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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确定农村家庭承包土地诉讼主体?,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22 15:22:24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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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确定农村家庭承包土地诉讼主体?,农村家庭承包土地诉讼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

怎么确定农村家庭承包土地诉讼主体?,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怎么确定农村家庭承包土地诉讼主体?

农村家庭承包土地诉讼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人;(二)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三)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由此可见,农村土地承包是以家庭承包为方式,承包方是农户,农户的户主和成员都不是诉讼中的当事人,农户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当事人。承包方在进行诉讼时,要以农户为单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由该农户的法定代表人做为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

债权转让的诉讼主体怎么确定

债权转让后的诉讼主体为原债务人和受让人。在债权让与情况下,债权人向债务人的通知义务是债权让与成立关键。未通知的,债权让与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如果引起诉讼,原债权人才是适格当的诉讼主体。

土地承包期限如何确定

土地承包期限,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怎样确定工程欠款诉讼主体

(一)项目法人正常营业情况下工程欠款诉讼被告的确定

(二)项目法人终止情况下工程欠款诉讼被告的确定

如何确定工程欠款诉讼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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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什么意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的含义是指承包土地的家庭的所有家庭成员。因为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所以只要是家庭成员均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共有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该内容由 唐永洪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二、土地承包合同的诉讼主体是谁?

承包合同的主体就是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诉讼主体,是指第二类的诉讼当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诉案件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合格的当事人直接关系到诉讼的结果。法院要对当事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这就是当事人诉讼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即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是本案正当当事人。

一、哪些人可以提起合同无效之诉

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权提起,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是无权提起的,因为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合同效力只涉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所以第三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合同双方当事人)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即合同的效力确认,因为合同效力只涉及合同当事人不涉及第三人,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不存在合同上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第三人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主体不适格,第三人无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

法院只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确认,而并不判另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

当事人提起确认之诉的目的是谋求法院对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不存在,以及存在的范围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判。由于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之间没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之争,故法院的裁判不存在执行问题。

对于确认之诉来说,根据当事人请求的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肯定的确认之诉和否定的确认之诉。

二、刑事诉讼的质证主体有哪些

关于质证主体的范围问题,在我国存在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和法院都是质证的主体;第二种意见认为只有原告和被告双方才能成为质证主体;第三种意见认为原告、被告和诉讼第三人均为质证主体。尽管对于质证主体范围所持观点各异,但有学者提出了判断是否为质证主体的根本标准在于该主体是否与案件事实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并根据这一标准认为能成为质证主体的有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笔者亦同意质证的主体仅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但以传统的判断当事人适格的理论来作为质证主体范围的标准值得商榷。笔者认为在我国应以与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为标准来审查判断,虽然以这两种标准得出的结论并无二致,但在强调程序正义价值的今天,却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美国法学家罗伯特·萨默斯认为,程序价值的第一项基本内容是参与性统治。萨默斯没有对所谓的参与性统治本身的含义进行解释。实际上,这种程序价值的含义是指那些其利益可能受程序所要产生的法律决定直接影响的人充分而有效地参与这种决定的制作过程,并对这种决定的结果发挥积极的影响和作用。因此,参与质证的主体应是那些可能与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只有这些主体参与质证程序对程序中对方提出的证据予以质疑、辩驳、承认,才可能在对证据的遴选程序中去伪存真,将证据材料上升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法官正是依这些证据所反映的案件事实来断案。由此可见,只有案件审理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才能内在自发地促使主体在质证过程中积极行使质证权利,同时也承担质证不能的后果。

其次,涉及作为审判主体的法官能否成为质证主体的问题。有观点认为,作为审判主体的法官应成为质证的主体,其理由是:第一,法官虽然不是具体法律关系的主体,与案件事实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其依法所具有的审判职责是其作为质证主体的应有之意,否则在法庭调查中,法官出示有关证据,质询有关当事人又如何解释。第二,审判主体是证据和事实的认定者,它有责任保证质证的正确性和有效性。笔者认为,作为审判主体的职权与质证主体的权利是有区别的,同时审判主体成为质证主体是于法无据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这清楚地说明,证据(在此应为证据材料,因我国《民事诉讼法》其中未对证据与证据材料加以区分)由当事人相互质证,并没有表明法官也能对其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予以质证。并且,法官认定证据和事实是在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质证的基础上进行的,而不是也不能在自己直接质证的基础上进行。法官在庭审中对举证者进行必要的询问是基于审判权而实施的职权行为,这与质证权有本质区别。

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

(一)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1、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2、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未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3、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一、父母过世承包土地经营权如何继承

家庭承包经营权只能属于农户整个家庭,而不是属于其中某一个家庭成员,所以不存在继承的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二、农村承包经营权退出流程

1、农户申请

需要户主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字确认,向村集体(村委会)提出退地申请。

2、审核批准

需要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农民家庭、土地状况信息真实性、准确性,以及是否符合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等其他条件,需要基层政府进行相应的审批把关。

3、价值评估

需要聘请专业机构或通过农户与集体、退出土地的承接方协商综合确定农地价值和补偿方式。

4、签订协议

需要农户与集体或退出土地的承接方签订合法、规范协议。

5、兑付补偿

签订协议后,及时将相关资金支付退地农户。

6、注销登记

需要废止退出农户与集体签订的承包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权属证书,并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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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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