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评估基准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整理拆迁评估基准日的相关法律知识,猜您可能还想了解关于●拆迁评估基准日是开始评估的日期●拆迁评估基准日的确定方法●拆迁评估基准日期怎么算。
拆迁评估必须有一个估价时点,即为拆迁拆迁基准日。如不确定估价时点,房屋价值就无法确定。因为价值会随时间变化而变化。拆迁评估的估价时点为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有效期从出报告日期开始算,一般为1年。到2012年10月31日。
那要看你评估的东西是什么了。也可以是同一天。也可以是好几年。比如,你评估的住宅房子,当天看当天就可以出报告。例如,拆迁评估,你当天看完了,要等到这个拆迁项目全部完事才可以出大报告,这个时间就要看征收持续时间了。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两个时间点间隔。一般报告里都会写按基准日一年内有效,你只要不违反这个就行。
好办到工商局办就可以了
如果是土地使用权计入无形资产1、购入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贷:银行存款2、摊销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贷:累计摊销-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Land Use Rights)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监督检查。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第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1)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2)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3)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原拥用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担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第十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保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抵押人,抵押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扩展资料土地使用权作为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必须经过评估,评估需要如下文件:1、提供专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证,土地平面位置图,与无形资产出资有关的转让合同,交接证明等。2、填写无形资产出资验证清单。要求填写的名称,有效状况,作价等内容符合合同,协议,章程,由企业签名或验收签章,获得各投资者认同,并在清单上签名。3、无形资产应办理过户手续(知识产权办理产权转让登记手续;非专利技术签定技术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但在验资时尚未办妥的,填写出资财产移交表,由拟设立企业及其出资者签署,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办妥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交付方式,交付地点合同,协议,章程中有规定的,应与合同,协议,章程相符:“接收方签章”栏,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4、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目的,评估范围与对象,评估基准日,评估假设等有关限定条件满足验资要求的评估报告和出资各方对评估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5、一般无形资产出资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6、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提供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使用权
拆迁补偿是在征地过程中对住宅或者非住宅房屋的价值评估后对该房屋合法拆除并给予房屋产权所有人一定补偿。拆迁补偿计算方式如下:1、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包含两部分内容,即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区位补偿价,区位补偿价由被拆迁房屋的基准地价和基准房价构成,重置成新价是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和成新折扣的结合。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基准地价×K+基准房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其中,K为容积率修正系数,按照《房屋拆迁容积率修正系数表》确定。房屋拆迁补偿价计算公式中的住宅房屋拆迁的基准地价、基准房价和土地级别范围。现阶段按《住宅房屋拆迁基准地价、基准房价和土地级别范围》的规定确定。土地级别为七至十级的地区的基准房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在市国上房管局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2、非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包含两部分内容,即房屋区位补偿价和地上物补偿价。计算公式为;非住宅房屋拆迁价格=区位价格×K1×K2×K3×建筑面积+地上物补偿价。其中,K1为容积率调整系数;K2为房屋原用途调整系数;K3为规划用途调整系数,当规划用途为市政府确定的市政公益事业等重点工程时取0.7,其他情况取1.0;地上物补偿价的计取按各市、地、县有关规定采取成本估价法,用房屋重置成本结合成新进行计算。3、住房困难户申请拆迁补偿安置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二是住房困难户获得的补偿款低于规定的补偿低限。对于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住房困难户,拆迁人应当给予其拆迁安置补助费。拆迁安置补助费标准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拆迁安置补助费=规定补偿低限-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款。其中,规定补偿低限=经济适用住房均价×规定面积标准。4、自建房从法律性质上讲属于违章建筑,按照《新条例》的规定,拆迁时,拆迁人对违章建筑不予补偿。但由于自建房有其存在的特殊客观历史原因,如果对自建房居民不支付任何费用,可能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导致拆迁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因此,对自建房居民按户给予带有福利性质的拆迁安置补助费十分必要。所以对拆迁范围内符合规定条件的自建房居民,拆迁人应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均价和规定面积标准给予拆迁安置补助费。拆迁安置补助费标准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拆迁安置补助费=经济适用住房均价×规定面积标准。5、拆迁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根据被拆迁正式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市、地、县的搬家补助标准均有不同。由拆迁人出车搬迁的。不予补助。拆迁非住宅房屋,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按照被拆迁正式房屋建筑面积×单价计算;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6、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对被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0元至150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各市、地、县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属出租非住宅房屋的,对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由被拆迁人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给予补偿;双方没有约定的,由被拆迁人参照前款规定的标准对承租人给予适当补偿。7、被拆迁私有房屋和已购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提前搬家奖励费按照提前的日期计算。每户可得500到50000元不等,具体标准由各市、地、县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时点是公告之日,征收时间并不影响评估时点,这是新的征收规定,建议多看看法规
对的,是这个。估价技术路线就是明确了估价对象、估价目的、估价时点后,应该怎么着手来做,具体作业的技术思路就是技术路线。如:非住宅营业性用房比较法估价技术路线:1. 确定房屋类别。根据房屋的性质、用途确定其所属类别。非住宅营业性用房一般划分为商场类建筑(大型百货商场、超市等)、商铺类建筑(门面房、商铺等)、商务类建筑(金融、证券、商业写字楼等)、旅馆类建筑、餐饮类建筑、娱乐类建筑。2. 2. 搜集可比实例。按照比较法的评估要求,在拆迁项目周边或项目内搜集交易实例。3. 3. 测算评估价格。按照比较法评估的应用要求,将3个以上可比实例分别修正后计算平均值得出标准样本房屋的基准价格,再测算出非住宅营业用房的拆迁评估价格。4. 非住宅非营业用房成本法估价技术路线:5. 1. 成本法的内涵:成本法是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时的重新建造价格,然后扣除折旧,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本细则中定义的成本法系以房地产价格各构成部分的累加为基础来估算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方法,其“成本”含义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实际成本,而是以成本为基础的客观市场价格。6. 2. 成本法的基本公式: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考虑到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的特点,成本法估价的基本公式为:7. 拆迁补偿评估价格=土地重新取得价格+建筑物重置价格-建筑物折旧=土地重新取得价格+扣除折旧后的建筑物现值。土地重新取得价格是估价时点的土地取得价格。8. 3. 参数确定:除另有规定外,土地重新取得价格(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可采用成本法、基准地价修正法、比较法等确定。
过渡费每个月18元。还要看你的楼房是什么时间评估的,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格是,每平方米补助100元,很多细节问题都要看补偿安置手册。
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技术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拆迁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的估价技术行为应当符合本细则的要求。 第三条 拆迁估价的对象为拆迁范围内经现场查勘认定的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含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拆迁估价目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 拆迁估价的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拆迁估价的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第五条 被拆迁房屋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类,其中,住宅分为成套住宅和非成套住宅两类。成套住宅是指房屋套内有卧室、厨房、卫生间、起居室等,经规划等部门同意,按统一规划、设计、建造的,一梯二户或二户以上多层单元式住宅;非成套住宅是指除成套住宅以外的所有住宅。非住宅分为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两类。营业用房是指符合规定能够对顾客提供有形商品买卖并进行直面服务活动的合法场所;非营业用房是指除营业用房以外的所有非住宅。 第六条 市区住宅和非营业用房根据所处的位置划分为不同的拆迁区位等级,市区营业用房根据所处的位置划分为不同的路线等级。具体划分参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七条 拆迁估价以市场比较法为基础。一般被拆迁房屋适用基准价格修正方式估价,其基本公式为: 被拆迁房屋估价价格 为基准价格,对住宅是标准房屋基准价格,非营业用房是分区基准价格,营业用房是路线基准价格; 为市场比较修正综合系数。 对其它较为特殊的被拆迁房屋可采用其它市场化估价方法估价。 第八条 基准价格是被拆迁房屋市场化评估价格的基础。住宅的基准价格以选取的标准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为基础;非住宅中的营业用房按照各路线不同类型限定条件的标准房屋测算并公布时的房屋市场价确定路线基准价格;非住宅中的非营业用房主要按照各分区内不同类型限定条件的标准房屋测算并公布时的房屋市场价确定分区基准价格。非住宅的基准价格以市场比较法为主,结合收益还原法、成本法等方法测算得出。 第九条 拆迁估价的价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第二章 住宅拆迁估价 第十条 成套住宅的拆迁估价价格测算的技术路线为: 1.确定估价基准。一般应在拆迁项目范围内设定标准房屋作为估价基准。“标准房屋”的限制设定条件参见附件四。 2.测算基准价格。采用市场比较法估价出“标准房屋”的基准价格,基准价格按比准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测算基准价格的可比实例的选择条件参见附件五。其计算公式为: 标准房屋比准价格 = 可比实例价格 ×××× 标准房屋基准价格= (n为可比实例数,n≥3) 标准房屋基准价格应是房屋位于标准层(楼层系数100%)的价格。 —交易情况修正系数,由于采用买卖的正常交易实例为可比实例,因此该系数取100。 —交易日期修正系数,该系数可根据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房地产交易价格信息确定。 —实体因素修正系数,为可比实例修正为标准房屋的实体因素修正系数,该系数确定参见附件六。 —区位因素修正系数,为可比实例修正为标准房屋区位因素修正系数,该系数确定参见附件六。 3.确定估价价格。各被拆迁房屋分别与“标准房屋”进行实体状况、区位因素比较,按比较法原理修正基准价格得出各被拆迁房屋的估价价格。 其计算公式为: 被拆迁房屋估价价格 = 标准房屋基准价格 ×××F K i 31 ─实体因素修正系数,为标准房屋修正为被拆迁房屋的实体因素修正系数,该系数确定参见附件六。 K i 32 —区位因素修正系数,为标准房屋修正为被拆迁房屋的区位因素修正系数,该系数确定参见附件六。 F—楼层系数,按首次买卖或房改优惠购房时所对应的楼层系数进行调整或按附件六中成套房楼层系数表确定。 成套住宅的评估价不低于同地段、同位置、同成新、同结构等级的非成套住宅的评估价。 第十一条 非成套住宅的拆迁估价价格测算的技术路线为: 1.确定估价基准。一般应在拆迁项目范围内设定标准房屋作为估价基准。“标准房屋”的限制设定条件参见附件四。 2.测算基准价格。采用市场比较法估价出“标准房屋”的基准价格,基准价格按比准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测算基准价格的可比实例的选择条件参见附件五。其计算公式为: 标准房屋比准价格 = 可比实例价格 ×××× 标准房屋基准价格= (n为可比实例数,n≥3) 标准房屋基准价格应是房屋位于标准层(楼层系数100%)的价格。 —交易情况修正系数,由于采用买卖的正常交易实例为可比实例,因此该系数取100。 —交易日期修正系数,该系数可根据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房地产交易价格信息确定。 —实体因素修正系数,为可比实例修正为标准房屋的实体因素修正系数,该系数确定参见附件六。 —区位因素修正系数,为可比实例修正为标准房屋区位因素修正系数,该系数确定参见附件六。 3.确定估价价格。各被拆迁房屋分别与“标准房屋”进行实体状况、区位因素比较,按比较法原理修正基准价格得出各被拆迁房屋的估价价格。 其计算公式为: 被拆迁房屋估价价格 = 标准房屋基准价格 ××× K i 31 ─实体因素修正系数,为标准房屋修正为被拆迁房屋的实体因素修正系数,该系数确定参见附件六。 K i 32 —区位因素修正系数,为标准房屋修正为被拆迁房屋的区位因素修正系数,该系数确定参见附件六。 ─非成套综合修正系数0.98。 第十二条 阁楼高度(指阁楼楼面与屋面之间的净空高度)低于2.2米部分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乘以阁楼最高高度(高于2.2米的,2.2米以下部分以2.2米计算)与檐口高度的平均高度除以2.2米折算后的建筑面积乘以重置价的1.5倍进行补偿。 阁板与室内地坪净高低于2.6米的,以阁楼高度抵冲层高不足部分后计认阁楼高度。无法上人居住使用的阁楼、浮阁和自拆迁范围确定之日起搭建的阁楼均不计算。 第三章 非住宅拆迁估价 第十三条 非住宅中的营业用房的拆迁估价价格测算的技术路线为: 1.明确区位路线。被拆迁营业用房的区位路线参见附件二。 2.确定基准价格。被拆迁营业用房的路线基准价格参见附件二。 3.确定估价价格。各被拆迁房屋分别与确定路线基准价格对应的“标准房屋”进行时间因素、房地产实体状况因素比较,按比较法原理修正基准价格得出各被拆迁房屋的估价价格。“标准房屋”的限制设定条件参见附件四。 其计算公式为: 被拆迁房屋估价价格 = 路线基准价格 ×× —时间因素修正系数。该系数可根据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房地产交易价格信息确定。 —实体因素修正系数,系数确定参见附件七。 营业用房的评估价不低于同地段、同位置、同成新、同结构等级的办公用房的评估价。 第十四条 非住宅中的非营业用房的拆迁估价价格测算的技术路线为: 1.明确区位。被拆迁非住宅非营业用房区位参见附件一。 2.确定基准价格。被拆迁非住宅非营业用房基准价格参见附件三。 3.确定估价价格。各被拆迁房屋分别与确定区位基准价格对应的“标准房屋”进行时间因素、房地产实体状况因素比较,按比较法原理修正基准价格得出各被拆迁房屋的估价价格。 其计算公式为: 被拆迁房屋估价价格 = 区位基准价格 ××× —时间因素修正系数,该系数可根据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房地产交易价格信息确定。 —实体因素修正系数,系数确定参见附件八。 —区位因素修正系数,系数确定参见附件八。 第四章 其它拆迁估价 第十五条 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名店、名品所在的营业用房,其路线基准价增加5%。 第十六条 对经规划部门同意,按统一规划、设计、建造的土地性质为出让和划拨的营业用房,其路线基准价格分别增加30%和20%;土地性质为出让的办公、医疗、教育等非营业用房基准价格增加10%。 第十七条 被拆迁底层营业用房距离高价街在0-15m(含15m)的,其路线基准价格增加15%;距离高价街在15-30m(含30m)的,其路线基准价格增加10%;距离高价街在30-50m(含50m)的,其路线基准价格增加5%;距离高价街在50m(不含50m)的,其路线基准价格不再增加。低价街修正后的路线基准价格不高于高价街的路线基准价格。 被拆迁底层营业用房两面临街(两面以上临街,按两面临街计算)的,次临街面宽未达到主临街面宽的50%的,其路线基准价格增加5%;次临街面宽达到或超过主临街面宽的50%,不足100%的,其路线基准价格增加10%;次临街面宽达到或超过主临街面宽的100%的,其路线基准价格增加15%。 被拆迁底层营业用房同时符合前两款规定的,其路线基准价格只可按其中一种规定进行修正;第二层及以上的营业用房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八条 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作为营业用房使用一年以上的非营业用房和住宅,按以下规定估价: (1) 1990年4月1日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持续营业至今的,按照营业用房路线基准价格进行估价。 (2) 1990年4月1日以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持续营业至今的,按以下公式计算: 估价价格=营业用房路线基准价估价价格×营业年限权重+住宅(或非营业用房)估价价格×(1-营业年限权重) 营业年限权重=(拆迁年份-取得营业执照年份)/(拆迁年份-基准年份1990) 第十九条 采用收益法估价的,房屋收益应按照类似房屋的租金收益或经营收益确定,类似房屋必须是同一类别房屋。房屋的租金收益或经营收益按照其同一经营用途、同一区位的社会平均收益水平修正确定。应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的相关要求进行收益法估价。 第二十条 采用成本法估价的,应当采取房地分别估价的方式,估价出房地产市场价格。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价格应采用成本法等方法求取;建筑、安装工程费应运用工料测量法或分部分项法求取,建筑物重置价格的费用构成应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有关规定,可参见附件十二、十三。房屋折旧可以成新折扣法计算,不适用成新折扣法的,也可使用直线折旧法计算。房屋建筑设备应单独计算折旧。 第二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土地使用面积大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且有围护、独立使用部分的补偿金额为:“地大于房”的土地面积 ×土地区位基准价格(单价) 土地区位基准价格(单价)参见附件九。 第二十二条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按成本法估价其建筑物残值;在建工程应采用成本法进行估价,工程建设进度以政府管理部门通知停止施工时的状态为准。在建工程土地补偿以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参数或规划设计方案等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 凡拆迁估价中涉及原始成本测算、机电设备估价、工程造价分析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可委托有资格从事该类业务的机构单独估价。 第二十四条 拆迁估价中,室内装饰装修部分为独立的专项性质估价作业。测算中涉及的装饰项目重置价格综合单价、综合成新率等指标的取值,均视估价具体情况,参照本细则附件十、十一的规定选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能涵盖的其它拆迁估价情况,按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处理。 第二十六条 武进区、新北区区位基准价格、路线基准价格由区建设、物价、房管、国土等部门参照本细则拟定并报市建设、物价、房管、国土等部门批准后执行。 各辖市可参照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 如有疑问可加QQ22577175免费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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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律-拆迁评估基准日,拆迁评估基准日如何确定
投稿:穆仪
内容审核:李站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