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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局就是房产局吗,城市更新局是干什么的:今日城市更新在线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9-06 04:19:50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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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局就是房产局吗,城市更新局不是房产局。两者在职能和职责上有所不同。房产局,也就是房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管理房产相关的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产权登记、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处理房

城市更新局就是房产局吗,城市更新局是干什么的:今日城市更新在线法律咨询

一、城市更新局就是房产局吗

城市更新局不是房产局。两者在职能和职责上有所不同。

房产局,也就是房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管理房产相关的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产权登记、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处理房产转让或变更时的相关登记工作。这意味着,房产局的主要职责是管理和维护房产的权属关系。

而城市更新局,虽然可能涉及到城市建设和规划方面的工作,但其具体职能可能包括推动城市更新项目,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功能等,这与房产管理部门的职责有所不同。

总的来说,城市更新局和房产局是两个不同的机构,各自承担着不同的职责和任务。因此,城市更新局不是房产局。

二、城市旧房改造归哪个部门管

法律分析:应该属于城市规划局和房地产公司管理,不过因为有利可图,管理的部门不少的,主要是以上两个单位。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三、城市更新局是干什么的

城市更新局是为了起到改造项目数据调查、项目协调推进作用而成立的政府部门。

城市更新既是民生工程,也是发展工程。我国城镇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占全国比重均接近90%,消费品零售总额占全国比重超85%。城市是扩内需补短板、稳投资促消费、建设强大国内市场的重要战场。

城市更新局职能如下:

1、负责统筹开发区城市更新工作;

2、负责组织编制开发区城市更新规划;

3、负责统筹开发区城市更新涉及的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含城中村改造)等工作;

4、负责统筹开发区安置房建设工作,编制全区年度安置计划和公寓式安置房建设计划并组织落实;

5、统筹开发区城市更新涉及企业收储工作,根据要求对各更新区块内的低效用地及相关企业进行收储更新;

6、为开发区规划管理、项目建设提供技术服务;指导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等涉及各项事务;

7、负责下属公司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

8、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综上所述,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对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义。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下足绣花功夫,让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法律依据】:

《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含作为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特定地区管理委员会,下同)是推进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的主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辖区内城市更新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第七条

本市设立城市更新中心,按照规定职责,参与相关规划编制、政策制定、旧区改造、旧住房更新、产业转型以及承担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h3>四、城市旧房改造归哪个部门管

法律分析:应该属于城市规划局和房地产公司管理,不过因为有利可图,管理的部门不少的,主要是以上两个单位。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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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黎雪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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