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维权必看:怎么争取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拆迁补偿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面对补偿标准模糊、程序不透明等问题,被征收人在合法权益受损时,如何有效维权?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律师解读集体土地征收,涉
拆迁补偿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面对补偿标准模糊、程序不透明等问题,被征收人在合法权益受损时,如何有效维权?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律师解读
集体土地征收,涉及的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国家建设或公共利益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征收集体土地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全面的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等。
维权第一步:协商沟通,争取双赢
面对补偿争议,首先应尝试与征收方进行协商。这一步骤看似简单,却是解决问题的高效途径。被征收人应准备好土地权属证明、土地使用情况、地上附着物清单等材料,清晰表达自己的补偿要求。在协商过程中,保持理性、平和的态度,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争取达成双方满意的补偿协议。
第二步:拿起法律武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如果协商未果,被征收人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1、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不服的,被征收人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将对征收行为的合法性、补偿标准的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为被征收人提供一次纠正错误决定的机会。
2、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由法院对征收行为进行审查,确保征收程序合法,补偿公平合理。这是保护被征收人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
三、信息公开:照亮征收的“透明箱”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明确指出,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这意味着,被征收人有权申请公开相关信息,了解补偿标准的制定依据、资金流向等,从而判断补偿的合理性。通过信息公开,增加征收工作的透明度,是被征收人自我保护的有效手段之一。
四、寻求专业法律援助
面对复杂的法律程序和专业术语,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至关重要。律师不仅可以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协助准备诉讼材料,还可以在谈判中发挥重要作用,提高维权成功的可能性。给大家建议,遇到疑难复杂的拆迁补偿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用专业力量守护自身权益。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法律分析:在中国土地的所有权只有两种,一种是归农村集体所有,另一种是归国家所有。土地是不能进行所有权买卖的,只能买卖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拆迁征收所取得的也是使用权。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是作为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分析: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的赔偿是: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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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冯立影律师
来源:头条-拆迁维权必看:怎么争取集体土地拆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