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湿地拆迁补偿办规定,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的相关内容主要涉及到湿地的定义、保护原则、保护措施以及管理责任等方面。这些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相一致,旨在保护和改
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的相关内容主要涉及到湿地的定义、保护原则、保护措施以及管理责任等方面。这些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相一致,旨在保护和改善湿地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湿地的定义与保护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湿地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自然因素之一,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对象。
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会明确湿地的具体定义,通常包括沼泽、泥炭地、湿草甸、湖泊、河流、滞蓄洪区、河口三角洲、滩涂、水库、池塘、水稻田以及低潮时水深小于6米的海域地带等。
保护原则一般强调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湿地保护措施:
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会规定湿地的保护措施,如划定湿地保护红线,实行湿地总量控制制度,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
禁止擅自开垦、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确需占用的,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采取补救措施。
鼓励和支持湿地保护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以及湿地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
湿地管理责任:
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在湿地保护中的责任,包括制定湿地保护规划、加强湿地保护机构建设、落实湿地保护经费等。
相关部门如林业、水利、农业、环保等也负有湿地保护的管理责任,需加强协作,共同推进湿地保护工作。
对于违反湿地保护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以及刑事责任等。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描述,具体的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内容可能会有所不同。如需了解详细的条例内容,建议查阅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官方文件或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以下简称“湿地保护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是我国首次专门针对湿地生态系统进行立法保护,将引领我国湿地保护工作全面进入法治化轨道,开启保护工作的新篇章。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湿地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在5月27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2年第二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解读湿地保护法正式实施的相关内容——
湿地是全球重要生态系统之一,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维护生物多样性、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固碳等重要的生态功能,对维护我国生态、粮食、水资源、生物安全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具有重要作用,被誉为“地球之肾”“物种基因库”。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不断强化湿地保护,国家和省级层面累计建立97项湿地相关制度,初步形成了湿地保护政策制度体系,开启全面保护湿地新阶段。“国土三调”首次设立了“湿地”一级地类,湿地生态功能更加凸显。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初步建立,指定了64处国际重要湿地、29处国家重要湿地,建立了600余处湿地自然保护区、1600余处湿地公园,湿地保护率提高到50%以上。安排中央资金169亿元,实施湿地保护项目3400多个,新增和修复湿地面积80余万公顷,鸟类损失农作物补偿面积超过100万公顷。实现内地国际重要湿地监测全覆盖,国际重要湿地生态状况总体稳定良好,退化湿地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基层湿地保护管理能力得到进一步强化,各地开展湿地保护的积极性显著提高。
去年12月24日,湿地保护法正式公布,并确定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
湿地保护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法治实践,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为全社会强化湿地保护和修复提供了法律遵循。
湿地保护法的出台,是推进新时代湿地保护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法律确立了“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建立了覆盖全面、体系协调、功能完备的湿地保护法律制度,引领我国湿地保护工作全面进入法治化轨道。
湿地保护法的出台,是健全完善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森林、草原、荒漠、湿地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我国已有森林法、草原法和防沙治沙法等专门法律。湿地保护法的出台,填补了我国生态系统立法空白,进一步丰富完善了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湿地保护法的出台,彰显了中国引领全球生态治理大国形象。经过近50年发展历程,《湿地公约》内涵由最初专注水禽栖息地和迁徙水鸟的保护,逐步演变为湿地生态系统整体保护。经国务院批准,并经公约常委会审议通过,我国成功申办《湿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实施好湿地保护法,对于我国全面履行《湿地公约》,参与和引领国际湿地保护,彰显中国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树立负责任大国形象,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一条__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__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
江河、湖泊、海域等的湿地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__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
法律分析: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是由开发利用资源、保护改善环境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我国现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由下列各部分构成: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环境标准;其它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法律分析:《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共有第三十五条内容。本规定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法律依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 国家对湿地实行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如下:
1、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3、国家对湿地实行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4、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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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吉林省湿地拆迁补偿办规定,吉林省湿地管理条例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陶岚雯
内容审核:刘伟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