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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18,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今日矿产资源压覆在线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9-06 0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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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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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1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18,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今日矿产资源压覆在线法律咨询

一、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


      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储备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修订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


      财 政 部


      人


      民


      银


      行


      银 监 会


      2018年1月3日


      土 地 储 备 管 理 办 法


      一、总体要求


      (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防范风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二)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三)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规定的机构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并定期更新。


      二、储备计划


      (四)各地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五)各地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应包括:


      1.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


      2.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


      3.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


      4.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


      5.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


      6.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


      其中,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目前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入库储备土地,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


      (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编制完成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提交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或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按原审批程序备案、报批。


      三、入库储备标准


      (七)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


      (八)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2.收购的土地;


      3.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土地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为了收储而强制征收土地。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九)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或地方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确认。


      (十)储备土地入库前,土地储备机构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储备土地登记的使用权类型统一确定为“其他(政府储备)”,登记的用途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前期开发、管护与供应


      (十一)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理清入库储备土地产权,评估入库储备土地的资产价值。


      (十二)土地储备机构应组织开展对储备土地必要的前期开发,为政府供应土地提供必要保障。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应按照该地块的规划,完成地块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围挡等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满足必要的“通平”要求。具体工程要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


      前期开发工程施工期间,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工程完成后,土地储备机构应按规定组织开展验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验收,并按有关规定报所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十三)土地储备机构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建立巡查制度,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对储备土地的管护,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的内设机构负责,也可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相关规定选择管护单位。


      (十四)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2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应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储备土地的临时使用,需搭建建(构)筑物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十五)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并具备供应条件后,应纳入当地市、县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土地供应。供应已发证的储备土地之前,应收回并注销其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予以注销。


      五、资金管理


      (十六)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十七)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十八)土地储备机构按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经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执行。年度终了,土地储备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或者由同级财政部门指定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十九)土地储备资金应当建立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依据。


      (二十)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有关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的规定。


      六、监管责任


      (二十一)信息化监管。国土资源部利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监测监管土地储备机构业务开展情况。


      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的机构应按要求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填报储备土地、已供储备土地、储备土地资产存量和增量、储备资金收支、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等相关信息,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土地储备机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开展工作,违反相关要求的,将被给予警示直至退出名录。


      (二十二)部门分工监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监管土地储备机构、业务运行、资产管理及资金使用,定期考核,加强对土地储备机构的管理与指导;及时核准上传土地储备机构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的信息,审核调整土地储备计划及资金需求,并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管理及发行等相关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监管制度,对土地储备业务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监管土地储备机构及本地区土地储备业务运行情况,审核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土地储备规模、资金及专项债券的需求,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分配及发行等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监督管理资金支付和收缴及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还本付息等工作。


      (二十三)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联合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对储备土地、资产、资金、专项债券进行监督和指导。


      七、其他要求


      (二十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会同当地同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及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十五)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同时废止。

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17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土地储备的范围、分类、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内容。该办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土地储备计划,统筹安排土地储备和利用,保障城市建设和农村发展的需要。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是一项重要的土地管理法规,于2017年8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明确了土地储备的概念、范围和分类,规定了土地储备的管理和使用方式,并强调了土地储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土地储备是指由国家、集体或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并在规定时间内未用于行使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土地储备可以分为四类:城市建设用地储备、乡村建设用地储备、生态保护和资源环境储备、国家战略储备。该办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土地储备计划,统筹安排土地储备和利用,保障城市建设和农村发展的需要。土地储备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加强监管”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另外,土地储备还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原则,积极参与生态建设,保障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如何保障土地储备的有效利用?为保障土地储备的有效利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 对土地储备实行分类管理,合理规划,按照用途、时限等因素进行精细化管理;2. 制定土地储备开发、利用计划,科学合理安排土地储备的利用;3. 加强土地储备管理的监督力度,严格核查、审批和监管土地储备的相关手续和进度;4. 加强信息公开,做好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推动社会各方面对土地储备的有效利用。

土地储备是城市化和农村发展的重要保障,加强土地储备管理是促进可持续发展、推进治理创新、保障农民利益的必要举措。各级政府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积极推动土地储备的有序规划建设和合理利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二条 土地储备是指由国家、集体或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并在规定时间内未用于行使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如下:

1、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2、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费用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按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年终时报送收支决算,由财政部门审核或者由同级财政部门指定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此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基本形式。

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个显著特征:

(1)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2)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有两个显著特征:

(1)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2)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也就是说无须缴纳任何费用、支付任何经济上的代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h3>四、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17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土地储备的范围、分类、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内容。该办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土地储备计划,统筹安排土地储备和利用,保障城市建设和农村发展的需要。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是一项重要的土地管理法规,于2017年8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明确了土地储备的概念、范围和分类,规定了土地储备的管理和使用方式,并强调了土地储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土地储备是指由国家、集体或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并在规定时间内未用于行使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土地储备可以分为四类:城市建设用地储备、乡村建设用地储备、生态保护和资源环境储备、国家战略储备。该办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土地储备计划,统筹安排土地储备和利用,保障城市建设和农村发展的需要。土地储备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加强监管”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另外,土地储备还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原则,积极参与生态建设,保障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如何保障土地储备的有效利用?为保障土地储备的有效利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 对土地储备实行分类管理,合理规划,按照用途、时限等因素进行精细化管理;2. 制定土地储备开发、利用计划,科学合理安排土地储备的利用;3. 加强土地储备管理的监督力度,严格核查、审批和监管土地储备的相关手续和进度;4. 加强信息公开,做好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推动社会各方面对土地储备的有效利用。

土地储备是城市化和农村发展的重要保障,加强土地储备管理是促进可持续发展、推进治理创新、保障农民利益的必要举措。各级政府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积极推动土地储备的有序规划建设和合理利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二条 土地储备是指由国家、集体或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并在规定时间内未用于行使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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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冯立影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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