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关于深圳市房屋强拆的规定最新,关于深圳市房屋强拆的最新规定,主要涉及到违法建筑的拆除以及合法建筑的征收与补偿。以下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详细解读:一、违法建筑的拆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对于
关于深圳市房屋强拆的最新规定,主要涉及到违法建筑的拆除以及合法建筑的征收与补偿。以下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详细解读:
一、违法建筑的拆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建设。如果建设可以通过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将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如果无法改正,将限期拆除或没收实物、违法收入,并可能处以罚款。
在深圳,对于违法建筑的拆除,通常会先由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和检验,确认为违法建筑后,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是否需要拆除违法建筑,由区规划建设局决定。
二、合法建筑的征收与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于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给予补偿。
在征收过程中,如果采取暴力、威胁或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员可能面临法律追究,包括刑事责任和行政处分。
综上所述,深圳市对于房屋强拆的规定主要基于建筑的合法性以及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违法建筑可能面临拆除或罚款等处理,而合法建筑在征收过程中应得到合理的补偿。在执行强拆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使用非法手段迫使搬迁。
目前,公安部门正对“建筑物被拆事件”进行立案调查。根据4月9日龙华公安分局的情况通报,嫌疑人李某平、周某斌、潘某波、陈某四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一、故意伤害罪(无证驾驶)是结果加重犯吗?
故意伤害罪是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发生了严重的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如,法律中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等等,就属于这种情况。【案例】被告人刘某,男,某县钻井队职工。2013年6月某日,在其工作期间与工友王某因工作问题发生冲突,双方互有厮打。厮打中刘某在王某面部打了一拳、扇了一耳光,随后二人被工友拉开。但随后王某身体出现异常,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不料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后经鉴定,王某系因被他人殴打后诱发心脏病突发死亡。案发后当地公安机关即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后该地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批准逮捕。【判决】法院审理查明,刘某确实不知王某患有心脏病,对王某也只是打了左面一拳和一耳光。王某系被人殴打致心脏病发死亡,相关证据查证属实。最后审理法院判决认为刘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被告有自首和积极赔偿等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宣告缓刑五年。虽然被告人刘某被判有罪,但是在辩护人的努力下为其争取到了缓刑,(缓刑是指在考验期内没有违法规定,判处的刑罚便不再执行)结合本案,刘某在判决生效后便可被释放,回归社会。在5年内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期满后,3年有期徒刑便不再执行。
二、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有哪些
1、原告合法。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行政机关处罚的是李某,那么就不能以李某妻子的名义起诉,只能以李某名义起诉。2、被告合法。被告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授权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并必须指出谁是被告。如张某的营业执照被吊销,被告应是吊销其执照的工商管理局,而不是某位具体工作人员。3、起诉的理由合法。必须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明确的诉讼请求和确切的事实依据。4、符合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起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应在《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范围之内,投诉的法院也应是《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
三、邯郸市邯山区交警事故科高军
2021年8月11日,河北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发布通报,一名女子实名举报民警高某存在贪腐、重婚行为。相关部门立即组成调查组,对视频中反映的情况认真开展核查。目前,当事人高某已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组织调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法律分析: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法律分析:一、搬迁补偿费:住宅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元/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每次300元,选择统建的按2次支付;非住宅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货币补偿支付1次。
二、临时安置补偿费:庐城规划区执行庐政秘﹝2011﹞131号文件,庐城规划区之外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3元/平方米。现房安置和货币补偿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从被拆迁人交房之月起发至回迁安置通告时止。住宅过渡期不得超过18个月,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补偿费;超过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分析:深圳拆迁补偿没有硬性的标准,一般都是按各个区或乡镇补偿政策来执行的,在补偿时可以按照拆迁房屋大小补偿一套安置房,或根据房屋大小进行1:1的现金补偿,这两种补偿方法都是非常合理的,不会让拆迁户吃亏。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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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钱芮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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