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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拆迁办地址在哪里查询到的(苏州拆迁办地址在哪里查询到的呢)

  • 发布时间:

    2024-10-09 11:3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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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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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查询当地的拆迁信息#

一、怎么查询当地的拆迁信息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要制订征收补偿方案,而征收补偿方案要载明征收补偿的范围。一般情况下一两年内将被拆迁的房子,能够在各区的房地产交易所(中心)查到。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房屋拆迁的程序是怎样的?

1、颁发拆迁许可证

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表明取得了房屋拆迁的资格,是实施房屋拆迁的前提和基础。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称为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被拆迁人。

2、发布拆迁公告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3、拆迁补偿协商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进入拆迁补偿协商阶段。分为两种情况:

(1)通过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等事项,经过平等、自愿、合法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经过平等、自愿、合法的协商未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5、拆迁实施阶段

分以下几种情况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时,双方可按协议的约定自动履行各自的义务,拆迁人将拆迁补偿款支付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将房屋内的物品搬走,将房屋腾空。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后,有一方不履行协议时,对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按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同时,一方可申请法院先予执行。

三、房子拆迁补偿是按面积算还是人头

房子拆迁补偿是按面积算的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不是按人头计算的,而按面积计算的,并且房屋的面积一般按房产证上载明的面积为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拆迁在哪里查#

一、拆迁在哪里查

1、拆迁已经开始征收的,可以向土地征收拆迁办查询。确定拆迁范围的条件有:国防和外交的需要、基础设施需要、公共事业、安居工程、城区改建、公共利益需要等,在涉及到需要建设上述相关工程时,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相关情况进行拆迁处理。拆迁范围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用地红线范围确定。为保证房屋安全确须跨规划用地红线进行拆迁的,拆迁范围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商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2、法律依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二、拆迁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强拆

1、属于逾期不改正的违章建筑的;

2、已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的;

3、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未按协议期限履行交房义务的;

4、法定期限内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同时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

#拆迁协议在哪里调取#

拆迁协议可以到以下部门进行查询:

1、土地管理部门:拆迁协议是在土地征收和拆迁过程中签订的,因此可以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查询。具体查询方式可能因地区而异,可以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咨询;

2、房屋征收部门:如果拆迁涉及的是房屋征收,可以到当地房屋征收部门进行查询。一般来说,拆迁协议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文件都是在房屋征收部门进行签订的;

3、政府网站:一些地方政府会将拆迁协议等文件公开在政府网站上,因此可以到当地政府网站进行查询。一般来说,政府网站上会有公开查询平台,可以根据相关的关键词进行查询。

调取拆迁协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个人身份证明:调取拆迁协议需要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驾驶证等;

2、权限认证:如果是代他人调取拆迁协议,需要提供相关委托证明和授权证明,并进行相关权限认证;

3、协议当事人信息:需要提供拆迁协议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4、时间范围:需要明确调取拆迁协议的时间范围,以便有关部门能够准确找到相关材料;

5、相关手续:如果需要复印或提供其他相关手续,需要提前了解并准备好。

综上所述,不同地区和部门可能会有不同的调取拆迁协议的规定和要求,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当地的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确认,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同时,在调取拆迁协议时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和相关权益,避免因信息泄露等问题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房屋拆迁补偿费应如何分配?#

一、房屋拆迁补偿费应如何分配?

1、房屋拆迁补偿费需要按照拆迁补偿协议之中的相关条款分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由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房屋拆迁款在哪里查询?

1、拆迁款可以直接向拆迁工作人员询问、或到拆迁办的办公室进行查询。

具体的查询流程如下:

(1)在浏览器中搜索城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征地公告等文件,基本都在各地的省、市国土资源网站发布);

(2)进入官网,寻找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点击打开;

(3)打开之后在搜索栏搜索征地补偿标准,之后从中寻找自己所在地区的征地公告。(注意时间);

(4)之后就可以看到自己所在区域的征收补偿标准了。

2、拆迁主管机关和拆迁人应履行法定的公告、公布责任。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许可证号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3、若是被拆迁的房屋有纠纷

那一般房屋的拆迁款是需要在纠纷解决之后在给予的,一般房屋拆迁费除了土地费用,还应该包括房屋里无法进行搬迁的附着物,以及其他拆迁补偿费用等。

被拆迁方通常都是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补偿金的,若是被拆迁方的人口数量比较多,那么在拿到补偿金的时候,通常情形下在拿到补偿金之后,通常都是需要协商确定补偿金的分配方案的。无法确定补偿方案的,可以选择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拆迁公告去哪里看#

政府发布的拆迁公告会在当地市、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查询。

拆迁公告,又名拆迁公示,指的是市政府因建设规划需要或土地征收需要对区县市的某个待拆迁区域公告的文书,告知该区域因规划需要被拆迁。其中包括:拆迁原因、拆迁目的、拆迁期限、拆迁单位。拆迁公告是由国家城建主管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公文。

一、拆迁公告能否作为行政行为依据吗

拆迁公告可以作为行政行为依据。实际上发布拆迁公告是拆迁人的法定义务,也是其能够进入强拆环节的前提,所以拆迁人不会否认其发布公告的行为,而且公告会显示正确的信息。

强拆行为是一个过程,应该会留下证据,你是没有看到强拆还是不知道强拆的人属于哪个单位。如果是后者,可以推定强拆人就是发布公告中的拆迁人(拆迁人是一个法定概念,意即领取拆迁许可证的法律主体)。

二、征地的补偿费规定

(一)土地补偿费的概念

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为补偿被征地和原土地使用单位的经济损失而向其支付的款项。其实质是对农民在被征用的土地上的使用性质,长期投工和投资的补偿。

土地征用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二)土地补偿费的计算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三)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费用收取标准

菜地,是指城市郊区为供应城市居民吃菜,连续三年以上常年种菜或养殖鱼虾等的商品菜地和精品鱼塘。

城市人口(不含郊县人口,仅指市区和郊区的非农业人口,下同)百万以上的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7000—10000元。城市人口50万~100万的市,每征用1亩菜地,缴纳3000-5000元。在京、津、沪所管辖县征用为供应直辖市居民吃菜的菜地,也按该标准缴纳。城市人口不足50万的城市,每亩缴纳3000-5000元。在同一城市,对中央和地方的建设项目征地,按同一标准收取。

#拆迁协议在哪里查#

拆迁协议的查询方式如下:

1.查询当地拆迁主管部门,确认拆迁协议档案是否存档。

2.如拆迁补偿协议丢失,携带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到拆迁部门申请补办。

3.补办需提供申请证明书、登报声明、具结书及单位营业执照。

4.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明确协议主体、被拆除房屋位置及性质。

拆迁协议的法律效力:

1、拆迁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口头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

2、拆迁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搬迁时间等;

3、拆迁协议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未签字或盖章的协议可能无效;

4、拆迁协议应当合法合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拆迁协议一旦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或依法解除。

综上所述,查询或补办拆迁协议需联系当地拆迁主管部门,提供户籍和身份证明,完成申请证明书、登报声明、具结书及单位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确保协议内容包括主体、房屋位置及性质等关键信息。

#苏州市劳动局电话号码是多少#

苏州市劳动局:

一、电话:0512-65218826

二、地址:苏州体育场路4号

三、交通指引:

1.苏州市劳动局附近的公交站:大公园、大公园、饮马桥东、饮马桥、苏州日报社、饮马桥、三元坊、市立医院本部、苏州日报社、三元坊(十全街)、三元坊(十全街)、乌鹊桥路、乐桥、乐桥站、乐桥、南林饭店。

2.苏州市劳动局附近的公交车:261路、960路、309路、8路、101路、933路、1路、38路、5路、游4路、102路、511路、931路、40路东环线、40路西环线、89路、200路北环线、200路南环线、308路、47路、900路北环线、900路南环线、923路、9路、32路、60路北环线、60路南环线、146路、地铁1号线、2路、307路、800路东环线、800路西环线、112路、204路、游2路等。

#拆迁档案去哪里查#

拆迁档案可以去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查询。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应该保存相关拆迁记录和档案的。房屋拆迁档案收集的主要内容包括依据性文件材料、动迁资料和其他材料。依据性文件材料具体如下:

1、立项单位报告,省、市计委批准投资立项的批文;

2、用地单位的征地报告和市规划局发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红线图;

3、市土地局核发的用地界线图(征地红线图);

4、市政府批准用地的批文;

5、市建委核准的拆迁房屋产权证明;

6、动迁批准证书,《房屋拆迁许可证》;

7、《房屋拆迁公告》。

#昆山换驾驶证的地方在哪里#

昆山换驾驶证的地方在苏州市车辆管理所或者工业园区车管服务中心。

驾驶证有效期一般分为6年、10年以及长期。如果6年内周期扣分不超过12分,就可以换10年期限的驾驶证;如果10年内周期扣分不超过12分就可以换长期驾驶证。而当车主年龄超过七十岁的时候,就需要经过每年体检审查,才能继续驾驶车辆。

在驾驶证有效期截至的前90天内,大家就可以去换证了。如果已经超过了有效期,只要不超过一年,依旧可以去正常更换驾驶证。如果超过了一到三年以内,驾驶证持有者就需要重新学习相关交通知识,只要通过了考试,依旧可以更换新驾驶证。而超过了三年,那么就需要重新考取驾照了。

关于换证的地点,可以有以下三个选择:

1、车管所换证。在车管所换证首先需要在医疗机构进行体验,检验色盲、视力、双手握力等是否正常,所需时间不长。体检信息拿到之后,驾驶人需要携带身份证原件、驾驶证原件前往车管所办理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随后等待领证;

2、网上办理。现在交管部门出台了一款专门办理相关业务的线上APP,即“交管12123”;

3、警邮便民服务站办理。如今多个城市地区出现了这种便民式的“车管所”,驾驶人只需要携带身份证原件、驾驶证原件前往网点,就可以在里面完成体检、拍照、受理等一系列流程,无需预约,办理时间快,只需十分钟就可以回家等待邮寄新证,十分方便快捷。

昆山换驾驶证地点:苏州市车辆管理所或工业园区车管服务中心;办理时需体检,带身份证、驾驶证原件,缴费后等待领证。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民政府,苏分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苏州币城.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条例》)己由市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制定并经省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批准,自2002年11月五日起施行。为准确理解和运用《市条例》,规范拆迁行为和统一操作方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关于委托管理的分工和审批程序

(一)苏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受市建设局委托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吴中区、相城区建设局受市建设局委托对本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受委托的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行使拆迁管理职能。

(二)受委托单位在报批拆迁许可证、公告、裁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连同报批的文件资料一起送市拆迁办审查。市拆迁办审查后报市建设局批准。

二、拆迁许可证、停办通知等审批程序

(一)拆迂管理部门对申请拆迁事宜进行审查时,按分段审查形式进行。

1.当申请人提供《市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文件后,由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申请人对规划红线范围进行勘查核对,确定拆迁范围。现场勘查应当制作勘查意见书。

2.勘查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评估等工作,以便申请人预备资金。房源和制定切实可行的拆迁计划和方案。

3.申请人提供全部文件资料后,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市条例》规定的审查期限内完成审查工作,审查工作应围情况和拆迁计划方案的可行性来进行。

(二)《市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拆迁范围确定后”是指颁发拆迁许可证之日起。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折过项目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7内书面通知工商、规划、房管、国土等有关部门及时办理解冻手续。

三、其他管理问题

拆迁项目结束后,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应及时通知拆迁管理部门,由拆迁管理部门进行审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制作验收合格单。对验收不合格的,拆迁管理部门应责成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及时整改,有违法行为的,经查实,依法予以处罚。

四、补偿形式及相关拆迁协议的签订

(一)直管公房由房产管理局与承租户解除租赁关系。拆迁人凭承租人的退租手续,分别与房产管理局和承租人签订货币补偿安顿协议。单位房和私房需事前征求被拆迁人意见。

(二)拆迁人提供的房源作为产权调换房源,除此以外不作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签订产权调换协议书。

(三)折迁人在交付产权调换房屋时,必须向被拆迁人提供房屋所有权登记证实、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原

件和拆迁许可证的复印件。

用二手房进行产权调换的,必须向被拆迁人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有租赁关系的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必须向拆迂人提供已解除租赁关系的证实,或者另行安顿承租人的合同后,方可与拆迂人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书。

(五)单位承租直管公房分配给职工居住且未变更户名的,拆迂人根据原承租单位出具的分配证明和划定各户分配面积后,确定新的承租人,并与其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书。

单位承租直管非居住用房分配给职工居住的(含单位自有非居住用房),按居住用房确认。职工得到居住后另行开店经营的,按照《市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予以界定。

(六)直管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未变更承租人户名的,可由同住的配偶凭户籍证明与拆迁人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书。配偶不同住或者也死亡的,可由同住子女凭户籍证明并出具具结书后,与拆迁人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书。承租人死亡后,没有同住家庭成员的或者转让未变更户名的,必须先到房管部门办理户名变更。被拆迁人凭变更手续与拆迁人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书。

五、被拆迁房屋的用途界定与面积认定

(一)公益事业用房。《市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公益事业用房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文教卫生以及社会公共福利性非生产经营性事业用房。不包括民营。

公益事业用房在实行货币补偿时,按其所在区位的住宅房拆迁计算办法结算。如实行异地重建的,当新建房屋与被拆除房屋出现不同结构时,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据重生价格结算结构差价。被拆迁人需超出原规模进行建

设的,超出部分的费用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承担。

(二)《市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住宅改作非住宅使用的,是指已实际开业经营使用的。对仅有变更手续,从未实际开业经营的或者已停业半年以上的,不予认定为非住宅(以营业税单为依据)。

(三)《市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非商业用房改作商业用房自营或者出租营业的参照标准:自营开业的,开业部位在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内,并已办理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手续,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有效批准文件。出租开业的,还需提供房屋租赁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准租许可证后方能认定。

(四)改变房屋用途的面积认定:

l自营开业的,以土地用途变更面积确认营业面积。

如楼层也确为经营场所的,以实际丈量为准。

2.出租开业和直管公房原租户开业的,以房屋租赁许可证批准的面积认定。

3.变更面积或者批准面积明显大于实际经营面积的,以实际经营面积认定。

(五)商业用房和非商业用房的分类详见下表:

使用性质--单位性质--说明

商业

商业:指食品、饮料、烟草、日用百货、纺织品、服装、鞋帽、日用杂货、五金、交电、化工、药品、医疗器械、图书报刊、家具、石油制品、汽车、摩托车及其零件、煤炭、计算机及软件、办公设备、首饰、生产资料等批零业店面

金融保险业:指各类银行、信用社、信托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经营部位

娱乐业:指歌舞厅、电子游戏厅、游乐园(场)、夜总会等娱乐场所

餐饮业:指饭店、酒店、饭馆、快餐店、小吃店(铺)、冷饮店、茶馆等

服务业:指理发及美容化妆业、淋浴业、洗染业、摄影及扩印业、托儿所、日用品修理业、家务服务业、殡葬业、刻字、印名片、晒图、复印、誉写、旅馆业(各类宾馆、旅馆、招待所、大车店)、租赁服务业、旅游服务等经营店面

非商业

工业、仓储业:工业指各类工厂、车间、手工业作坊等,详细包括:食品加工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加工业、纺织业、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制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制造业、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纪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石油加工及炼焦业、化工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各类机械设备制造业、武器弹药制造业、仪器业表制造业等仓储业指国家或地方的仓备、中转、外贸、供给等各种仓库、油库、材料厂等

办公:指写字楼、非营业性的公司用房

其他:以上未包括的非住宅使用性质

六、竣工不满5年的住宅的认定标准:

(一)整幢房屋为多层住宅的和企事业单位建造的住宅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城市居民建造的住宅以核发建筑执照的日期为正式竣工日期。

(三)已征为国有土地的原集体土地上所建的住宅,被拆迁人能提供原始竣工验收单的,以竣工验收单的日期为准;被拆迁人不能提供原始竣工验收单的,以原所在地人民

政府核发的建房批复日期加6个月建设期为正式竣工日期。

(四)增加10%的货币补偿金额是指评估总额的10%(单指房屋合法面积)。

七、无地队居民的房屋所有人和面积认定

已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的原集体土地上所建的房屋,以原所在地人民政府建房批复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认定所有人和建筑面积;土地使用面积以宅基地证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面积认定。

八、居住困难户补偿安置原则

《市条例》第二十人.条规定的不小于原住房面积是下限规定,实际安置中应实事求是,充分考虑以下原则:

(一)有限解决居住困难。所谓有限是指在原面积的基础上适当解决居住困难。因此,拆迁人要排除户籍中不居住在内的人员(包括租赁他人住房居住的)。

(二)安置房源可用非成套房,但安置房的价值不得低于被拆迁人应得的货币补偿款。

九、被拆迁人(承租人)购房契税和办证问题

(一)被拆迁人产权调换或者货币扑偿后自行购房的,其调换房或自购房价值与被拆迁房屋原面积评估价值相等部分(以评估总额为准)的契税免征。超过等值部分的,全额征收。

(二)被拆迁人可凭拆迁协议书、纳税申报通知单、拆迁许可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发票等材料到市契税征管所申报纳税。

十、其他有关问题

(一)《市条例》中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期限均为工作

日。

(二)《市条例》第三十二条中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是指拆迁人在拆迁现场宣布的提前搬迁期。

(三)各县级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贯彻办法。

(四)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五)《市条例》及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的拆迁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2001年11月30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2001]77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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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梁盈

内容审核:赵明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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