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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
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
二、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拆迁补助和奖励
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
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
四、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
房屋装修补偿也是先有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家电设备移机也是参照上述方式实施。
五、拆迁货币补偿方式
(一)房屋价值补偿
补偿标准同产权交换一样,不过增加了一项:即计算补偿金时将公摊补助面积计算在内一同作价。
(二)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
参照以上标准,仅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与产权交换式搬迁费标准相同。
(三)其他补偿项目
对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只要符合条件,也享受各种困难补助、拆迁奖励、停产停业损失,及房屋专修、家电移机补偿等。
1、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目前,集体土地征收矛盾越来越突出,我国还没有专门制定一项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规范性的法律、法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仍散见于土地管理法及地方性
法规,但补偿标准较低,显然不符合实际农村经济发展情况
2、农村宅基地房屋补偿
应该补偿项目:
(1)宅基地补偿费;
(2)房屋补偿费及装修费;
(3)安置费和搬迁费;
(4)困难补助和奖励;
(5)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
(6)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补偿等。
六、农用地征收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
计算方式:各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出各地区土地征收的价格(区片
价),乘以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就是土地补偿费标准。未利用地按区片价的60%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
此补偿项目一般和土地补偿费合并计算,见国土资见(2004)238号文件规定,土地补
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如果分开计算的话,安置费标准则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4倍。
(三)青苗补偿费或附着物补偿
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
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亦由各社区市政府出具具体补偿标准。
对于征地补偿的具体标准,四川省政府出具了相应的参考物价计算表格,您可以根据表格内容来计算您的补偿费用。但是,根据具体市、区的不同,每个项目工程的补偿款也可能是不同的,您可以在征地测量时向相关人员进行了解。
一、实施办法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
2、征收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方法计算:
(1)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
(2)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
3、征收园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标准执行。
4、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标准减半计算。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绵阳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青苗补偿按征地时的实际种植面积计算,粮地和蔬菜地按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5%计算。因征收集体土地需要搬迁企业的,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按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涉及企业拆迁的搬迁损失、停业损失、搬迁运费及水、电、气设施迁改费用等,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10—15%补偿。
二、实施办法关于住房安置
统规统建安置。即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方式修建安置住房,在“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统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原则下,按以下办法提供给住房安置户所有:
1、统建房安置一律按30平方米/人(建筑面积,下同)标准等面积以房还房;原房屋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标准还房安置;原主房扣除还房面积剩余部分及其它地上附着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绵阳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确定的相应标准进行补偿。
2、统建房安置的,每人可按成本价另行购买不超过20平方米(独生子女可再多购买不超过10平方米,均可与30平方米合并进行套、户型设计)住房。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3、统建房安置的,按每个安置人员2平方米标准,无偿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经营用房,房屋产权属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统一管理。其收入全部用于被安置人员的生活费用及统建房安置户物业管理费用支出。
4、社区办公用房按有关规定提供。
上述标准仅供参考,若政府有公布文件,以政府拆迁文件为准。
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执行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9号)批复的标准。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1月25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件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实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第六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前款所称拆迁计划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拆迁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等。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状况,如房屋用途、产权归属、面积等;各种补偿、补助费用的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标准、房源及相关证明文件;临时过渡方式及期限等具体措施。
第七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实行专户储存,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共同签订协议,实行专款专用。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应当不少于扣除安置现房价值后该项目的补偿安置总额。安置现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城市公共建筑设施配套要求,其价值应当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随机抽取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资金用途的说明,由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金融机构拨付。
被拆迁人有权向拆迁人或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索取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和安置现房评估报告的副本或者复印件。金融机构出具虚假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对拆迁安置地点、户型等进行实地查核。安置用房应当具备公共交通、入学、就医、日常生活等条件。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审查拆迁许可申请时,应当征求包括被拆迁人代表在内的有关方面对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
第九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拆迁许可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向市、县人民政府委托的出具了符合要求的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取得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国有土地储备机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向临时机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建设项目名称、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工作人员、补偿方式、安置地点等事项,以城市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充任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也不得设立房屋拆迁公司。
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时间。未在房屋拆迁许可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许可期限届满15日前,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的申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批准延长期限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未申请的,其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拆迁人应当重新提出城市房屋拆迁许可申请。
第十三条 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补偿金额,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用途、产权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约定。
第十五条 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应当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估价机构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变化,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名单为准。
估价报告应当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由估价机构同时印送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第十六条 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应当严格按照估价技术规范进行。
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及其土地价值的评估。
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的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房屋拆迁许可证逾期失效的,估价时点为重新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房屋拆迁分期分段实施的,估价时点为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
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办法,并在估价报告中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面积,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拆迁当事人认为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应当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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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9成都拆迁补偿标准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二、拆迁补偿的两种方式
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1、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1、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2、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眉山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眉山市人民政府授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眉山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与安置适用本办法(不含双挂钩项目),征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眉山区人民政府履行集体土地征收管理职责,眉山市国土资源局彭山区分局代表区政府行使征收集体土地管理职能,园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区财政、发改、住建、规划、审计、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助好土地征收工作。
第四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对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补偿后,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土地,并积极支持和配合征拆工作。
第二章土地征收补偿
第五条征收土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经批准后,在被征地乡镇(街道)、村、组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等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享有听证的权利。
第六条征收耕地和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依法计算,计算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标准,以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数额为准。
第七条眉山区征地补偿执行综合价补偿。以组为单位,城市规划区内4.19万元/亩,城市规划区外3.6万元/亩。征收土地面积以有资质单位测绘的投影面积为准。
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征地综合补偿价相应调整,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区财政、监察、审计、国土等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负责审核土地征收补偿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
第九条征收补偿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截留。
第三章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第十条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区政府依据省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地上附着物清点登记后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原物主必须在协议期限内自行清场。
第十二条被征收房屋按应安置对象每人35㎡的标准按由好到次的原则调换补偿面积,调换后的剩余面积按标准补偿。
第十三条连续经营一年以上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文件的房屋,在同类结构住房补偿标准上按照城市规划区内上浮200元/㎡、城市规划区外上浮100元/㎡。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后抢种抢栽、抢搭抢建的;
(二)室内、屋顶种植的林木、果树、花卉等;
(三)非法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四)应还耕而未还耕的土地上的建(构)筑物。
第四章人员安置
第十五条征收土地依法实行农转非安置。需要安置的农转非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土地数量除以征收前被征收单位人均土地数量计算。征收方案公布之日为安置人员统计的截止日期。
第十六条应安置对象。
(一)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农业人员(含服刑人员);
(二)三级(不含三级)以下士官的现役军人;
(三)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未享受财政供养的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本科生、连续就读的研究生和博士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符合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不予安置对象。
(一)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但未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未履行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人员;
(二)未缴纳社会抚养费或未依法进行户口登记的非计划生育人员,非法收(拾)养人员;
(三)迁出地已享受安置的迁入人员;
(四)已享受住房公积金或国家住房补贴政策的人员;
(五)户籍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买卖、继承、赠与等取得房屋的人员;
(六)已死亡未销户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不符合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十八条征收集体土地时服刑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行使。
第十九条城市规划区内实行货币安置,城市规划区外以户为单位选择统规统建安置或货币安置。
第二十条统规统建安置。
(一)政府为安置户提供每人35㎡安置住房,在安置户拆迁房屋面积中进行产权调换,被拆迁房屋不足调换面积的,被安置户按1000元/㎡标准补差。
(二)征收土地公告至安置住房交房公告期间,依法婚嫁、生育并上户的人员可产权调换安置人均35㎡住房,不再享受其他补助和奖励。
(三)户籍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但在本集体经济组织长期居住且未享受其他安置的轮换工、他处无住房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和非农配偶、父母、子女,不能单独进行安置,可随户按照城市规划区内1500元/㎡,城市规划区外1200元/㎡的标准购买35㎡的住房,不再享受其他补助和奖励。
(四)户型标准。安置住房以法定户籍为单位,分为1人户(不超过45㎡)、2人户(70㎡)、3人户(105㎡)、4人户(140㎡)四种户型,5人及以上可在人均面积相当的情况下组合选择,但不得选择1人户户型。户型面积超过人均35㎡以外自愿购买安置住房的,按城市规划区内2000元/㎡,城市规划区外1500元/㎡的标准购买,限套内面积。
(五)安置住房建筑面积误差3%以内的,按1200元/㎡的标准相互补差。
(六)安置对象原有水、电、气、闭路等户头的,安置时户头平移,新安装户头收费减半。
(七)不再安置经营性门市。按照城市规划区内3.2万元/人,城市规划区外
1.5万元/人的标准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助。
(八)统规统建需过渡安置的,支付生产生活过渡费。生产生活过渡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过渡期超过一年的过渡费标准增加为每人每月200元。生产生活过渡费从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完毕之日起按月计算,至交房之日起的次月终止。
(九)搬家补助及拆迁奖励。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交钥匙的,按每人400元领取一次性搬家补助费(含第二次搬迁)。
第二十一条安置房建设由区规划局统一规划,区国土分局按规划提供建设用地,区财政局负责安置房建设的资金筹集,区住建局负责安置房建设工作。涉及安置房建设的相关税费,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安置土地由政府划拨,安置房为简装房。
第二十二条积极推进货币化安置。
(一)货币安置的标准分别按城市规划区内、外试行办法具体规定执行。
(二)选择货币安置的不再享受就业补助费、安置过渡费、搬家费。
第二十三条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按相关规定执行,失地农民社保资金由征地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征地单位统筹部分纳入征地成本计算,并确保及时到账,专户存储。
安置对象符合低保政策的,依法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十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征收土地拆迁安置对象的就业培训和再就业指导。
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依法撤销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制,农业人口全部农转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并予公布,用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转非人员的生产和生活安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依法征地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搬迁。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干扰、阻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依法追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安置对象资格审查必须严格按条件执行,由乡镇(街道)负责。凡以骗取方式获得安置及相关奖励的,一经查实,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追究当事人及相关审查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侵占、挪用征收集体土地相关补偿、安置、奖励等费用的,依法追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从事征地拆迁和安置工作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追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彭山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针对项目具体情况制定征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凡2015年1月1日起新启动的征收项目执行本办法,在此日期之前已启动未实施完毕的征收项目按原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眉山市国土资源局彭山区分局负责解释。
附件:1.彭山区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
2.彭山区房屋重置价标准表
3.彭山区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4.彭山区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
5.彭山区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
6.造林及果树类作物常规种植密度规范表
7.安置房建设简装标准
彭山区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
按水域面积计算,四面浆(砖)砌鱼塘按12元/平方米补偿,非四面浆(砖)砌的按实际砌体面比例计算
说明:1.柑橘类包括锦橙、血橙、脐橙、夏橙、碰柑、香柚、柑桔、枇杷。
2.落叶果树类包括桃子、樱桃、李子、梨子、苹果、杏子、柿子、青枣等。
3.零星林木、果树指房前屋后、田坎地边栽种,数量在30株及以下的。
4.珍贵树木指银杏、桂花、红豆、香樟、桢楠等。
说明:1.柑橘类包括锦橙、血橙、脐橙、夏橙、碰柑、香柚、柑桔、枇杷等;
2.落叶果树类包括桃子、樱桃、李子、梨子、苹果、杏子、柿子、青枣等;
3.成片林木必须符合相关密度规程。
安置房建设简装标准
一、楼(地)面层均为豆石地面。
二、墙面为混合砂浆刷仿瓷涂料。
三、顶棚为水泥砂浆刷仿瓷涂料。
四、厕所楼(地)面作防水处理,并贴地砖;墙面作1.5米高防水处理,并贴1.5米高瓷砖。蹲便器、洗涤盆、地漏安装到位。主卫预留坐便器出水口。
五、厨房楼(地)面作防水处理并做豆石地面,砖砌灶台板、操作台、洗涤台并贴瓷砖,墙面作1.5米高防水处理并贴1.5米高瓷砖。
六、水电讯视
1.每套住宅统一安装独立水表、电表,厨房、卫生间给排水到位;
2.预埋建筑物内通讯、电视线路;
3.每套住宅电源开关、插座按规范安装到位;
4.每间房屋一盏白炽灯。
七、门窗
1.每单元进户设单元安全门;
2.每户进户为普通防盗门;
3.套内各房间普通木门(窗)安装到位;
4.外窗为塑钢窗。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照规定,计算被拆除房屋的补偿金额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人应当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面积实行产权调换。未经被拆迁人同意,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产权调换面积,拆迁人扩大或者缩小产权调换面积超过3%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接受。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对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只要符合条件,也享受各种困难补助、拆迁奖励、停产停业损失,及房屋专修、家电移机补偿等。
一、房屋拆迁程序包括哪些环节?
1、调查核实。
拆迁人收到征地批文后,首先要到派出所、房管站抄录征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以及全部房产情况,按表格逐一登记,并上门大量核实。
2、逐户走访。
拆迁人应成立拆迁小组,对所有的被拆迁人逐户走访,全面进行宣传接触,了解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愿望。
3、编制拆迁计划。
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以及国家、地方有关拆迁的法律规定,及时编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确定拆迁时间、拆迁步骤和拆迁形式。
4、申请拆迁。
拆迁人持有关的国家批文、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当地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申查批准并领到拆迁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拆迁。
5、发出拆迁公告。
拆迁许可证一经批准发放,拆迁主管机关应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同时应作好房屋拆迁的宣传、解释工作。
6、签订协议。
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国家和本地区关于安置、补偿的有关规定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签订协议书。协议应明确补偿办法和数额、安置面积和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协议经双方同意,可送拆迁主管机关备案和公证机关公证。
7、实施拆迁。
被拆迁人搬迁后,拆迁人应及时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实施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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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四川拆迁文件,四川拆迁文件最新
投稿:褚安璇
内容审核:罗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