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和移迁有什么区别,拆迁和移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之间存在一些明显的区别。一、补偿性质拆迁通常伴随着一定的经济补偿。在拆迁过程中,政府或相关机构会按照法定程序,对被拆迁的房屋和其他附属设施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以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
拆迁和移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之间存在一些明显的区别。
一、补偿性质
拆迁通常伴随着一定的经济补偿。在拆迁过程中,政府或相关机构会按照法定程序,对被拆迁的房屋和其他附属设施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以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移迁则不一定涉及经济补偿。移迁更多指的是个人或组织因某种原因(如城市规划、环境改善等)而主动或被动地迁移到其他地方。这种迁移可能是自愿的,也可能是政策引导或要求的结果。在移迁过程中,是否给予经济补偿取决于具体的情况和政策规定。
二、性质归属
拆迁往往涉及国有用地的性质。在拆迁过程中,政府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对土地上的建筑物进行拆除。这通常发生在城市更新、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项目中。
移迁则可能涉及不同类型的土地性质。例如,在农村地区,移迁可能涉及集体用地,即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属村集体。在这种情况下,移迁可能只是改变房屋的使用权或居住权,而不涉及土地所有权的变更。此外,也存在移迁不拆房的情况,此时宅基地仍归属农民使用。
综上所述,拆迁和移迁在补偿性质和性质归属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拆迁通常伴随经济补偿,涉及国有用地性质;而移迁不一定有经济补偿,可能涉及不同类型的土地性质。
拆迁和搬迁的区别具体如下:
1、补偿性质不同,拆迁是有一定的经济补偿的,搬迁则不一定。涉及政策行为的搬迁就有经济补偿,如果是个人的行为搬迁就没有经济补偿;
2、性质归属不同,拆迁属于国有用地性质。而搬迁,则宅基地属于村集体,属于集体用地性质。但也有搬迁不拆房的情况,这种情况宅基地仍归属农民使用。
拆迁的流程具体如下:
1、调查核实。拆迁人收到征地批文后,首先要到派出所、房管站抄录征地范围内的人口、房产情况,按表格逐一登记,并上门核实;
2、作出征收决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3、发出征收公告。 征收决定一经作出,拆迁主管机关应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同时应作好房屋拆迁的宣传、解释工作;
4、拆迁评估。由被拆迁人选定评估机构对被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测量、评估,并作出评估报告;
5、签订协议。 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国家和本地区关于安置、补偿的有关规定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签订协议书。协议应明确补偿办法和数额、安置面积和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
6、实施拆除。 被拆迁人搬迁后,拆迁人应及时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将已腾空的房屋一一拆除。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拆迁是政府部门策划的,有补偿,拆迁的房子还有其他用途。搬迁可由政府要求或自行决定。房子不用拆,补偿也很少。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补偿的行为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h3>四、拆迁和搬迁有啥区别拆迁和搬迁的区别具体如下:
1、补偿性质不同,拆迁是有一定的经济补偿的,搬迁则不一定。涉及政策行为的搬迁就有经济补偿,如果是个人的行为搬迁就没有经济补偿;
2、性质归属不同,拆迁属于国有用地性质。而搬迁,则宅基地属于村集体,属于集体用地性质。但也有搬迁不拆房的情况,这种情况宅基地仍归属农民使用。
拆迁的流程具体如下:
1、调查核实。拆迁人收到征地批文后,首先要到派出所、房管站抄录征地范围内的人口、房产情况,按表格逐一登记,并上门核实;
2、作出征收决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3、发出征收公告。 征收决定一经作出,拆迁主管机关应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同时应作好房屋拆迁的宣传、解释工作;
4、拆迁评估。由被拆迁人选定评估机构对被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测量、评估,并作出评估报告;
5、签订协议。 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国家和本地区关于安置、补偿的有关规定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签订协议书。协议应明确补偿办法和数额、安置面积和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
6、实施拆除。 被拆迁人搬迁后,拆迁人应及时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将已腾空的房屋一一拆除。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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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四新律师
来源:临律-拆迁和移迁有什么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