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农民权益保障思考,一、农民权益受侵害的表现由于我国原来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它在一定时期对农村生产力的提高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其自身的缺陷如经营规模小、土地条块分割等,农业难以形成规模经济,与国际竞争渐渐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农村土地
一、农民权益受侵害的表现由于我国原来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它在一定时期对农村生产力的提高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其自身的缺陷如经营规模小、土地条块分割等,农业难以形成规模经济,与国际竞争渐渐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农村土地流转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与农村经济及个体企业的增多,农民不再专业务农,一些农村劳动力开始转向其他产业,农村的产业、就业结构发生了改变,而非农业的收入与农业相比是比较客观的,因此土地流转使无力或无心经营土地的农民可以转出土地。此外,目前的三农问题亟待解决,土地流转可以促进农民增收,为三农问题的解决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因此,农村土地流转是大势所趋。但在土地流转中也出现了一些对农民权益侵害的情况,具体有以下几方面:(一)操作不健全侵害了农民利益目前的土地流转的操作还很不规范,个别干部自以为是,认为自己是土地所有者的代表,滥用行政权力,强行流转,或私下与承租者达成交易,对农民的土地承包权造成了很大的损害。且在手续上没有正式规范的合同,仅以口头协议或承诺,对往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二)擅改土地的农业用途农民合法权益无保障一些干部为了招商引资,在没有得到农户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投资者签订土地包租合同。有的滥用权力,随意变更承包合同,把农民的土地强行收回转让与出租,且租金非常低廉。而一些投资者在受到损失时会拖欠农民费用或消失,农民无法得到应有的利益,此外由于租赁土地的期限较长,投资者有的建造了固定建筑物,彻底改变了土地的用途农民的长远利益得不到保障,这些都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极大的侵害。(三)政府行政干预侵害农民利益目前我国各地的土地流转正在兴起,呈现快速增长的势头,这是农村经济发展的结果。但土地流转可能会使某些人得到一些利益,个别基层干部有时会议行政手段干预。据相关调查显示,政府干预的土地流转占到了四成之多,而有村级组织干预的近六成。这原本该由农户自主、自由的,但基层的行政干预剥夺了农户应有的权益,使农民的合法权益经济利益受到极大侵害。二、农民权益受侵害的原因(一)土地产权不明我国的土地产权制度还很不完善,存在着缺陷。一个健全的产权应由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组成,但我国农村的土地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但对土地的主题、农户使用权的保护等相关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就使基层政府滥用行政手段提供了可乘之机,理论及法律的难点与缺陷为乡镇政府、村级干部的侵权提供了便利,乡、镇、村基层组织常常以土地所有权者的身份自居,做出土地流转的决策,而不考虑、尊重农民的意志,无视农民的合法利益,而实践中农户亦无力抗拒各级所谓的土地所有者对土地流转中收益权的恣意分享。这些都损害了农户的合理权益。(二)相关法律法规未建立完善
目前,我国对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完善,对流转的范围、条件、主体、收益分配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很大程度上对土地流转的健康发展产生了障碍,且成为农民权益受侵害的原因之一。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使得个别基层干部滥用职权,大钻法律漏洞,以土地流转为名,中饱私囊,大大侵害了农户合法权益。也使土地流转处在价格不确定、效率不高的怪圈中,对土地流转的正常运行带来了障碍。(三)政府职能未转变由于受原来计划经济时代的影响,政府职能还未完全转变,但在目前的市场经济下,这种情况已不能适应经济的发展。此时,政府主要是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在一定情况下进行调控。但在农村土地流转中,政府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没有明确的定位,造成行政混乱。也为一些基层干部、投资者谋取私利、非法转让、擅变土地用途创造了条件。
宅基地确权名字重要性:写名字要注意,避免纠纷;共同持有人需慎选;户口与确权书关联,合法使用权可申请;宅基地确权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享有使用权。
法律分析
宅基地确权名字重要性如下:
1、写名字要注意
这是最重要的一点,写名字的时候要一定注意,上面写了谁,将来这座房子归属权就属于谁,所以在填写之前那也一定要考虑清楚再填写,如果将来发生的纠纷也能避免在房屋方面出现争议。
2、共同持有人
在宅基地确权证书上面有一栏叫做共同持有人,大家一定要搞清楚了,这个一定要填写自己家人,但是具体要写哪一位大家还是要想清楚。
3、户口和宅基地确权书的关系
在办理宅基地相关的证书的时候,主要看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否合理合规合法。即便农民已经在城市发展,但只要家里的宅基地来源,占地,使用都没问题,也是可以提出确权申请的。同样的,当宅基地证书发下来的时候,也应该包含已经居住在城市的农民的名字。
需要知道的是,乡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固然在准绳是请求登记户主的名字,但是在其它状况下还是能够登记其它家庭成员的名字的,如要登记非户主外的人也需求依照普通的登记流程进行,不受非户主登记的影响。
在我国无论是宅基地还是承包地,都是以户为单位申请或承包的,也就是说只要是这个家的家庭成员,都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或是承包经营权。
拓展延伸
保障农民权益的关键措施
保障农民权益的关键措施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在当前快速城市化和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农民的利益往往容易被忽视。为了保护农民的权益,政府和社会应采取一系列措施。首先,加强农民权益的法律保护,确保农民在土地、劳动、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其次,提供农民教育和培训,提升他们的技能和就业机会,使农民能够融入现代社会并获得更好的生活质量。此外,加强农民组织建设,推动农民参与决策和利益协商,使他们能够在农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总之,保障农民权益是促进社会公平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结语
宅基地确权名字的重要性不可忽视。首先,在填写名字时要慎重考虑,因为名字的归属将决定房屋的所有权,避免未来产生争议。其次,确权证书中的共同持有人一栏需明确填写家人的姓名,具体选择哪位需慎重考虑。此外,户口与宅基地确权书有密切关系,确权申请需符合合法使用规定。在农民进城发展的情况下,只要宅基地来源、占地和使用合规,农民的名字也应包含在宅基地证书中。需要注意的是,除户主外,其他家庭成员也可登记名字,但需按照常规流程进行,不受非户主登记的影响。保障农民权益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应加强法律保护、提供教育培训、推动组织建设,以促进农民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公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该组织成员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土地是生产资料,只有长期稳定的土地使用权才能激发经营者的积极性,提高土地生产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一般较长,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耕地承包期为30年,草地为30-50年,林地为30-70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客体是农村土地使用权,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法律分析
土地是一种可以永续利用的生产资料。经营者只有拥有长期稳定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才有动力去增加投入、用心养护、改善地力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土地生产力。由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客体为农村土地,而农村土地的生产、开发周期都很长,故合同的期限一般也较长。短的几年,长的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是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载体。
拓展延伸
农民权益保护的长远措施
农民权益保护的长远措施是一个重要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政府、社会和农民自身的努力。首先,政府应加强立法和监管,确保农民权益得到法律保护。其次,社会应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对农民权益保护的认识和意识。同时,农民自身也应积极参与,提高组织能力,通过合作社等形式共同维护自身权益。此外,加强农民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也是保护农民权益的重要措施。长远来看,要建立健全的农民权益保护机制,促进农民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农村社会稳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结语
土地是生产资料,长期稳定的土地使用权能激发经营者投入、养护和改善地力的积极性,提高土地生产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较长,保障农民权益。政府应加强立法和监管,社会应加强宣传和教育,农民应积极参与和提升自身能力,以保护农民权益。加强农民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建立健全的农民权益保护机制,实现农村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八条 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农民权益的,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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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北京圣运律师
来源:临律-浅论农民权益保障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