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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 拆迁现场(成都 拆迁现场视频)

  • 发布时间:

    2024-11-06 16:49:09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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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 拆迁现场(成都 拆迁现场视频)

#成都二手房个人所得税该如何征收#

一、成都二手房个人所得税怎么征收

应纳税额=(合同价-购买成本-合理费用),按照差额20%的个税征收。目前成本价房如查不到原值的可按照合同价的全额1%征收个税;

免税条件:

(1)自有唯一一套住房且居住五年以上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出售自有住房与购买价无差额的,可根据原购买房产发票免除征收。

二、成都二手房买卖流程

首先,领取《房地产转让申请审批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买方确认单》表格并填表;交易——买卖双方验人签字;查档——查房屋产权是否清晰、有无抵押、查封(上午查下午出结果,下午查次日出结果);鉴定——做《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核价——财政部门根据《房屋买卖(置换)合同》的成交金额评估房价;地税——缴纳卖方房产营业税。当以上的工作完成后,第二天或第三天交件,七天后交契税,领取契证交手续费,然后交纳交易手续费封卷,注意,一定要领取证回执,此后十个有效工作日后,买房买方拿身份证原件取房证。

三、买卖双方需提供的资料

卖方提供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产籍图4份);

2、契税证;

3、身份证(夫妻双方)(复印件2份);

4、夫妻双方户口簿(复印件1份);

5、结婚证(如丢失到原婚姻登记的民政部门补办,其他证明方式不被承认);

6、单身、离婚者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民事调节书或法院判决书,离婚未再婚证明;丧偶者提供购房证明、丧偶未再婚证明;未婚者提供未婚证明(复印件1份)。

买方提供资料:身份证(复印件2份)。

备注:

1、房地产赠与、继承、委托、涉外以及涉及港澳台地区的提供《公证书》。

2、被拆迁户购房登记提供《拆迁协议书》。

3、五年内买卖提供相应房地产转让审批书原件及抵税专用表原件。

4、验人签字时卖方夫妻及买方必须本人到场。

5、办理贷款请先预留资料,原房证(包括产籍图)、契税证、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6、如该房屋为产权人和其配偶先购买的,之后产权人配偶去世的情况,需要其所有子女及合法继承人到场,产权人先办理继承公证后才可以办理转让。

#成都二手房过户办理资料和办理流程#

办理资料:

买方:

1、买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份)

2、户口簿原件(复印件2份)

3、结婚证原件(复印件2份)或单身证明(离婚的要离婚证明,复印件2分)

4、有小孩的需子女出生证原件(复印件2份)

5、外地户口要交税的税单或社保。

卖方: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

2、有小孩的,小孩出生证原件(复印件1份)

3、原购房发票(复印件1份)

4、原契税单(复印件1份)

5、动迁房的要动迁协议原件(复印件1份)。

办理流程:

网申流程:

1、网签,上传房管局和税务据的网审资料

2、房管局、税务据后台审核,审核通过后发送短信给买卖双方

3、递件,现场出《受理单、交易手续费缴费通知单、缴费通知单、维修资金单》

4、1小时后缴费

5、当日取证

非网申流程:

1、网签

2、房管局复审,报资料推送到税务据核税

3、递件

4、税务局核税完毕后,短信通知买卖双方

5、买卖双方到税务大厅去打印《缴费通知单、交易手续费》

6、缴费

7、取证。

#商服房屋承租方向出租方提出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商定2018年1月17#

可以要求

#暴力拆迁导致民企索赔难#

2008年3月4日、5日,郫县合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郫县郫筒镇双喜村2社的5亩高档花木和一幢别墅因为没有和镇政府拆迁办达成搬迁协议被强制推毁,公司价值一千多万的资产被损毁殆尽。一年多以来,公司法人代表黄明中和妻子刘志芳四处奔走讨要说法。郫县公安局和平街派出所警官说,涉及到拆迁问题,应该找镇政府;镇政府拆迁办的同志却说花木是公司自己搬走的不关他们的事。到底事情的真相如何?记者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调查。

民企入驻成先进

成都市郫县合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1996年10月8日在郫县合作镇顺江村承包30亩土地,投资500万元建起了名贵花木基地。2000年成都市搞西区建设,公司苗圃在拆迁范围之内,被迫搬迁至郫县南郊郫筒镇双喜村2社,从2001年5月1日起租用该社13.5亩土地作为公司的花木基地,承包期为27年,并签订了土地转包承包协议。当时郫县正在搞生态旅游区建设,为了树立黄明中为新型致富农民的典范,镇政府要求黄明中在承包地里修建一幢别墅,2002年1月25日郫县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为这幢280.14平方米的别墅颁发了《村镇房屋所有权镇》。当时省人大主任谢世杰和当地政府主要官员还亲临公司基地,在别墅前与黄明中留影。

两度拆迁起纠纷

2006年郫县引进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将公司苗圃8.5亩征用,郫筒镇政府拆迁办只给了花木搬迁费和600平米花木培植房补偿款32万。原本答应给一个月的时间搬迁,可是还不到一周,房屋和部分花木就被推毁,还切断了电源。时值7月流火,酷暑难耐,是四川罕见的高温季节,温室内栽种的大量名贵兰花,由于停电两天无法降温,那些娇贵的兰花几乎死光,致使公司损失惨重。

2007年10月郫筒镇拆迁办主任薛明成带领4个人到公司说剩余的5亩地也要拆迁,理由是建设“安置点”,喊准备一下。不久又带4个人来丈量土地,并说补偿标准是花木基地每亩补偿4500元;别墅280元/平米,还不给安置房。由于拆迁办的人没有出示征地公告和征地批文,加上补偿标准明显偏低,公司法人代表黄明中拒绝在拆迁协议上签字。

暴力事件不断升级

2007年12月20 日零晨两点左右,一伙人入室盗窃,盗走现金9000元,笔记本电脑一台,摄像机一部,数码照相机一部,单反照相机一部,总价值2万多元,更重要的是公司的电子资料全部丢失。当天上午女主人刘志芳到成都又购买了一台摄像机,下午到家后看见一名警官和郫县三益投资有限公司老板蓝义跃带领8个人准备拆房子,就用摄像机把这一切记录了下来。

22日下午,薛明成带领3个工作人员来到公司,补偿从31万谈到40万,并且要求马上签字。由于公司法人黄明中出差在外没有签字,其中有个叫蔡军的人对刘志芳恶狠狠地说:“只要你不签字,我们走出这个大门就有你哭的!”果然他们走了十几分钟后,蓝义跃就带领十几个手持钢管的人冲进别墅,将门窗家具砸得稀烂,并将正在做晚饭的女主人的内弟媳殴打成重伤住进了医院。其中一个人恶狠狠地对黄明中年仅4岁的儿子说:“把摄像机拿出来,不然老子打死你全家!”小孩吓得赶紧从主卧里抱出摄像机,那人接过摄像机就猛地摔在地上,捡起摔出机身的录像带猛地一扯,吓得小孩呆在一边;另外一个6岁大的孩子也被吓得哇哇大哭。第二天刘志芳上街买菜,邻居才对他们说:“你们不晓得,昨天吃过午饭后,他们就拖了两车人在你围墙边上等到的。你们咋个就没注意嘛?!”

23日晚8点过天就全黑了,这几天的操劳让刘志芳早早地就寝了,迷糊中听见楼下有响动和哭声,忙起来查看,刚打开主卧的门就看见黄明中的儿子倒在地上一边呻吟一边呕吐,身上还流着血,茶几和酒柜已被打烂,下楼后看见黄明中的女婿按住右手看着大门外的夜色发愣。原来几分钟以前,十多个带着摩托车头盔遮脸的人撬开铁门控制了门卫室的钟大爷,冲进来一阵打砸抢。第二天,记者赶到现场看见,一辆奥拓车所有车窗都被打烂,丢弃在围墙边。别墅大门被砸坏,客厅里一片狼藉,地上还有一滩血迹。在郫县中医院治疗的黄明中的儿子对记者说,昨夜打他的人中有一个掀起头盔恶狠恨地对他说:“这就是不签字的下场!”他认得那人是三益投资有限公司的,具体负责拆迁工作的就是这家公司。

经过这些恐怖事件后,刘志芳再也不敢住在这里,就请好友刘进学来帮忙看守花木基地。刘进学是郫筒镇党委书记的战友,也是双喜村支书的干亲家。他在这里住了不到一个月,就给黄明中打电话说自己是实在是顶不住各方压力,不能帮他看管园子了,就于2008年1月20日撤离了苗圃。

当天晚上10点过,一辆挖掘机把花木园门卫室和围墙全部推倒。第二天记者赶到现场,天空中飘着零星雪花,刘志芳眼含泪水悲怆地对记者说:“你看嘛!他们招呼都不打一声,就把围墙给我们推倒了!围墙边上的几十株碗口粗的金桂和几百盆兰草全部被毁了!这简直是强盗行为!”记者绕着被推倒的围墙走了一圈,看见昔日围墙下郁郁葱葱的风景早已不在,取而代之的是瓦砾,石块,沙土混杂着破败不堪的兰草,桂花树七零八落的被铲在一旁,张着白生生的裂口。花木亦有生命,不知昨夜它们承受的是什么样的痛!刘志芳报警后不久,一辆长安面包警车开到了苗圃外,下来两名警察看了看,对刘志芳说涉及到拆迁还是应该找镇政府。

2008年3月5日,租住在成都一小旅馆的刘志芳到郫县地税局提交公司财务报表,遇到双喜村一村民对她说:“从昨天开始,那些人就在推毁你的苗圃咯,说是今天要打整干净,你不回去看一下?”刘志芳怕回到施工现场遭到报复,就径直回了成都。

千万资产被毁无人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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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风险及防范对策#

我国正处于城市化高速发展阶段,城市市区范围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为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均面临着拆迁补偿评估。目前拆迁补偿评估业务正成为许多房地产评估机构重要的业务来源与收入来源。但由于拆迁补偿评估涉及到多方面利益关系人,存在着诸多利益博弈,国内有些学者在这些方面已有相关研究[1-2]。房地产拆迁补偿评估机构不仅面临公司本身评估技术水平以及内部评估人员业务水平不足所带来的风险,同时也面临着拆迁评估过程中受众多利益关系人影响导致的评估结果不合理不公正所带来的风险。该文主要分析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拆迁补偿评估过程中估价机构如何规避面临的风险。

1、拆迁补偿评估中面临的内部风险

房地产估价机构在拆迁评估过程中面临的内部风险主要包括估价机构本身的估价技术水平不足和管理水平不足导致的内部风险。

l.1 估价技术水平不足导致的内部风险

房地产估价机构在拆迁补偿评估过程中技术水平不足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是拆迁评估前的准备不足。主要包括物资准备与人员准备不足导致的技术水平问题。物资准备不足。例如评估前准备的测量器材的数量、类型以及其测量的准确精度是否达到相应拆迁评估测量要求,因此拆迁评估前应充分做好拆迁评估中需要的相关物资准备。

二是拆迁评估程序的不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在拆迁评估过程中必须遵照拆迁评估业务流程,拆迁评估程序不符合规范也会带来一系列内部风险。

三是拆迁现场测量结果不准确。这是房地产估价机构在从事拆迁评估业务时最容易引起最终出具的估价结果不合理的内部风险,并且最容易导致一系列的经济纠纷。常见的有以下情况:房屋面积测量不准确;房屋结构确定不合理;附着物现场测量与清点不合理嘲;现场调查表填写不规范、不清楚 。

四是估价机构出具的拆迂评估结果不合理。由于拆迂评估业务量大,涉及到众多的评估数据处理,因此房地产估价机构在进行内业处理时,容易出现一些问题,包括:在向电脑中输入数据出现的错误;评估确定的估价对象折迁补偿价格不合理。

1.2 管理水平不足导致的内部风险

房地产估价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必须完善公司管理制度,特别在房地产拆迁评估过程中风险防范更要求建立完善的制度保障。目前常见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在拆迁评估过程中管理水平不足导致的风险主要由以下因素影响。

一是拆迁评估业务人员的培训管理问题[5]。

二是拆迁评估过程中房地产估价机构估价人员的责任以及奖惩制度的落实问题。拆迁评估业务一般需要由众多人员组成的估价业务队伍进行,涉及人员多,跨越时间长,一些房地产估价机构由于缺乏完善的责任与奖惩制度,当最终拆迁补偿估价结果报告出现问题时,最容易导致估价人员相互推脱责任的情况发生。

2、拆迁补偿评估中面临的外部风险

2.1 来源于委托方单位个别人员的外部风险

拆迁补偿评估业务是房地产估价机构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对待拆迁范围内的估价对象按照当地拆迁补偿文件进行公正、客观、合理的评估。委托方主要是拆迁所在地的当地政府一些职能部门,房地产估价机构估价人员在拆迁评估业务过程中需要经常与委托方相关人员加强交流与沟通。这一方面有利于估价人员更好地按照委托方的合理要求顺利完成迁评估业务,但同时另一方面在一些地方也存在着委托方单位的个别人员故意干涉房地产拆迁估价人员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估价活动,影响拆迁补偿评估结果的客观合理性。特别是对于工业厂房拆迁补偿评估,由于涉及的补偿金额比较大,并且被拆迁的工业厂房产权所有人在当地一般都有较广泛的人脉关系,因此被拆迁房屋及附着物产权所有人一般通过委托方的一些人员对估价机构的估价人员的估价活动进行干涉,达到提高拆迁补偿金额的目的。

2.2 来源于拆迁朴偿评估中估价对象产权所有人的外部风险

房地产估价机构估价人员在拆迁评估业务中要直接面对拆迁评估范围内房屋及附着物产权所有人。在这过程中,估价人员要与待拆迁范围内的估价对象产权所有人就估价对象的状况进行询问了解,并且现场进行调查评估也需要估价对象产权人的积极配合。当然在这过程中估价对象产权所有人一般能积极配合估价人员完成拆迁评估业务,但同时可能面临拆迁范围内房屋及附着物产权入对估价人员正常估价活动的消极影响。特别是对于内部风险控制措施不完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其估价人员在拆迁评估过程中如果责任与奖惩制度具体落实不到位,就容易滋生房地产估价人员与估价对象产权所有人的利益勾结,影响拆迁补偿结果的客观合理性。

3、拆迁补偿评估中估价机构风险防范对策

通过以上所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在拆迁评估过程中所面临的内部风险与外部风险分析,估价机构与估价人员在拆迁补偿评估中如果不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一旦风险真正产生,房地产估价机构与估价人员将面临着高额的经济赔偿,风险严重的可能导致估价人员面临刑事处罚,这种情况在我国已有发生。

3.1 内部风险防范措施

房地产评估机构对于拆迁补偿评估业务面临的内部风险如上文所述,在此,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内部风险防范措施。

3.1.1 加强对拆迁评估技术人员的培训。

首先,在拆迁评估人员现场调查前必须进行相关技能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相关测量仪器的正确使用,这方面至关重要,因为目前我国许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一般情况下都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因此拆迁评估时房屋面积需要估价人员现场测量,而房屋面积的准确性对评估结果的影响很大,也关系到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多评,亦不能少评;同时现场调查人员的培训内容还包括现场调查的正确流程、现场调查的内容及调查表格的填写规范及填写时字迹清晰的要求等。其次,拆迁评估内业处理人员的培训,包括调查表格数据如何正确输入电脑,输入数据后输入人员至少要对输入的数据与相应的调查表核对1遍,在此基础上由其他内业处理人员进一步复核.在确定无误的情况下安全保管好输入的数据;出具估价结果报告人员的培训,其内容包括如何正确对估价对象合理定价及估价报告如何正确撰写 。

3.1.2 估价机构对估价人员的责任与奖惩制度落实。

拆迁补偿评估业务一般需要多入共同完成外业调查与内业处理工作。因此,必须清楚地划分拆迁评估人员各自的工作职责,实行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公司制度.具体包括以下措施:一是外业调查表格的填写规范要求。外业调查人员一方面必须在调查表格上详细规范地填写调查对象的相关内容,同时在外业调查表上填写调查时间、调查人员以及填表

人员等相关信息,为防止以后调查表格填写内容出现问题可以追溯相关外业调查人员的具体责任,防止外业调查表格不填写相关调查人员时以后出现问题外业调查人员的相互推脱责任。二是内业处理时相关人员责任明确划分。这主要包括外业调查数据的电脑录入人员和撰写、审核房地产估价报告的房地产估价人员的具体责任划分。数据录入人员需要在录入的电子表格上注明录入人员的姓名,而估价报告的撰写人员以及审核人员必须在估价报告转运表上填写相关估价人员姓名,特别在此强调,估价报告审核人员除了在估价人员估价报告撰写好之后认真审核,还必须加强估价报告纸质打印好之后的认真审核,确保估价报告估价结果

的客观合理[8-10]。

3.2外部风险防范措施

房地产估价机构在从事拆迁补偿评估时面临的外部风险主要来自委托方以及拆迁估价对象产权人2个方面。首先分析来源于委托方的外部风险分析。目前在我国,拆迁评估机构主要接受拆迁评估对象所在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委托,因为拆迁评估所涉及房屋拆迁补偿金额一般较大。委托方的一些人员不排除可能受拆迁估价对象产权人的利益贿赂,为迁估价对象产权人争取不合理的利益,利用其是委托方的身份,干预影响房地产拆迁评估机构的出具的评估结果,给房地产评估机构可能带来严重风险。同时,拆迁估价对象的产权人也可能为了获得更高的不合理的拆迁补偿,通过对拆迁评估业务委托方的一些人员以及估价机构拆迁评估人员进行利益贿赂,这同样也可能会对从事拆迁评估业务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带来灾害性的风险。对于此类外部风险。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在做好防范内部风险的基础上,对估价机构从事拆迁评估人员进行外部风险防范教育,特别是要制定严格的公司制度,如果由于估价机构内部人员参与虚假拆迁补偿评估现象发生,房地产估价机构要出台具体严厉的惩罚制度,对这类不遵守房地产估价师职业道德人员要剔除出估价行业,情节严重人员可能要进行刑事处罚。特别要强调,房地产估价机构在拆迁评估外部风险防范上,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一定要以身作则,在拆迁评估业务中坚持合法、公平、公正的评估原则,不能因为利益驱动而违背职业道德和触犯法津[11-12]。

4、结语

由于我国目前正面临着城镇化的高速发展,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担着大量的征地拆迁补偿评估业务,公平、公正的拆迁补偿评估结果对于地方政府推进拆迁项目顺利完成以及对于社会的稳定均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从事拆迁补偿评估业务的房地产估价机构需要严格遵守房地产评估行业准则。清醒地认识到拆迁补偿评估过程中其面临的内部与外部风险,并且为此做好各种防范措施,以保障房地产估价机构本身以及整个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詹海斌 湖北文理学院管理学院,湖北襄阳

【l】占辉斌,郭锦墉,詹海斌,等.Shapley—value法在战略联盟利益分配中的应用【J].商业研究,2005(19):35—37.

【2】詹海斌,占辉斌,吴群.江苏省城市地价水平的空间自相关分析[J].统计与决策,2011(20):102—104.

【3】张勇.深入研究补偿条例 ,巩固开拓估价业务[J].中国房地产估价与经纪,2011(1):1.

【4】王敦.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调查中地块编号方法的实践与研究[JJ.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1 l(5):121—126.

【5】诸葛剑平.企业人力资源混合配置模式研究[J].商业研究,2005(19):154~156.

【6】王忠郴.当前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刍议【JJ.企业经济,2006(7):17—18.

【7】冯书剑.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J】_资源与人居环境。2004 (9):5-6.

【8】古学.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特征和作用[J].蜀都房地产,2004(A02):25-26.

【9】王锡光.桂林市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机制的探索『J].中国房地产,2004(4):67.

【10】杨建华.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机制[J].中国房地产,2003(7):1.

【11】杨建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需要制定三份不可或缺的配套文件.中国房地产,2002(3):46—47.

【12】成都市在城市建设中规范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工作的三点做法

[j]_蜀都房地产,2003(9):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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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明贵与达县公路路政管理中队交通行政处罚行政争议案#

四 川 省 达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0)达行终字第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明贵,男,1963年1月21日生,汉族,个体业主,住达县河市镇后街94号。

委托代理人黎家春,四川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阳东,达县河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达县公路路政管理中队。

法定代表人向道洪,中队长。

委托代理人朱平,四川达州蜀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成英,四川达州蜀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夏明贵因诉达县公路路政管理中队(简称达县路政中队)交通行政处罚行政争议一案,不服达县人民法院(1999)达达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夏明贵及委托代理人黎家春、胡阳东,被上诉人达县路政中队法定代表人向道洪及委托代理人朱平,杜成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被告达县路政中队在执行公务中,向夏明贵送达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其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应当驳回。据此判决:驳回原告夏明贵的诉讼请求,维持被告达县路政中队罚字(1999)056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宣判后,夏明贵不服,其主要上诉理由:

一、行政处罚程序违法。未告知上诉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被上诉人举证1999年6月28日《送达回证》上李明润的签名是在诉讼中补签,且当日我在成都出差,应属无效证据。

二、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诉争房基系申加平1988年申批的建房用地,1999年4月合法转让给艾此文等人建房,与我无关,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为据。

三、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诉争房基符合河市镇规划,并经国土、建设主管部门定点划线建房,与相邻房屋在同一水平线上,且达县光荣院大门后建,为何不处理。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交通行政处罚决定。

达县路政中队答辩:

一、我中队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已向被处罚人送达了《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了申辩、听证权。上诉人拒收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留置送达,有李明润证实。

二、上诉人在木河公路控制区内建基,未到路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调查时夏并未说该房不是他的,在我中队申请执行时还写了保证,其编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三、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全面正确,请求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达县河市镇于1985年经川府民政(1985)6号批复撤乡建镇,1995年经省政府批准,确定为省级试点小城镇。涉诉房基位于河市镇原酒厂路,后规划为河东街,属于河市镇城镇建设统一规划区。1988年3月27日,河市镇二居委居民申加平申请建房,1989年1月17日批准用地面积60m

2,1992年6月3日,申加平又申请建厨房,同年6月20日批准用地28m2。河市镇国土站唐明清对申加平申批的宅基地定点划线后,申随即修建了地基。1999年4月17日,申加平将其宅基以4000元转让给夏明贵、夏明珍、黄克银、艾此文、刘代琼5人所有。1999年5月,夏明珍、黄克银、艾此文、刘代琼在受让的宅基上动工建房时,达县河市区国土站工作人员张泳华、王文琼到现场重新勘查,经与原宅基核对无误,准许建砖混住房。后夏明珍、艾此文、黄克银、刘代琼4人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1999年9月4日,达县国土局进行地籍调查时,将申加平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夏明贵、夏明珍、黄克银、艾此文、刘代琼5人所有。其中夏明贵土地使用权证载明占地17.6m2(系房后空坝)。夏明珍、黄克银、艾此文、刘代琼分别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其施工许可证载明占地面积72m

2,房权证载明分摊地面积18m2。

1989年10月20日,达县人民政府与达竹矿务局签订了《关于联建达竹矿务局中山矿区外部运输系统木河公路协议》。1990年7月23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中明确“影响公路和大桥建设的沿线建筑物由县政府及乡政府组织拆迁,达竹矿务局按实际拆迁面积以100元/m2支付拆迁费用”。1996年12月25日,达县交通局对木河公路需占用土地进行了征用、补偿,其中河市镇二居委被征用5.253亩,达县光荣院被征用3亩,未对河东街29号房基进行征用和补偿。1997年11月27日,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第28期《议事纪要》明确木河公路按县道管理,由达县路政中队保护其路产路权,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

1999年6月21日,达县路政中队执法人员陈家贵、刘萍等在检查木河公路时,认为河东街29号房系夏明贵所建并超过公路控制区,遂作出(1999)达路字第129号《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夏明贵非法建基,给予立即停工,恢复原状,收取罚款处罚。告知了陈述申辩、要求听证权利。夏明贵签收了此通知书。同月28日,达县路政中队向夏明贵作出罚字(1999)056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拆除控制区非法部分,收取罚款30000元。达县路政中队称该处罚决定书于当日留置送达,所举证的两份送达回证上均无被处罚人签名,其中有一份送达回证上有见证人李明润(达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干警)签名,李认可是在诉讼中签名。1999年10月10日,达县路政中队以夏明贵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为由,申请达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夏明贵书立保证:因病不能马上履行,愿以住房担保。同月19日,夏明贵向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达县路政中队(1999)056号处罚决定书。

同时查明,2000年5月12日,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现场堪验,达县河市镇河东街29号房基两间,现已建成四层一底住宿房,底层门面房一间,夏明珍所有。另过道一间。二层属刘代琼,三层属黄克银,四层属夏明珍,五层属艾此文。木河公路路面净宽8.1m,南面(挨住房)水沟宽0.9m,水沟边缘至29号房基石距离4.0m,北面无建筑物。涉诉的29号房基与右侧达县光荣院大门(1999年12月由达县交通局修建),左侧王守孝住房在同一水平线上。

另查明,1999年6月27日至29日,夏明贵同陈增华(河市企办干部)同行去成都出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川府民政(1985)6号批复;达县建委编《达县建设志》摘要;河市镇场镇建设规划图;河市镇政府证明;申加平证明;申加平《建设用地申批表》;《房基转让协议》;《土地使用权变更申请审批表》;河市国土站王文琼、张泳华证明;夏明贵《国有土地使用证》;夏明珍、刘代琼、黄克银、艾此文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达县政府、达竹矿务局签订的《联建木河公路协议》、《补充协议》;达国土(1996)建字第85号《修建木河公路河市段征用土地的批复》;达县政府办公室第28期《议事纪要》。达县路政中队(1999)达路字第129号《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999)056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二份;现场堪验图、现场照片;成都市福苑宾馆住宿登记簿(页)、住宿登记卡等书证证实。另有达县建委唐直龙主任、曾凡懦书记、达县河市区任安喜副区长、达县河市区企办干部陈增华、达县法院干警李明润等证词佐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一款(三)项规定:受送达人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写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交通行政处罚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本案中,达县路政中队在送达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无被处罚人签名,亦未邀请有关单位或基层组织到场见证,在一审诉讼中要求李明润在送达证上签名(且送达当日夏明贵同他人正在成都出差),留置送达的法律事实不成立。由于达县路政中队未依法送达处罚决定书,夏明贵于1999年10月10日被达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传唤,要求履行义务。同月19日提起行政诉讼,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期间,原审判决以夏明贵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显属不当,依法应予改判。

达县河市镇河东街29号房基系申加平两次申批的建房用地,1992年经国土部门定点划线后申进行了基础建设,1999年4月申加平转让,次月夏明珍、艾此文、黄克银、刘代琼4人在受让的宅基地上建房。夏明贵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面积17.6m

2,系被处罚拆除房屋后面的空坝,不属诉争房基地,而达县路政中队认定夏明贵占用公路非法建基,其事实认定不实,所作出的处罚决定将夏明贵作为被处罚人显属处罚主体错误;另达县河市镇规划建设于1985年1月,木河公路建于1996年12月后。1997年11月达县政府《议事纪要》进行责权划分时,明确由达县路政中队对木河公路按县道管理。本案涉诉路段实属先规划,先建房基,后修路。根据《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一款(二)项“城市道路含过境公路”的规定,达县路政中队单一强调按公路法规定对过镇县道水沟边缘外10m内实行控制管理,脱离了本案的客观实际情况。因此,达县路政中队所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系认定事实和处罚主体错误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原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夏明贵的诉讼请求,亦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依法改判。夏明贵的主要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二)项

1、5目和第六十一条

(二)、(三)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二○○○年九月六日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达县人民法院(1999)达达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书;

二、撤销达县公路路政管理中队罚字(1999)056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二审120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共计2700元,由达县公路路政管理中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泉明

代理审判员 王小钟

代理审判员 谢晓英

二○○○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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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撤销需要当时参与公证签字的人员再次签字吗#

撤销部分不合法,父母和女儿只能撤销属于女儿的份额,不能撤销孙女的份额,撤销部分有效。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分别解答如下: 我的补充: 2013-12-11 16:15

#活埋、自焚、强拆何时是个头?#

近日,江苏徐州九旬老太自家遭活埋,官方称系“操作失误”。2016年9月7日江苏徐州沛县城区歌风一村,被挖掘机进入实施拆除作业,而此地尚有92岁王世兰老人一家生活,施工单位没有提前进行人员清退就直接开着挖掘机强挖强拆,误将王世兰老人所在房屋碰到,致使老人被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王世兰老人一家并非“钉子户”。据了解,王世兰老人一家并非钉子户,他们已经与政府达成拆迁协议,并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沛县人民政府早在今年3月发布了《关于对沛县歌风小区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征收房屋有两种补偿方式,一种是选择产权调换,一种是货币补偿,同意签字后有36个月的过渡期。今年8月初,王世兰老人家人就跟政府签署了补偿安置协议,他们选择了产权调换和自行过度的补偿方案,政府要求在协议签署后15日内,要腾房交钥匙,但是由于王世兰老人年纪太大,租房搬家的确困难,王家人向沛城街道办申请希望多给予几天时间,相关工作人员同意了申请,但没有就时间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也就是说对方口头答应了。9月7日,实施拆迁的工程单位沛县四通拆除有限公司开始到现场实施拆除工作,施工方拆房前没有检查屋内是否有人员没有搬离,最终导致了这一场悲剧,王世兰老人死在自己的屋里,同时,了解到相关施工人员已经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刑拘,案件还在调查当中。

数年来,涉及到征地拆迁往往会有几个醒目的字眼:暴力、强拆、自焚、活埋等。早在2009年11月,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村民唐福珍,在面对政府不断逼近的破拆队伍时,一次次举起油桶,把汽油浇在身上,要求停止强拆,对话协商解决拆迁争议,但是拆迁方并没有理会,最终唐福珍选择了在自家天台上“自焚”。2010年10月,年过六旬的合肥市民赵良芝正在家门口洗衣服,突然被几个年轻小伙强行拖上一辆汽车后丢弃在城外,身无分文的赵良芝在路人帮助下回到家后,发现自己的家已经被拆得面目全非。2013年,因婆婆为拆迁对象,湖南长沙市天心区的小学教师谭双喜收到区教育局通知,将其调往拆迁指挥部工作,直至婆婆签订拆迁协议。2016年4月30日,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琼华村发生暴力拆迁事件。当地村民和拆迁队伍发生大规模冲突,目前当地政府已对事件展开问责。全国各地的强拆事件层出不穷,可以说老百姓用自己的血和泪在捍卫家园,我们何时才能向暴力强拆说不?

面对暴力强拆我们能做些什么?告诉您

(一)明确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相关规定,明确房屋、土地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同时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条例》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同时就征收程序和补偿,以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法律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每个被征收人在遇到要被政府征收的情况下,应当首先自我学习和了解相关法律的规定,明确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征收的法律程序是怎样的等等,都是应该了解的重点。

(二)做到文明沟通

遭遇暴力强拆切勿以暴制暴。首先,保持冷静、淡定的心态,政府征地程序、补偿不合理,切勿以激励的反映来直接与政府对抗,保持情绪上的冷静,心态上的淡定才能灵活应对各种突发状况,保护自己和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其次,找准时机文明谈判。政府征地不会一开始就采取强制的措施,在此之前有很多时机可以跟政府就一些征地的问题平和的谈判,可以收集居民的意见,提出合理的要求和一些具体工作的实施看法,不仅仅考虑个人利益,同时需要考虑到集体的利益,争取谈到双方都能接受的一个效果,实现双赢。最后,出现暴力拆迁,不要以暴制暴,这样的方式虽然简单粗暴能够一时发泄心中不满的情绪,但是产生的后果是难以想象的。我们建议还是及时保留证据,视频、录音等证据保留,后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理性的方法处理。

(三)走法律途径维权

面对暴力强拆可以拆分为两个问题:第一是暴力。不管是执法人员还是社会违法使用暴力,都是触犯法律规定,甚至构成犯罪。尽量避免与对方发生过激的行为,及时报警处理。

第二是强拆。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征地拆迁过程中不合法不合理的地方,可以依照法律来维权。例如政府不公开征地征地相关文件,我们可以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信息公开,将正规合法的文件让被征地人都知道,清楚明白。另外被征收人针对政府做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按照正规的法律流程来解决违法的事情。

结合实际案例,我们不希望再看到更多征地拆迁事件中有暴力、流血、死亡的字眼,面对暴力拆迁不是我们没有办法,是被拆迁人往往在无知、迷茫、情绪不理的时候没有搞清楚自身的实际情况,没有找准正确处理事情的方法。法治社会,理所应当是依法办事,我们要正确使用法律,将其发挥的最大功效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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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侵害民事判决书#

原告四川省南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

委托代理人李**。

委托代理人赵**。

被告杨某国,男。

被告李某利,女。

被告岳某华,男。

委托代理人彭某。

被告蒋某,女。

原告四川省南江**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国、李某利、岳某华及被告蒋某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省南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映的委托代理人李*林、赵*浩,被告岳某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彭某,被告杨某国、李某利及被告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川省南江**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南江县**生态园商务楼承建商。2016年2月25日,原告方拉钢材进工地时,被告予以阻挠不准原告方卸货,并用建筑垃圾封堵进入工地通道,致使原告方停工。2016年3月16日原告方复工时被告方再次阻挠,致使原告停工至今,现起诉要求四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原告方经济损失475112.00元。

原告四川省南江**有限公司提供下列证据: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各1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2、照片19张,证明被告方于2016年2月25日、3月16日两次阻挠施工的事实;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1份,证明原告方是南江县**生态园商务楼承建单位;

4、钢筋劳务承包协议1份,证明原告方将工程钢筋劳务分包与伍财玉;

5、混凝土单项工程劳务承包合同1份,证明原告方将混凝土单项工程分包与张仕超;

6、模板工程劳务承包合同1份,证明原告方将模板工程劳务分包与张德林;

7、双排钢管外墙脚手架防护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1份,证明张德林将双排钢筋外墙脚手架防护工程施工劳务分包与赵明国;

8、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视频监控合同1份,证明原告方租用成都**科技有限公司视频监控系统;

9、建筑材料租赁合同1份,证明原告方租赁吴*平架管等材料;

10、租赁合同1份及收据1份,证明赵某国以个人名义租赁南江县**回收中心脚手架并预付租金2600.00元;

11、租赁合同及收据1份,证明赵某国以个人名义在南江县**回收中心租赁160型工字钢管等材料并预交租金2000.00元。

被告杨某国辩称,2012年四川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南江县**生态园商务楼”土石方开挖工程发包与我方,我方按合同约定于2013年12月底竣工。四川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向我方支付工程款。2015年6月30日,四川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将该项目主体工程发包与原告四川省**有限公司。我方阻挠原告方施工的目的是追收工程款。

被告杨某国提供下列证据:

1、证明1份,证明被告杨某国以个人名义承包南江县**生态园商务楼基础开挖等工程及工程价款的事实;

2、请示及欠民工工资清单各1份,证明被告杨某国等人曾向南江县人民政府书面请示要求解决四川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的事实及实欠民工工资名单的事实;

3、信访事项实体性受理告知书1份,证明南江县城乡规划建设执法局已受理被告方的请示。

被告李某利的答辩意见与被告杨某国答辩意见一致。

被告岳某华辩称,原告方对在建的南江县**生态园商务楼不享有物权,故不能通过提起排除妨碍之诉主张权利。我方以南江**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名义于2012年承包南江县**生态园商务楼基础设施建设及边坡治理工程。发包方是四川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3年12月份工程竣工并经发包方验收,但发包方一直拖欠我方工程款至今。我方阻挠原告方施工的目的是追收工程款。

被告岳某华提供下列证据:

1、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各1份、施工合同及结算单各1份,证明四川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南江县**生态园商务楼边坡治理工程发包与被告并下欠工程款4935376.00元的事实。

被告蒋某答辩意见与被告岳某华答辩意见一致。

对原告方提供的1-3号证据,四被告无异议。对原告方4-11号证据,四被告认为与被告方无关,不发表质证意见。对被告杨某国及被告岳某华提供的证据,原告方认为与本案无关。

经审理查明,2012年初,四川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位于南江县南江镇光**大道城庙段取名为“南江县**生态园商务楼”基础开挖、房屋拆迁及渣石清运工程发包与被告杨某国。工程竣工验收后经算账,四川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欠被告杨某国工程款及民工工资2509949.60元。同年8月10日四川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该工程边坡治理工程发包与被告岳某华个人投资注册的南江**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工程竣工验收后经算账,四川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欠南江**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工程款及民工工资4935376.00元。2015年6月,四川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该工程主体建设发包与原告四川省南江**有限公司。原告四川省南江**有限公司按约定时间进入现场施工作业。2015年6月25日,被告杨某国、张某超等人向南江县人民政府提交《关于请求协商解决四川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生态园项目部包工头拖欠民工费用的请示》,同年7月13日南江县城乡规划建设执法局予以受理。之后所欠费用仍未给予处理。2016年2月25日,原告四川省南江**有限公司拉运钢材进入工场时四被告以索要原四川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欠工程款为由对原告方车辆进行阻挠,并将进入工地的车辆通道用建筑垃圾封堵。南江县公安局民警现场协调无果。原告方于当天停工。2016年3月16日原告方复工,四被告于当日再次予以阻挠,并将进入工地的车辆通道用泥土封堵。南江县公安局民警予以现场处置。原告方停工至今。现封堵的道路已畅通。

原告方庭审中提供经济损失清单为13项,即:

1、管理及后勤人员工资;

2、民工误工人员生活补助;

3、塔机1台;

4、搅拌机1台;

5、钢管租金;

6、机件租金;

7、油顶租金;

8、160型工字钢租金;

9、摄像头租金;

10、原借现金利息;

11、工程进度款;

12、木板、材方占用资金合计475112.30元。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南江**有限公司通过与四川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从而取得对南江县**生态园商务楼工程建设施工权利,在施工过程中对该工程工地进行了事实上的占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故原告四川省南江**有限公司诉请要求被告杨某国、李某利、岳某华、蒋某排除妨害,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四川省南江**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杨某国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原告方提供的4-10号证据中,

4、

5、6号证据表明原告方将钢筋劳务分包与伍财玉个人,7号证据表明分包人张德林又将双排钢管外墙脚手架防护工程分包与赵某国。10号证据显示赵某国以个人名义租赁脚手架材料。

8、9号证据证实原告方租用吴昌平及成都**科技有限公司视频监控系统的事实。原告方虽提供损失计算清单,但并未提供管理人员、民工生活补助支付依据,对塔机、搅拌机、摄像机租金等租赁物的租金是否已经交付未提供证据。对借款利息、工程进度款及木板、材方占用资金等具体损失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也即是说,原告诉称的475112.30元的经济损失,原告方仅提供了计算依据,对该损失是否已经发生未提供证据,故原告方要求四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方要求解决拖欠的工程款及民工工资的反驳主张,本院认为,被告方应通过包括诉讼方式在内的手段向四川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权利。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国、李某利、岳某华、蒋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对原告四川省南江**有限公司承建的南江县**生态园商住楼施工现场侵害。

二、驳回原告四川省南江**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杨某国、李某利、岳某华、蒋某赔偿经济损失475112.30元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8427.00元,决定由原告四川省南江**有限公司负担7927.00元,由被告杨某国、李某利、岳某华、蒋某负担5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肖**

人民陪审员  胥**

人民陪审员  陈**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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