的转化关系,充分利用水体的可塑性的介质特点。主要方法有两个:
第一种方法是借助地上建筑按各自用途的建筑面积分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作为分摊土地面积的比例系数的方法,将线路沉入式坝体占新形成的现状鱼塘容积的比例,作为分摊水面表面积的比例系数,将所得的面积作为征地补偿面积,即容积比例分摊法。这种方法尊重了水上、水下的工程环境、养殖环境的变化,充分利用了水体介质、浮力原理,从数量上解决了如何认识线路沉入式坝体及占地面积问题,能够被养殖户和征地单位所接受。这种方式的数学计算意义必须是梯形结构,而不是矩形结构。
第二种方法是直接以水下坝体的底面积向上投影至水面的投影面积作为占地面积。这种方法符合透视原理,利用鱼塘水深相对较浅,基底可视特点,将水下地表表面积隔水透射,空间换位,重新真实反映水下坝体实际占地情况。这种方法在清塘空底时更好解释,相当于以塘底作为占地的起点,符合鱼塘水体动态变化,具有附着物属性的特点,充分利用水体的透视反射特点,缺点是它没有充分利用水体整体性和介质性、变化性特点。
法律分析:一切土地都是国家的,只是分配给你的土地,你具有使用权,你承包的池塘,在承包期内,你有使用权,任何人不得侵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农民集体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可分为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乡(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村内多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村水塘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
法律分析
1、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民集体,依农民集体的所属不同,可以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划分为三种:
(一)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基本形式。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全村农民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机关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的法定代表。
(二)乡(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乡(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的土地属于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一般由乡(镇)办企、事业单位使用,也可以由乡农民集体或个人使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代管,即由乡(镇)人民政府代行乡(镇)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
(三)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
2、村水塘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
拓展延伸
农村水塘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及相关法律规定
农村水塘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涉及到农村土地资源的管理和利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农村水塘的所有权归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集体所有制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水塘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统一管理和使用。但也存在个别情况,如经过法定程序,农村水塘的所有权可以划归给个人或其他法人单位。因此,在具体情况下,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来确定农村水塘的所有权归属,并依法保障相关权益,促进农村水塘的合理利用和管理。
结语
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划分主要包括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乡(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而农村水塘的所有权归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集体所有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需要依法保障相关权益,促进农村水塘的合理利用和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三章 农业生产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制度,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业,严格依法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灌溉水源,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占用或者毁损农田水利设施。
国家对缺水地区发展节水型农业给予重点扶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七条 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合法要求的权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给予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九十九条 本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村里的水塘所有权归谁
●村里的水塘所有权归谁所有呢
●村里的水塘所有权归谁管理
●村里的水塘所有权归谁管
●村上的水塘属于谁管
●村里水塘属于农村什么性质土地
●农村水塘所有权属于谁
●村里的水塘所有权归谁所有呢
●村里的水塘属于国有还是集体
●农村水塘归谁管理法律法规
●村民侵占村集体水塘怎么解决,村民霸占集体鱼塘怎么办: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内容审核:冯兴元教授
来源:临律-村里的水塘所有权归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