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购房,儿媳是否享有权益?,本文讲述了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的归属问题。根据出资情况和产权登记情况,该不动产可以被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无法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
本文讲述了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的归属问题。根据出资情况和产权登记情况,该不动产可以被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无法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法律分析
没有特别的说明,这种情况下视为老人将财产赠与自己的子女,归男方所有。如果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则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可以另有约定。如果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无法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一、婚后父母出资买的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此种情况,有着赠与夫妻双方的意思。
因此,除非有证据证明婚后父母一方出资买的房子是赠与自己的子女的,在离婚房产分割时,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婚后由父母双方出资买房,且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产分割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婚后购买的房子是否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
不一定。一、婚后买房房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应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2、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产权属于父母,离婚时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二、婚后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一方的名字,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结语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由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则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可以另有约定。如果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无法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因此,婚后由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可以另有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老人健在,儿媳要求让老人房子过户他们名下,合理。
房产登记在老人名下,老人就有决定权,儿媳可以提出要求,但老人也有权决定是否过户(赠与)。
父母将房产过户给子女的方式如下:
1、以出让的形式过户,也就是按照交易程序以出售的形式办理过户;
2、以赠与的方式转让所有权,包括赠与公证、房屋评估评估、所有权转让;
3、通过继承转移所有权,但这种情况需要发生在父母其中一方死亡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并不常见。
继承房产流程如下:
1、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2、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
(1)遗嘱继承;
(2)法定继承。
3、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4、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
综上所述,用赠与方式办理房屋的过户,先去办理赠与房产的一个公证,再去办理房屋评估作价以及房屋鉴定,再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老人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儿子和儿媳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具体的分配情况如下: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1、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得侵害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 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
12、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具体按照以下处理方式:
1、男女平等原则;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
3、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对夫妻双方有约定的,且约定合法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规避法律或者无效的,按共同财产处理;
5、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处理。
综上所述,夫妻共有财产的分配方式:一般应先由夫妻双方协议分配;如果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属于男女双方的共有财产才能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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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邓海凤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老人购房,儿媳是否享有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