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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房拆迁怎么赔偿
楼房拆迁补偿标准是:楼房拆迁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楼房拆迁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楼房拆迁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江苏最新农村拆迁标准是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不装3300元、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0000元。
《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耕地保护】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江苏农村拆迁政策调整对农民权益的影响如何?
江苏农村拆迁政策调整对农民权益的影响是多方面的。首先,政策调整可能导致拆迁补偿标准的变化,对农民的经济利益产生直接影响。其次,新政策可能要求农民重新安置,这涉及到农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方式的改变。此外,政策调整还可能影响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和农业生产方式,对农民的农业收入和生计产生间接影响。此外,政策调整还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影响农民的社会稳定和心理健康。因此,对农民权益的影响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并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来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江苏农村拆迁政策调整对农民权益的影响是多方面的。首先,拆迁补偿标准的变化直接影响了农民的经济利益。其次,重新安置要求可能改变农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方式。此外,政策调整还可能影响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和农业生产方式,对农民的农业收入和生计产生间接影响。同时,社会矛盾和冲突可能因政策调整而产生,影响农民的社会稳定和心理健康。因此,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并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给予适当补偿。
被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对未能审定权属且当事人产生争议的房屋,拆迁人依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房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决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三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因市>建设(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共停车场、供水、排水、污水、防汛、环卫、燃气、驳岸、码头、人防、道路照明、绿化等工程)项目拆迁非住宅房屋一般不作产权调换。
第二十五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评估管理办法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物价、房管、国土等部门另行制定。
被拆迁房屋以建>面积为计算单位,以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对建>面积未明确的直管公房,以租赁的使用面积乘以系数1.22确定。
第二十六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价格,按商品价或成交价格(期房按核定价格)结算。产权调换复建的非住宅房屋的价格,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结算。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拆迁人应当依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按原规模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八条拆迁租赁国家直管和单位住宅房屋,由承租人按使用面积(承租面积)每平方米340元或建>面积每平方米280元的优惠价购买并解除租赁关系后,由拆迁人对承租人进行补偿。不能解除租赁关系的,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拆迁租赁私有住房,被拆迁人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拆迁租赁房管直管、单位自管或私有非住宅房,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的,按本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三十条拆迁产权不明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一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二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等费用。
安置房为期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在过渡期限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或者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安置原地复建房的过渡期限:多层建>不得超过24个月,高层建>不得超过36个月;易地安置的过渡期限:多层建>不得超过12个月,高层建>不得超过18个月。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将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1倍;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并实行产权调换需过渡而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给予适当补偿。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屋可以认定为非住宅房屋: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有效证件载明用途为非住宅房屋且实际作为非住宅房屋使用的;
(二)持有直管公房非住宅租赁合同的;
(三)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非住宅房屋;
(四)拆迁许可证颁发前,经批准将原住宅房屋作为非住宅房屋并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的非住宅房屋。
非住宅房屋分为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营业用房系指直接从事营业活动的商业业务用房;非住宅房屋中除营业用房以外的其他用房统称非营业用房,包括营业用房的配套用房,生产、办公、医疗、文教、仓储等用房。
第三十五条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搬家,给予3天公假(过渡户两次),不得影响工资、奖金、晋级等。使用人在规定的奖励期限内搬迁并交出住宅房屋的,由拆迁人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六条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奖励费和电话、有线电视、空调机、燃气移位等补助费及过渡期内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的补贴标准,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物价等部门另行制定。
一、公房拆迁标准
1.公房拆迁政府是给补偿的,一般都是按照面积进行1:1的补偿,但具体应该怎么补偿,还是要看当地的政府的拆迁公告怎么要求和规定。公房拆迁,补偿款不会全部给居住人的,还有房产人公房所属单位的补偿部分。
2.给与公房承租人的补偿一般是由公房所属单位另行安排住房,或者直接给予补偿款。具体补偿款是多少,还要看公房所属单位的决定,但要能保障公房承租人的居住条件。
3.在这里提醒一下大家:因为公有租赁房屋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同住人)对该房屋都具有同等的居住使用权,在该房屋拆迁时,拆迁人要解决的也是房屋内原有居住人口的权益。
4.因此,公房拆迁时,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
二、公房拆迁政策
1.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拆迁补偿的受偿方为被拆迁人,即被拆迁房屋的权人。
2.存在公房租赁关系的情况下,被拆迁人也就是公房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只有在与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后才能获得补偿。
3.在被拆迁人(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情况下,不存在对承租人的金钱补偿问题。
4.但在解除租赁关系的情形中,被拆迁人(出租人)通常以向承租人支付一定的金钱作为买断承租人承租居住权的对价。
公房拆迁标准和政策是保障拆迁人和承租人权益的重要法规。根据当地政府的拆迁公告和要求,公房拆迁按照面积进行1:1的补偿,并且补偿款不仅包括居住人的部分,还包括房产所属单位的补偿。对于公房承租人,补偿一般由单位提供住房或给予补偿款,以保障居住条件。在拆迁过程中,解决原有居住人口的权益是重要的。因此,拆迁人所给予的补偿款和安置房屋归属于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拆迁补偿的受偿方为被拆迁人,即被拆迁房屋的权人。在公房租赁关系中,被拆迁人只有在解除租赁关系或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后才能获得补偿。一般情况下,被拆迁人会支付一定的金钱作为买断承租人承租居住权的对价。
各地的拆迁规划需要去政府发布的拆迁公告会在当地市、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查询。拆迁公告,又名拆迁公示,指的是市政府因建设规划需要或土地征收需要对区县市的某个待拆迁区域公告的文书,告知该区域因规划需要被拆迁。其中包括:拆迁原因、拆迁目的、拆迁期限、拆迁单位。拆迁公告是由国家城建主管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公文。
一、商品房拆迁怎么赔
1、商品房拆迁应当赔偿土地补偿费、房屋补偿费及装修费、安置费及搬迁费、困难补助及奖励费、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费以及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等补偿费。
(一)沿街商业征收补偿标准
1、城市规划主次道路两侧的商业、服务业经营门店;
2、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合法的批准建设手续;认定为沿街商业的用房。
3、沿街商业房屋,按北京东路拓宽改造征收期间财政部门委托的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的补偿价格确定。(楼房、平房一层按2600元/m2进行补偿,二层按1600元/m2进行补偿,三层及以上按1200元/m2进行补偿;瓦房按2400元/m2进行补偿。参照执行的房屋享受以上补偿标准。)
(二)住宅类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及还建安置政策
1、征收补偿标准。
(1)楼房、平房按950元/m2进行补偿,砖瓦房按850元/m2进行补偿,砖(土坯)草房按750元/m2进行补偿。独立楼房按950元/m2进行补偿,以户为单位计算还建面积。
(2)院内空地、宅基地及倒塌老房屋补偿标准。具有合法宅基手续,除房屋外的院内宅基空地面积按400元/㎡给予补偿,院内宅基空地面积120㎡以下的据实补偿,超过120㎡的按照120㎡给予补偿;对符合村庄统一规划、取得合法手续尚未建设的空闲宅基地或因年久失修倒塌的老房屋,按400元/㎡给予补偿,但补偿面积最多不超过166㎡;超过166㎡的按166㎡补偿,可购买还建安置价格的住房一套,还建面积为80㎡。
(3)附属物。对其他结构建筑和附属物补偿标准参照临东政办发【2016】31号文件执行。
(4)民房征收实行还建安置,并给予搬家费、躲迁费。
搬家费。协议签订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的,每位独立合法住宅给予搬家费2000元(包含回迁安置搬家费)。
躲迁费。被征收人一律自行解决躲迁用房。自腾空房屋之日开始到接到回迁通知为止,以户为单位,每户每月享受躲迁补助500元,不足1月的按1月计算,并可预支2年的躲迁补助12000元。选择货币补偿的户享受1年的躲迁补助6000元。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规划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不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除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七条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二)货币补偿金额;
(三)付款方式、期限;
(四)搬迁期限;
(五)违约责任;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协议除应当载明本条前款(一)、(二)、(四)、(五)、(六)项内容外,还应当载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面积、地点、楼层、进户时间、结清差价的方式、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估价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
第二十九条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确定的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和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估价确定的金额,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并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能够满足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在拆迁范围内产权调换。
第三十条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于产权调换:
(一)被拆迁房屋产权不明确的;
(二)被拆迁房屋产权有纠纷的;
(三)被拆迁房屋的共有权人对货币补偿未达成一致意见的;
(四)被拆迁房屋涉及产权或者使用权纠纷经人民法院判决已生效尚未执行的;
(五)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未达成协议的;
(六)被拆迁房屋是政府建购的廉租住房的。
第三十一条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明的,以房屋权属档案记载为准;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明的为准。
被拆迁公有租赁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积以房屋租赁手续标明的为准;房屋租赁手续未标明的,以公有房屋租赁档案记载为准。
公有房屋租赁手续以及租赁档案均未标明建筑面积的,以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没有条件测量的,以标明的使用面积按照规定的换算系数换算为建筑面积。换算系数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十二条拆迁的住宅房屋用作经营使用,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估价金额和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估价金额的平均值确定:
(一)拆迁通告发布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的。
第三十三条拆迁补偿逐步实行住房最低保障制度。
被拆迁人或者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三款规定给予货币补偿的房屋承租人,其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且货币补偿金额低于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补偿标准的,按照住房困难家庭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拆迁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登记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应当给予照顾。
住房困难家庭补偿标准和照顾标准由市、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制定细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拆迁政府建购的廉租住房的,被拆迁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差价由拆迁人承担。
被拆迁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依法取得廉租住房资格尚未兑现实物配租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向政府提供廉租住房。具体办法由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五)项规定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拆迁公有住宅房屋,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货币补偿金额后,经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协商同意,可以将补偿金额中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部分支付给被拆迁人,补偿金额中其余部分支付给房屋承租人,由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补偿估价标准,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十六条拆迁承办单位应当在拆迁当事人签订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并搬迁验收后7日内,将拆迁补偿协议送交指定代办银行。
被拆迁人以及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三款规定给予货币补偿的房屋承租人应当持拆迁补偿协议等相关手续到指定代办银行领取拆迁补偿款。
第三十七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方案,报市、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八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九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拆迁人应当对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迁补助费。
拆迁人应当对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过渡期间按月给予临迁补助费。超过18个月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加倍给予临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标准和临迁补助费标准,由市、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第四十条因拆迁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以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上年度月平均应纳税所得额和向劳动保险部门交纳劳动保险统筹基金确定的职工人数以及上年度本市、县(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对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给予6个月损失补助;对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过渡期间内按月给予损失补助。
农用地位于济阳区第一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6万元/亩,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84.582万元。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21.1455万元。
房屋拆迁,根据评估,参照房屋的结构以及新旧,以每平米多少钱来计算补偿金。另外还可选择产权换置,以拆迁房屋面积换得拆迁方旗下相同面积的房产。而土地补偿,则是根据它的性质分档次,按每亩多少钱来算补偿金。
房屋估价往往是由被拆迁房屋的市场单价和它的建筑面积相乘,若得出的房屋市场单价低于标准的话,则按同等房屋均价来算。
货币补偿通常聘请专门的评估机构来完成房屋的估价,从而根据结果来进行补偿金的计算,做到有据可循。同时还对会市场房价加以分析,对所拆迁的房屋进行估算,从而算出房产均价。
同时产权置换也需进行房屋评估,根据它的价值,再来实行等价置换。也就是说根据拆迁房屋大小,在拆迁方所提供安置区域,获得相应面积大小的房屋。但置换还需根据它的价值,来进行折算,实行调换。
由于大部分地区都在不断建设和发展,因此拿地成本和房价一直走高,因此拆迁补偿,不能单单使用一种方式。像一些特殊情况,就需要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组合实行,例如拆迁的房屋,和置换房屋面积相差太大。
一、同安拆迁补偿
(一)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1、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二)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1、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2、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三)结合型补偿,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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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梁毅
内容审核:刘伟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