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断水断电断气获赔,征收过程中断水断电等行为合法吗,征地拆迁过程中,经常遇到公民不同意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相关行政主体为了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往往会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忽视程序的合法性。以各种各样的方式逼迫被拆迁人尽快搬迁,如搭建围
征地拆迁过程中,经常遇到公民不同意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相关行政主体为了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往往会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忽视程序的合法性。以各种各样的方式逼迫被拆迁人尽快搬迁,如搭建围墙、断水、断电等。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结合袁女士的具体案例,为您解读在征收过程中断水断电合法吗?
案件事实
为进行旧城改造工作,xx区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袁女士所有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袁女士未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其房屋也未被拆除。但改造指挥部向袁女士等人发布通知并开始实施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并认为,袁女士的房屋属于集中拆除阶段,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是为确保拆除安全,各责任单位采取的临时措施。该小区绝大部分被拆迁人已经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其房屋大部分已进行拆除。并且小区院内供水、供气、供电等设施大部分已被拆除,物业公司亦停止了物业服务。但袁女士认为停水、停电、停气等情况影响其正常生活,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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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案中,袁女士的房屋虽位于征收范围之内,但并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因此xx区政府在袁女士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得到征收补偿之前,有义务保障袁女士的基本居住条件,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而xx区政府主张绝大多数居民已经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理由,不能成为对其他未签协议居民实施停水、停电、停气等行为的正当理由。所以xx区政府实施的停水、停电、停气等行为,严重侵害袁女士的权益,违反法律法规。
因此,xx区政府应当恢复该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但是小区院内供水、供气、供电等设施大部分已被拆除,不具备恢复水电气的条件。所以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通过其他方式予以补救,对造成的损失应依法予以补偿或适当赔偿。
法律分析:不合法,在拆迁补偿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对被拆迁人进行断水、断电的行为是严重违法的。如果是拆迁工作人员指使供水、供电公司断水断电,则可以对供水、供电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保障公民合法用水、用电的权利,追究违法断水断电的责任;同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拆迁工作人员,也可以提起相应的诉讼来维权。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在征收拆迁中,非常常见的逼迁手法之一便是断水、断电、断气、断路。
它可以直接给被征收人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不便,基本上斩断被征收人房屋的继续居住、使用功能,使得其难以坚守,为被迫签约走人或下一步的偷拆、帮拆埋下伏笔。
那么,面对这一堪称经典的逼迁手段,被征收人究竟该如何去做呢?停掉的电、水是否有望恢复呢?本文,在明律师为你解析这一问题。
众所周知,断水断电式逼迁为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所明令禁止:
《行政强制法》第43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规定,要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征收方漠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性文件,顶风采取断水断电断气式逼迁的,将会面临如下严厉的法律制裁:
《行政强制法》第61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情形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1条规定,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行政责任)。
前述《通知》也规定,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究竟哪些机关有权对这类明令禁止的违法暴行进行查处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7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机关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需要指出的是,举报的主体既包括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也包括与征收项目没有利害关系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比如某个有正义感的路人甲。
这里的有关人民政府,主要指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这里的“其他有关部门”,则是指电力、水务、交通、通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被征收人甚至可以向当地监察部门就断水断电断气等问题进行举报。
在明律师最后需要提示大家的是,依据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在面临被断水、断电、断气的逼迁方式时有着丰富多样的维权途径。
譬如以供电为例: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供电人(供电企业)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
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不过,这条规定调整的是供电企业和用电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提的也只能是民事诉讼,因而“来得比较慢”,通常只作为辅助维权手段运用。
更多的时候,律师会希望通过行政诉讼来将行政机关拉入到案件中来,进而为征收的协商谈判增添砝码。
《电力法》第29条规定,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
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此时,如果电力管理部门没有依法处理,被征收人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实现维权的目的了。
总之,应对断水、断电、断气式逼迁,办法很多,通常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中断的供应都有望得到恢复。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如果出现暴力威胁或断水断电方式强迫搬迁的情况,可以使用以下办法进行维权:
1、申请查处。
被征收人可以通过向房屋征收的相关部门申请查处断水断电的违法行为,如果相关部门不予查处的话,可以针对不查处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2、收集相关证据。
掌握好水电费缴费凭据等凭证,保留好断水断电相关通知和破坏掉的水电表现场照片。被征收人也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来积极收集整理征收方下发的相关征收文件,也可以将与征收方的谈判进行录音、录像取证,保存好房屋证件,拍照录像房屋现状,为后期维权做好准备。
3、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最有效最直接的维权办法。通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断水断电的行为违法,同时一并请求法院要求对方对因断水断电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
征地拆迁不仅要有法律依据,也要履行相应的程序。征收房屋不能在未履行程序的情况下,采取断水电甚至强制拆除的方式,逼迫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不配合征收方按期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断水断电断网是征收方最常见的逼迁手段,面对这样的困境,被征收人该如何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王先生家住安徽省某市,2012年3月21日,当地区政府组织成立指挥部,对王先生家所在地进行城中村改造拆迁。2014年12月6日和2014年12月10日,指挥部分别向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某市供电公司发送《关于停断违法建设电力供应的函》和《通知》,函和通知中表明因开发地块违章建筑正在进行拆迁,为避免违章拆除中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要求供电公司配合停止对该地块违章建筑供电。因王先生的经营性用房住所地在拆迁范围内,2015年4月22日,王先生在诉郑州供电公司供电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供电公司举证得知区政府的行为。王先生认为区政府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那么在这个案子中,区政府该不该承担责任?区政府辩称,《关于停断违法建设电力供应的函》属于行政机关与企业商洽和联系工作的衔接沟通过程,不是在行使行政职权,对供电公司不具有命令性和强制力,也不会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不属于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行政行为”,不符合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诚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区政府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对已经建成的违章建筑拆除时可以采取停断电的行政职权,《关于停断违法建设电力供应的函》就不能被认为是行政法律行为,但却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运用行政权,针对行政相对人设定、变更或者消灭权利义务的行为。本案,区政府通知供电公司停电是希望供电公司提供辅助行为,并未在区政府与供电公司之间设立、变更或者消灭权利义务,不具备行政行为的实质要件,因此区政府通知停电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但是,区政府作为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权能,其通知供电公司停电是其涉案拆迁工作的一部分,具体运用了行政权,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
对涉案开发地块停止电力供应区政府拆迁工作的一部分,涉案开发地块是否如涉案函和通知中所述属于违法建设、存在火灾隐患的判断职责属于区政府,供电公司对上述事项不具有判断能力,其也没有判断义务,其停止电力供应仅是辅助区政府的行为。相应的,停止供电可能对王先生造成的不利影响的合理注意义务,也应当由区政府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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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严语悦
内容审核:苗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