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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执行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9号)批复的标准。
成都市拆迁补偿标准有以下几方面:首先房屋补偿费即被拆迁房屋经估价机构进行评估以货币方式补偿;其次对规定期限搬迁的被拆迁人户奖每户不超过6万元;最后政策性补贴,一次性发放5年的房补贴和物管费补贴。物管费按每月1.8元/平方米。国家最新拆迁条例明确指出,拆迁前被拆方必须要得到妥善安置,如果没有合理安排,被拆迁方有权反对拆迁。
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76号文件有关规定,征地范围内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3650元/亩的10倍计算,其他土地按耕地标准减半计算,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规定使用。涉及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乡镇企业拆迁补偿费、种植专业户补偿费按照99号文件附表所列标准支付;养殖专业户补偿费按照78号令附表五所列标准支付。
一、房屋补偿费
对于实行货币补偿的住宅改造、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以及对于直管公有住宅的改造等5个方面,将给予相应的补偿。
根据统一拆迁标准,被拆迁房屋的补偿费用将按照被拆迁房屋评估单价乘以被拆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来确定。实行住宅产权调换安置的,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分别调换,根据市场评估价结算套内建筑面积价差,拆迁人免收公摊面积补差款。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应反映同时期、同结构、同用途、同类区域的二手房市场价格。
二、提前搬迁奖励
按项目改造补偿方案给予不同档次的户奖和楼栋腾退奖,总计每户不超过8万元。
三、政策性补贴
房补贴和物管费补贴。物管费补贴根据改造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按1.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发放5年。
四、政策性补偿
补偿被拆迁人安装天然气费用
包括了被拆迁人安装电话、有线电视、宽带、天然气、电表和空调移机等政策规定的补偿费用。
根据相关数据分析,成都市当前旧城改造任务艰巨。仅中心城区“两轴四片”重大项目,所涉及的拆迁面积就达117万平方米、拆迁户数10492户,加之5·12汶川地震又造成了大量的危旧房屋亟须改造。同时,近期拆迁补偿标准不一致问题也困扰着城市拆迁的健康发展。为此成都市出台了《意见》。
五、政策性补助
被拆迁者补助每户搬家费1200元
按照规定,拆迁人将向被拆迁人提供包括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被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按50平方米计算。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商业、办公、生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区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为准,由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实际从业人员(不含临时人员)支付。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发放3个月补助费。
拆迁人对被拆迁者提供搬家补助费,补助标准为住宅每户补助1200元。非住宅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或由拆迁人组织搬迁,据实补助搬家费用。
针对以上分析得出,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发放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所计算的时间,由1.5个月增至6个月,且对50平方米以下的被拆迁住房面积均按50平方米来计算;对一次性发放的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所计算的时间,由1.5个月增至3个月。随着物价水平的提高,根据市场情况,《意见》对住宅的搬家补助费作了调整,由原有的每户300元增至1200元。对非住宅的补助,则沿用原政策。
根据我国《拆迁法》的相关规定,拆迁补偿的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而针对成都市,根据《成都市拆迁补偿办法》的规定,拆迁补偿标准分为货币补偿和房屋补偿两类。
货币补偿方面,根据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数据,成都市五城区的货币补偿标准分别为:锦江区为3.5万元/平方米,青羊区为3.8万元/平方米,武侯区为4万元/平方米,温江区为4.2万元/平方米,都江堰市为4.5万元/平方米,崇州市为4.8万元/平方米。
房屋补偿方面,根据《成都市拆迁补偿办法》的规定,房屋补偿标准为房屋面积乘以房屋补偿单价。成都市五城区的房屋补偿单价分别为:锦江区为3000元/平方米,青羊区为3200元/平方米,武侯区为3400元/平方米,温江区为3600元/平方米,都江堰市为3800元/平方米,崇州市为4000元/平方米。
需要注意的是,拆迁补偿的具体金额还需根据拆迁补偿协议的约定进行确定。此外,拆迁补偿过程中,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成都市新出台的拆迁补偿政策,被拆迁房屋的补偿费用将按照被拆迁房屋评估单价乘以被拆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来确定。同时,拆迁人将向被拆迁人提供包括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针对拆迁补偿标准不一致的问题,成都市新出台了拆迁补偿政策,以保障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成都安置房拆迁的全部规定是什么?
成都市中心城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安置房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中心城区危旧房改造顺利实施,根据《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安置房是指在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经市拆迁管理部门备案并公告用于安置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承租人的房屋,是拆迁安置资金的实物表现形式。
第四条拆迁安置房的监督管理实行动态监管、备案公告、专项使用、统筹调配的原则。
第五条拆迁安置房源由房屋登记部门采用楼盘表进行管理。现房应当具备房屋所有权证。期房包括在建商品房、返迁安置房和以拆迁安置项目立项的在建房屋,其中在建商品房应当具备预售许可证,返迁安置房应当具备经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和区房产管理部门同意备案的意见书,以拆迁安置项目立项的在建房屋应当具备市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拆迁安置房的使用由市拆迁管理部门通过建立拆迁安置房源管理信息库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网上备案子系统进行监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实行网上备案,并提供网上查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备案信息的变更和撤销,应当经市拆迁管理部门同意。
第七条拆迁人在申请办理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安置房屋清册》、安置房屋权利来源合法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
《安置房屋清册》应当包括拆迁安置房的地址、幢(栋)号、单元、楼层、房号、户型、建筑面积、权属等详细情况。
购买现房作为安置房的,应当提交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拆迁人购买安置房的合同及预告登记证明;购买期房作为安置房的,应当提交拆迁人购买安置房的合同及备案证明。
一、2019成都拆迁补偿标准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二、拆迁补偿的两种方式
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1、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1、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2、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发布《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与《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配套实施。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行为,保障房屋拆迁顺利进行,维护拆迁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被拆迁房屋在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含高新区)内的,从事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应当具有二级以上资格等级,并向市房产管理局备案;被拆迁房屋在其他区(市)县的,从事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估价机构,应当具有三级以上资格等级,并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 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包括对被拆迁房屋的分类评估和分户评估,分类评估是指估价机构对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迂房屋,按照区位、结构、用途等分类进行的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的评估,分户评估是指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按户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和建筑面积,结合该房屋的楼层、朝向、成新等因素进行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
第五条安置房屋的评估方式,属于集中成片安置的住房,按照被拆迁房屋分类评估的办法按幢或者住宅区进行评估,不作分户评估;属于非住宅房屋和零星安置的住房,实行分户评估。
第六条 拆迁人可以采取协议的方式确定估价机构进行分类评估,也可以从申请拆迁补偿评估的估价机构中以抽签方式确定估价机构进行分类评估。确定估价机构时,拆迁人可以邀请被拆迁房屋所在的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监督。
拆迁人委托确定估价机构时,应向委托的估价机构出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与委托的估价机构签订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书面委托合同。但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前,估价机构不得进场评估。
第七条 估价机构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操作规则》等规定,对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并向评估委托人出具评估报告。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操作规则》由市房产管理局制定。
第八条 拆迁人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在拆迁动员时,应向被拆迁人公布所委托的估价机构和估价机构进场评估的工作安排。
估价机构进场后,被拆迁人应当配合估价机构对其被拆迁房屋的萍估工作。
第九条 估价机构应在拆迁动员后的10日内出具分类评估估价报告。实行现房集中成片安置的,对拆迁入提供的安置住房应当同时按照被拆迁房屋分类评估的办法进行评估。
被拆迁房屋的分类评估价格和集中安置住房的分类评估价格,由拆迁入在拆迁现场予以公布。
第十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实行过渡安置的,应当征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书面同意。安置房屋的价格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评估确定,但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拆迁协议按期搬迁。
第十一条 同一拆迁项目的被拆迁房屋和集中或者成片安置住房的分类评估,拆迁人只能委托同一估价机构进行一次性评估。
第十二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参照公布的分类评估价格协商议定。
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确定后,在结算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屋的价差时,安置房屋的价格,属于集中或者成片安置住房的,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结合楼层差价确定;属于非住宅房屋或者零星安置住房的,按照分户评估的价格确定;属于过渡安置的,待安置房屋建成后评估确定。
第十三条 拆迁当事人参照被拆迁房屋的分类评估价格,就补偿金额达不成协议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以分户评估的价格确定。分户评估的估价机构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共同委托,协商不成的,可以在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估价机构名单中采取抽签等方式确定,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申请公证。估价机构不得接受拆迁当事人单方对被拆迁房屋的分户评估委托。
第十四条 拆迁当事人就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达不成一致,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后,应当委托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作为裁决的依据。对该被拆迁房屋已作过分户评估的估价机构,不得作为指定的估价机构。
第十五条 进入裁决程序后,被拆迁入不配合指定的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的,该房屋原已进行分户评估的,以原分户评估的结果作为裁决的依据;因被拆迁入无理阻挠,估价机构无法进行评估,而进入裁决程序前该房屋又未进行分户评估的,以分类评估的价格作为裁决的依据。
第十六条 估价机构收取评估费,被拆迁房屋的分类评估和安置房屋的评估由拆迁人承担;被拆迁房屋的分户评估费用,由拆迁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各承担50%;裁决涉及的评估由申请裁决方承担。评估费的收取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从事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估价机构及其估价师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转让拆迁补偿评估业务或者允许他人借用自己的名义从事拆迁补偿评估业务;
(二)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操作规则》,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严重失真,或者恶意串通损害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不接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补偿评估的监督。
第十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活动的监督。估价机构及其估价师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请房地产估价主管部门降低或者取消其房地产评估资格,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与《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配套施行。省人民政府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房屋拆迁补偿价应如何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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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成都市拆迁政策是按什么文件,成都市拆迁政策是按什么文件规定的
投稿:葛成
内容审核:吴海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