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拆迁的地方,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整理苏州拆迁的地方的相关法律知识,猜您可能还想了解关于●苏州拆迁的地方叫什么●苏州城区拆迁●苏州哪里拆迁。
通常情况下,苏州市工厂的拆迁补偿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具体赔偿标准都是按各省各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的。通常会按照工厂的规模大小,综合评估工厂的价值,以及损失情况来进行补偿。工厂拆迁一般涉及土地、建筑物,设施设备和人员的安置等情况,情形复杂,可以请求专业人士进行综合资产的评估。
苏州地区工厂拆迁补偿标准调整方案公布
近日,苏州地区工厂拆迁补偿标准调整方案正式公布。根据该方案,针对工厂拆迁所涉及的土地、建筑物、设备等资产,补偿标准将进行全面调整和优化。此次调整旨在更加公平合理地保护工厂拆迁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新方案,补偿标准将根据不同工厂的规模、产能、市场地位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结合市场行情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合理定价。这一调整方案的公布,将为苏州地区工厂拆迁提供更加明确和可依赖的补偿标准,进一步保障了拆迁双方的合法权益,并推动了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近日,苏州地区工厂拆迁补偿标准调整方案正式公布。此次调整旨在更加公平合理地保护工厂拆迁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新方案将根据不同工厂的规模、产能、市场地位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结合市场行情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合理定价。这一调整方案的公布,为苏州地区工厂拆迁提供了明确和可依赖的补偿标准,进一步保障了拆迁双方的合法权益,并推动了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苏州市工厂的拆迁补偿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具体赔偿标准都是按各省各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的。通常会按照工厂的规模大小,综合评估工厂的价值,以及损失情况来进行补偿。工厂拆迁一般涉及土地、建筑物,设施设备和人员的安置等情况,情形复杂,可以请求专业人士进行综合资产的评估。
苏州市工业园区工厂拆迁补偿政策的调整与影响
近期,苏州市工业园区针对工厂拆迁补偿政策进行了调整,这一调整对于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和工厂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根据新规定,工厂拆迁补偿标准将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工厂规模和产能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进行相应调整。此举旨在更加合理地保障工厂拆迁补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提高企业的发展空间和竞争力。然而,这一政策调整也可能导致部分工厂面临资金压力和产能调整的挑战。因此,企业应及时了解新政策的具体内容,并做好相应的准备和规划,以适应这一调整带来的变化。
苏州市工厂拆迁补偿标准因地区而异,通常根据工厂规模、价值和损失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近期,苏州市工业园区调整了拆迁补偿政策,以更公平、合理的方式保障企业利益。新规定将考虑土地市场价格、规模和产能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相应调整。企业应及时了解政策内容,做好准备和规划,以适应新政策带来的变化,提高竞争力。
苏州拆迁房会收房产税吗
房产税是对出租等经营性用房才征收的,未来讨论的要征收的财产类的房产税也会有很大的减免幅度的,你拆迁安置房现在肯定不征收,未来也有很大的机会免予征收。
根据有关我国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可以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有居民个人自用的房屋。居民个人的房屋出租的,有关财税〔2008〕24号规定,从二零零八年三月一日开始,对个人出租的住房,事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的税费会免征。
按有关房产税暂时的条例规定,房产税是按年征收,但目前国内住宅权属复杂、形式多样,即使在上海一个城市就有拆迁房、房改房(标准价)、房改房(成本价)、经济适用房、商品房等等多种形式。如何保证公平、合理地按年征收房产税,对于不按时缴纳的如何规范和处理,也将会是房产税征收的一大难点。
根据条例的规定,拆迁房的税是很少的,免征营业税的。而且拆迁的房子有一定的年限限制,一般5年才能转让过户,至于将来是否要交税,那国家房产税每年都是有变化的,都会有不同的政策。如果您签订的预售合同时间是在2011年1月28日之前,则不会涉及房产税;但是如果在2011年1月28日之后,就会需根据动迁协议原件上的补偿金额,以及各动迁安置房的价格进行计算。出售动迁安置房不需缴纳营业税,不满五年的缴纳1%个人所得税。时间以产证登记日期或契税缴纳日期为起始日期计算。
征收对象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负有缴纳房产税义务的单位与个人。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因此,上述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房产税的纳税人。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6.产权属于集体所有制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籍个人、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所拥有的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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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苏州企业拆迁,工人在职位工作每满一年,就可以获得一个月的工资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可领一年工资补偿。不满六个月的,职工可领半个月的工资补偿。职工月工资高于单位所在市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那么可以获得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赔偿,但是获得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能超过十二年。
通常情况下,苏州市工厂的拆迁补偿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具体赔偿标准都是按各省各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的。通常会按照工厂的规模大小,综合评估工厂的价值,以及损失情况来进行补偿。工厂拆迁一般涉及土地、建筑物,设施设备和人员的安置等情况,情形复杂,可以请求专业人士进行综合资产的评估。
关于“湖南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问题需要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判断,各地区经济水平不一样,依据经济水平制定的补偿标准也是不同的。拆除生产、经营用房,由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对于无法搬迁或者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拆迁人应当给予相应补偿。搬迁补助费、补偿费数额,按照拆卸、搬运、安装生产设备的实际开支或者所废弃生产设备的实际价值确定。拆除住宅,由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一次性安置的,支付一次搬迁补助费;过渡安置的,按照搬迁次数支付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数额,按照搬迁实际需要确定。
一、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包含哪些内容
1、订立协议的主体。
2、被拆除房屋的位置、性质、建筑面积。
3、补偿安置方式。
4、货币补偿金额。
5、搬迁期限。
6、违约责任。
7、争议的处理。
8、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还须注意如实行房屋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调换房屋的价值金额、面积、地点、层次和房屋交付时间等事项,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拆迁居住房屋以期房调换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根据建设情况约定过渡期,并遵守过渡期的约定。过渡期内,由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拆迁人还应支付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资源局制定。
如当地对协议有备案要求的,受托律师应提示拆迁人应当按当地规定将其订立的所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报拆迁主管机关备案。
二、征地拆迁补偿款怎么算
1、征地拆迁补偿计算方法1
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包含两部分内容,即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区位补偿价,区位补偿价由被拆迁房屋的基准地价和基准房价构成,重置成新价是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和成新折扣的结合。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基准地价×k+基准房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其中,k为容积率修正系数,按照《房屋拆迁容积率修正系数表》确定。房屋拆迁补偿价计算公式中的住宅房屋拆迁的基准地价、基准房价和土地级别范围。现阶段按《住宅房屋拆迁基准地价、基准房价和土地级别范围》的规定确定。土地级别为七至十级的地区的基准房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在市国上房管局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2、征地拆迁补偿计算方法2
住房困难户申请拆迁补偿安置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二是住房困难户获得的补偿款低于规定的补偿低限。对于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住房困难户,拆迁人应当给予其拆迁安置补助费。拆迁安置补助费标准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拆迁安置补助费=规定补偿低限-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款。其中,规定补偿低限=经济适用住房均价×规定面积标准。
3、征地拆迁补偿计算方法3
自建房从法律性质上讲属于违章建筑,按照《新条例》的规定,拆迁时,拆迁人对违章建筑不予补偿。但由于自建房有其存在的特殊客观历史原因,如果对自建房居民不支付任何费用,可能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导致拆迁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因此,对自建房居民按户给予带有福利性质的拆迁安置补助费十分必要。所以对拆迁范围内符合规定条件的自建房居民,拆迁人应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均价和规定面积标准给予拆迁安置补助费。拆迁安置补助费标准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拆迁安置补助费=经济适用住房均价×规定面积标准。
4、征地拆迁补偿计算方法4
拆迁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根据被拆迁正式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市、地、县的搬家补助标准均有不同。由拆迁人出车搬迁的。不予补助。拆迁非住宅房屋,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按照被拆迁正式房屋建筑面积×单价计算;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5、征地拆迁补偿计算方法5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对被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0元至150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各市、地、县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属出租非住宅房屋的,对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由被拆迁人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给予补偿;双方没有约定的,由被拆迁人参照前款规定的标准对承租人给予适当补偿。
6、征地拆迁补偿计算方法6
被拆迁私有房屋和已购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提前搬家奖励费按照提前的日期计算。每户可得500到50000元不等,具体标准由各市、地、县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苏州田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用: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二、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民政府,苏分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苏州币城.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条例》)己由市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制定并经省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批准,自2002年11月五日起施行。为准确理解和运用《市条例》,规范拆迁行为和统一操作方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关于委托管理的分工和审批程序
(一)苏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受市建设局委托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吴中区、相城区建设局受市建设局委托对本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受委托的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行使拆迁管理职能。
(二)受委托单位在报批拆迁许可证、公告、裁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连同报批的文件资料一起送市拆迁办审查。市拆迁办审查后报市建设局批准。
二、拆迁许可证、停办通知等审批程序
(一)拆迂管理部门对申请拆迁事宜进行审查时,按分段审查形式进行。
1.当申请人提供《市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文件后,由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申请人对规划红线范围进行勘查核对,确定拆迁范围。现场勘查应当制作勘查意见书。
2.勘查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评估等工作,以便申请人预备资金。房源和制定切实可行的拆迁计划和方案。
3.申请人提供全部文件资料后,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市条例》规定的审查期限内完成审查工作,审查工作应围情况和拆迁计划方案的可行性来进行。
(二)《市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拆迁范围确定后”是指颁发拆迁许可证之日起。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折过项目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7内书面通知工商、规划、房管、国土等有关部门及时办理解冻手续。
三、其他管理问题
拆迁项目结束后,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应及时通知拆迁管理部门,由拆迁管理部门进行审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制作验收合格单。对验收不合格的,拆迁管理部门应责成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及时整改,有违法行为的,经查实,依法予以处罚。
四、补偿形式及相关拆迁协议的签订
(一)直管公房由房产管理局与承租户解除租赁关系。拆迁人凭承租人的退租手续,分别与房产管理局和承租人签订货币补偿安顿协议。单位房和私房需事前征求被拆迁人意见。
(二)拆迁人提供的房源作为产权调换房源,除此以外不作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签订产权调换协议书。
(三)折迁人在交付产权调换房屋时,必须向被拆迁人提供房屋所有权登记证实、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原
件和拆迁许可证的复印件。
用二手房进行产权调换的,必须向被拆迁人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有租赁关系的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必须向拆迂人提供已解除租赁关系的证实,或者另行安顿承租人的合同后,方可与拆迂人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书。
(五)单位承租直管公房分配给职工居住且未变更户名的,拆迂人根据原承租单位出具的分配证明和划定各户分配面积后,确定新的承租人,并与其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书。
单位承租直管非居住用房分配给职工居住的(含单位自有非居住用房),按居住用房确认。职工得到居住后另行开店经营的,按照《市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予以界定。
(六)直管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未变更承租人户名的,可由同住的配偶凭户籍证明与拆迁人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书。配偶不同住或者也死亡的,可由同住子女凭户籍证明并出具具结书后,与拆迁人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书。承租人死亡后,没有同住家庭成员的或者转让未变更户名的,必须先到房管部门办理户名变更。被拆迁人凭变更手续与拆迁人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书。
五、被拆迁房屋的用途界定与面积认定
(一)公益事业用房。《市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公益事业用房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文教卫生以及社会公共福利性非生产经营性事业用房。不包括民营。
公益事业用房在实行货币补偿时,按其所在区位的住宅房拆迁计算办法结算。如实行异地重建的,当新建房屋与被拆除房屋出现不同结构时,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据重生价格结算结构差价。被拆迁人需超出原规模进行建
设的,超出部分的费用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承担。
(二)《市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住宅改作非住宅使用的,是指已实际开业经营使用的。对仅有变更手续,从未实际开业经营的或者已停业半年以上的,不予认定为非住宅(以营业税单为依据)。
(三)《市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非商业用房改作商业用房自营或者出租营业的参照标准:自营开业的,开业部位在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内,并已办理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手续,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有效批准文件。出租开业的,还需提供房屋租赁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准租许可证后方能认定。
(四)改变房屋用途的面积认定:
l自营开业的,以土地用途变更面积确认营业面积。
如楼层也确为经营场所的,以实际丈量为准。
2.出租开业和直管公房原租户开业的,以房屋租赁许可证批准的面积认定。
3.变更面积或者批准面积明显大于实际经营面积的,以实际经营面积认定。
(五)商业用房和非商业用房的分类详见下表:
使用性质--单位性质--说明
商业
商业:指食品、饮料、烟草、日用百货、纺织品、服装、鞋帽、日用杂货、五金、交电、化工、药品、医疗器械、图书报刊、家具、石油制品、汽车、摩托车及其零件、煤炭、计算机及软件、办公设备、首饰、生产资料等批零业店面
金融保险业:指各类银行、信用社、信托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经营部位
娱乐业:指歌舞厅、电子游戏厅、游乐园(场)、夜总会等娱乐场所
餐饮业:指饭店、酒店、饭馆、快餐店、小吃店(铺)、冷饮店、茶馆等
服务业:指理发及美容化妆业、淋浴业、洗染业、摄影及扩印业、托儿所、日用品修理业、家务服务业、殡葬业、刻字、印名片、晒图、复印、誉写、旅馆业(各类宾馆、旅馆、招待所、大车店)、租赁服务业、旅游服务等经营店面
非商业
工业、仓储业:工业指各类工厂、车间、手工业作坊等,详细包括:食品加工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加工业、纺织业、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制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制造业、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纪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石油加工及炼焦业、化工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各类机械设备制造业、武器弹药制造业、仪器业表制造业等仓储业指国家或地方的仓备、中转、外贸、供给等各种仓库、油库、材料厂等
办公:指写字楼、非营业性的公司用房
其他:以上未包括的非住宅使用性质
六、竣工不满5年的住宅的认定标准:
(一)整幢房屋为多层住宅的和企事业单位建造的住宅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城市居民建造的住宅以核发建筑执照的日期为正式竣工日期。
(三)已征为国有土地的原集体土地上所建的住宅,被拆迁人能提供原始竣工验收单的,以竣工验收单的日期为准;被拆迁人不能提供原始竣工验收单的,以原所在地人民
政府核发的建房批复日期加6个月建设期为正式竣工日期。
(四)增加10%的货币补偿金额是指评估总额的10%(单指房屋合法面积)。
七、无地队居民的房屋所有人和面积认定
已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的原集体土地上所建的房屋,以原所在地人民政府建房批复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认定所有人和建筑面积;土地使用面积以宅基地证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面积认定。
八、居住困难户补偿安置原则
《市条例》第二十人.条规定的不小于原住房面积是下限规定,实际安置中应实事求是,充分考虑以下原则:
(一)有限解决居住困难。所谓有限是指在原面积的基础上适当解决居住困难。因此,拆迁人要排除户籍中不居住在内的人员(包括租赁他人住房居住的)。
(二)安置房源可用非成套房,但安置房的价值不得低于被拆迁人应得的货币补偿款。
九、被拆迁人(承租人)购房契税和办证问题
(一)被拆迁人产权调换或者货币扑偿后自行购房的,其调换房或自购房价值与被拆迁房屋原面积评估价值相等部分(以评估总额为准)的契税免征。超过等值部分的,全额征收。
(二)被拆迁人可凭拆迁协议书、纳税申报通知单、拆迁许可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发票等材料到市契税征管所申报纳税。
十、其他有关问题
(一)《市条例》中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期限均为工作
日。
(二)《市条例》第三十二条中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是指拆迁人在拆迁现场宣布的提前搬迁期。
(三)各县级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贯彻办法。
(四)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五)《市条例》及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的拆迁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2001年11月30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2001]77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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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拆迁,承租人能继承吗?
在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其他居住人往往对承租人身份展开争夺。因为承租人是谁决定了谁有权和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法律规定也明确,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权某种意义上讲具有继受性,并不因承租人的死亡而丧失,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或者配偶、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履行承租。也就是说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中具备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都可以继续承租。
第三章 拆迁抵偿与安顿
第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法令、法规和本法令规则对被拆迁人给予抵偿。
拆除未超过同意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使用期内的残存价值参阅剩余期限给予抵偿;拆除违法建筑、超过同意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抵偿。
第十九条 拆迁抵偿的方法,能够施行钱银抵偿,也能够施行房子产权互换,由被拆迁人选择。
第二十条 被拆迁房子钱银抵偿的金额,依据下列要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价报价断定,具体方法由市人民政府依据省有关规则拟定:
(一)被拆迁房子重置价、房子装修评价值、附属物评价值,以及房子成新程度、层高、楼层等调节要素;
(二)被拆迁房子区位基准价、划拨用地折扣,以及房子的周边环境、交通和商业服务便利程度、公共事业设备配套状况等区位调节要素;
(三)被拆迁房子建筑面积。
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住所房子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添加百分之十的钱银抵偿金额。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房子重置价仅指房子重置建安成本价,由市和县级市物价、房产处理部门依据房子的结构和等级断定,按年度发布。拆迁区位及其区位基准价,按照以下规则断定:
(一)姑苏市区的拆迁区位,由市人民政府参照土地级别分类断定发布;区位基准价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房子所在区位和用处分类断定。其间,姑苏工业园区、姑苏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的拆迁区位及其区位基准价,由所在区的处理委员会或许人民政府依据实际情况断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民政府断定或许同意的区位基准价以及抵偿核算方法,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陈述后按年度发布。
(二)县级市的拆迁区位及其区位基准价,由县级市人民政府依据实际情况断定发布,并报姑苏市房子拆迁处理部门备案。
(三)被拆迁房子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的,区位抵偿按照土地使用面积核算。
划拨用地折扣是指在区位抵偿中应当扣除的划拨用地土地出让金。划拨用地折扣适用于拆迁以划拨方法获得用地的工业、仓储、办公用房。划拨用地折扣率由疆土处理部门会同房子拆迁处理部门断定发布。折扣的金额属政府土地收益。
第二十二条 私房、单位自有房子以房子所有权证断定所有人和建筑面积,直管公房以房产处理部门提供的材料断定房子承租人和建筑面积;土地使用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断定。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房子分为住所房子和非住所房子,以房子所有权证记载的用处或许建造工程计划许可证记载的功能断定。房子所有权证未清晰用处的,以房子档案记载的用处断定。
被拆迁的非住所房子分为商业用房和非商业用房,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法断定。
第二十四条 住所房子改作非住所房子使用的,按照下列条件断定:
(一)私房自营开业:开业部位在房子所有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范围内,并已处理土地使用权性质变更手续,有所有人、共有人或许直系亲属(含配偶)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有用同意文件。
(二)私房、单位自有房子租借开业:开业部位在房子所有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范围内,有房子租借许可证、土地使用权租借许可证,有与房子租借合同户名一致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有用同意文件。
(三)直管公房原承租户开业:有原住房租借证、房子租借许可证,有与原承租户或许同住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户名一致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有用同意文件。
非商业用房改作商业用房自营或许租借营业的,参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则的条件断定。
各县级市人民政府能够依据本地实际情况拟定断定规范。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托付市和县级市房产、房子拆迁处理部门审定发布的拆迁房子评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子进行评价,并缔结托付合同。评价费用由拆迁人承当。
承受托付的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托付合同约好的时间出具估价陈述。当事人对评价结果有贰言的,能够自收到估价陈述之日起三日内,向原评价机构书面请求复核;原评价机构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复核,并出具书面复核陈述。
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仍有贰言的,能够自收到复核陈述之日起三日内,向房产处理部门请求鉴定。鉴定费用由过错方承当。
评价机构不得勾结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拆迁房子的评价技术规范、评价争议处理方法,由市房产处理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则拟定。
第二十六条 施行房子产权互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法令第二十条的规则,评价断定被拆迁房子钱银抵偿的金额与所互换房子的市场报价,结清产权互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子的附属物,不作产权互换,由拆迁人给予钱银抵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用于公益事业的非生产经营性房子及其附属物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和城市计划的要求予以重建;被拆迁人也能够选择钱银抵偿,仍用于公益事业建造。
第二十八条 拆迁以规范租金租借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有房子,被拆迁人选择钱银抵偿,与房子承租人解除租借联系的,拆迁人按照下列方法给予抵偿:
(一)住所房子:钱银抵偿的金额(不含房子装修评价值)的百分之二十给被拆迁人,百分之八十给房子承租人,房子装修抵偿金额给装修出资人;
(二)非住所房子:钱银抵偿的金额(不含房子装修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给被拆迁人,百分之七十给房子承租人,房子装修抵偿金额给装修出资人。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人不选择本法令第十九条规则的拆迁抵偿方法,又无力购房的,能够向拆迁人提出请求,由拆迁人提供不小于原住房面积的房子以规范租金租住。拆迁人将扣除区位抵偿部分后的房子钱银抵偿金额支付给被拆迁人。
直管公房、单位自有房子承租人不选择本法令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则的拆迁抵偿方法,又无力购房的,能够向拆迁人提出请求,由拆迁人安排不小于原住房面积的房子以规范租金租住。
第三十条 用于产权互换的安顿房子交付使用时,拆迁人必须向被拆迁人提供处理房子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需的有关文件材料。
拆迁人用预售房子进行产权互换的,按照国家商品房销售处理的有关规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拆迁住所房子按照以下方法计户:
(一)自住私房凭房子所有权证计户;
(二)租住私房凭租用凭证和户口簿计户;
(三)租住直管公房凭公有住房租借证计户;
(四)租住单位自有房子凭公有住房租借证或许租借单位证明计户。
拆迁非住所房子按照以下方法计户:
(一)非住所房子自用的,凭房子所有权证和营业执照计户;
(二)非住所房子租借的,凭房子租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计户。
第三十二条 被拆迁人或许房子承租人在规则的搬家期限内提前搬家的,拆迁人应当适当发给搬家奖赏费。奖赏规范由拆迁人断定,并报房子拆迁处理部门同意后发布施行。
第三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则付给被拆迁人或许房子承租人搬家抵偿费。
施行钱银抵偿的,被拆迁人或许房子承租人必须自行过渡,拆迁人一次性付给六个月的临时安顿抵偿费。被拆迁人施行房子产权互换自行过渡的,拆迁人按照约好的过渡期限付给临时安顿抵偿费;因拆迁人责任延伸过渡期限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添加临时安顿抵偿费。
搬家抵偿费、临时安顿抵偿费和电话移机等其他费用的抵偿规范,由市和县级市物价、房子拆迁处理部门依据省有关规则核定发布。
第三十四条 因拆迁非住所房子形成被拆迁人或许房子承租人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抵偿,具体抵偿规范,由市和县级市物价、房子拆迁处理部门核定发布。
第三十五条 本法令涉及的报价规范适用时点,以房子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为准。
第四章 法令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令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子拆迁处理部门按照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获得房子拆迁许可证施行拆迁的;
(二)以欺骗手段获得房子拆迁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房子拆迁许可证断定的拆迁范围施行房子拆迁的;
(四)托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施行房子拆迁的;
(五)擅自延伸拆迁期限的;
(六)承受托付的拆迁施行单位违反规则转让房子拆迁事务的。
拆迁人、拆迁施行单位有前款行为之
一,形成被拆迁人或许房子承租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当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拆迁房子评价机构与一方当事人相互勾结,故意压低或许举高被拆迁房子的房地产市场评价报价,对另一方当事人形成损失的,拆迁房子评价机构应当依法承当赔偿责任;并由房产处理部门回收资质(格)证书或许公告资质(格)证书作废,对拆迁房子评价机构能够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能够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拆迁施行单位及其作业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许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房子拆迁处理部门吊销其拆迁上岗证,能够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胁迫、侮辱、殴伤房子拆迁作业人员,阻碍房子拆迁作业人员依法拆迁房子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处理处罚的法令规则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房子拆迁处理部门及其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则核发房子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同意文件的;
(二)核发房子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同意文件后不履行监督处理职责或许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未按照本法令规则发布公告的;
(四)房子拆迁处理部门作为拆迁人或许承受托付施行房子拆迁的;
(五)违反本法令规则作出拆迁裁决的;
(六)违反本法令规则施行强制拆迁的。
房子拆迁处理部门及其作业人员有前款行为之
一,给拆迁当事人形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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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苏州拆迁的地方,苏州拆迁的地方有哪些
投稿:孟乐
内容审核:李轩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