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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过程中:违法建筑“权利主体公示”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不服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面积的认定:今日城市更新在线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9-06 06:50:15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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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过程中:违法建筑“权利主体公示”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现实情况:①违法建筑(包括深圳市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简称“违建”)权属纠纷法院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②违建没有产证,没有物权,但有使用收益权,有价值,遇城市更新照样有回

城市更新过程中:违法建筑“权利主体公示”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不服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面积的认定:今日城市更新在线法律咨询

一、城市更新过程中:违法建筑“权利主体公示”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

现实情况:

①违法建筑(包括深圳市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简称“违建”)权属纠纷法院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②违建没有产证,没有物权,但有使用收益权,有价值,遇城市更新照样有回迁房、回迁补偿款等巨额搬迁补偿权益;

③城市更新过程中违建有“物业权利人核实”(老百姓诉称“确权”,该过程由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组织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辖区街道办事处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等部门依职权开展)和“权利主体公示”的过程;

④“物业权利人核实”结果用于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协议签订资格的确认,“权利主体公示”过的人就是违建补偿权利人。

现实问题:

当事人对违建“物业权利人核实”、“权利主体公示”结果不服,如何寻法律途径解决?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理论上说,只要有纠纷,就应当有个明辨是非说理的地方,然现实中的违建权属、权利主体争议并非如此。

案例1:(2021)粤行终393号《张根富与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裁判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1.04.19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十)项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本案中,翠竹街道办作出的《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办事处关于水贝村城市更新单元三期项目权利主体公示无异议意见》仅是将公示期间没收到异议的情况告知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属于过程性行为,亦非法定确权文件,不会直接设定上诉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案例2:(2019)粤03行终1033号《潘伟传、潘翠兰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裁判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9.03.04

裁判观点:

本案争议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权属确认公示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上诉人2018年7月17日在《深圳侨报》发布《龙岗街道南联向前村城市更新单元建筑物权属情况确认公示(第一批)》,对权属进行公示,公示涉案建筑物权利人为李嘉仪、李嘉馨,并说明对于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能成立的,公示内容将作为被上诉人确权的证据。

对于过程性的公示行为,并未产生确定的效力,一般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本案权属确认公示之后,被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另做出了确认李嘉仪、李嘉馨为涉案建筑物权利主体的行政行为,上诉人亦主张该确认公示行为即是被上诉人确认李嘉仪、李嘉馨为涉案建筑物权利主体的行为,李嘉仪、李嘉馨已经作为权利主体获得补偿。

因此,被上诉人作出的权属确认公示行为实际发生了确认涉案建筑物权利主体的效力,对上诉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应当属于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本案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应追加相应的利害关系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案例3:(2014)深中法行终字第24号《高成与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办公室行政其他纠纷上诉案》

裁判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4.04.28

裁判观点:

本案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办公室根据深圳市满京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将申请确认范围内物业归属、收购补偿安置、建筑物清拆、拟确认改造实施主体等情况予以公示,该行为仅是为确认改造实施主体而作出的环节性行为,并非针对涉案房屋权属进行确认的行为,未对高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该行为是否合法不属行政审判权限范围。

因此,高成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办公室在公示中确认高运强为涉案房屋原权利人的行为,并责令该办公室将高成确认为涉案房屋原权利人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高成就涉案房屋权属或拆迁补偿产生的争议,可另循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张茂荣律师:实践中一般不作为行政案件处理,理由是“过程性、环节性、告知性行为,不实际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

1、上诉案例2是笔者认同的,但也是笔者所见仅有、唯一认定权属确认公示行为实际发生了确认涉案建筑物权利主体的效力、具备行政可诉性案例,其他案例一致认为“物业权利人核实”、“权利主体公示”是过程性、环节性、告知性行为,不实际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特别是后来、上级法院广东高院案例1,算是定性了该类案件不具行政可诉性;

2、笔者认为,“物业权利人核实”、“权利主体公示”直接决定了城市更过程中新违建搬迁补偿的权利主体,即开发商之所以与被补偿人签约,将回迁房、回迁补偿款给到被补偿人,就是因为被补偿人是经核实、公示的权利人:

核实、公示的权利人结果不同,决定了获得违建拆除后回迁房、回迁补偿款的被补偿人不同,说核实、公示行为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反证笔者是不认同!

3、纠纷总要有个解决的地方,行政诉讼途径走不通,有异议的当事人还是要走民事诉讼,但笔者就遇到民事法官又说行政机关已经确认补偿给了被告,原告再提起补偿权益归属诉求不予支持......

行、民互踢皮球,行庭法官说行政机关“核实、公示”行为不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我不管;民庭法官说行政机关都处理过了,我也不管,这样的事还真发生过。

二、法院可以直接认定违法建筑吗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司法权不能代替行政权直接在法院的判决中直接认定建筑为违法建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三、不服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面积的认定

一、房屋因河道整治被认定违建,该如何维权

违法建筑的认定是属于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对违法建筑的认定不服的,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维护自己权益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程序

1、案件受理登记

2、现场勘察记录

3、签发《停工(核查)通知书》(应注明:A、上述行为书面说明;B、本人身份证明材料;C、房屋相关材料)。

4、填写《案件立案审批表》(签承办人意见及依据,然后交领导审批同意后做调查笔录)。

5、做《调查询问笔录》(相关说明:A、这个日期那一天不确定,要看当事人配合情况决定。B、做现堪和笔录时,首先亮明身份,由两人以上执法,宣布执法依据;C、内容要具备以下几个要素:房屋所有者是谁,违建的出资建设者是谁,房屋开工日期,房屋所处位置,工程进度,房屋面积、结构(分砖混、砖木、钢架、简易棚亭披屋),工程造价,完工时间,所作用途,问清是否办理建房手续,告知其违法行为,违反什么法律条款,当事人确认笔录内容,请当事人签名,并紧顶内容下格签名)。

6、给规划部门发商请函,认定是违法建筑。

7、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承办人意见及依据,报领导审批)。

8、签发《限期拆除告知书》,限期在何年月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限期日期根据房屋面积,结合裁量权决定,并告知其陈述、申辩权。

9、送达回证

10、限期拆除到期后去核查,填写《核查情况登记表》。

11、填写《拆除违章建筑工作单》,将《拆除违章建筑工作单》报区政府备案。

12、签发《强制拆除决定书》(告知其三个月内的行政复议、诉讼期)。

13、签发《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限其在7天内自觉履行行政决定。

14、送达回证(限期拆除决定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可以一次性同时送达)。

15、7天后去核查,填写《核查情况登记表》。

16、签发《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其三个月内的行政复议、诉讼期。

17、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

18、张贴《强制拆除公告》(限其七日内自行拆除,离发《强制执行决定书》1个月)。

19、拟定强拆方案,组织强制拆除制作强拆现场笔录,此时离发《强制执行决定书》三个月后,达到行政复议、诉讼期时间要求。

违法建筑的认定是属于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对违法建筑的认定不服的,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维护自己权益的。

该内容由 马长均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h3>四、法院可以直接认定违法建筑吗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司法权不能代替行政权直接在法院的判决中直接认定建筑为违法建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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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石珊律师

来源:头条-城市更新过程中:违法建筑“权利主体公示”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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