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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对户口所在地是否享有永久居住权,民法典户口所在地永久居住权相关条款解析: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25 21:23:37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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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对户口所在地是否享有永久居住权,一、民法典中对户口所在地是否享有永久居住权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目前民法上的居住权概念是对他人住宅享有的占用、使用的用益物权,是需要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并完成登记设立的,并不是对户口所在地就自动

民法典中对户口所在地是否享有永久居住权,民法典户口所在地永久居住权相关条款解析: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民法典中对户口所在地是否享有永久居住权

一、民法典中对户口所在地是否享有永久居住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目前民法上的居住权概念是对他人住宅享有的占用、使用的用益物权,是需要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并完成登记设立的,并不是对户口所在地就自动有居住权。两者一定要区分开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居住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2、居住权的客体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

3、居住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属于支配权的一种。

4、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

5、居住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手续,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二、我国民法典对户口所在地永久居住权的规定

《民法典》中对户口所在地是否享有永久居住权的概念需要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并完成登记设立,不是自动具备。居住权是特定公民对特定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需有法定依据或合同约定,并办理登记手续,受法律保护。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对户口所在地是否享有永久居住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目前民法上的居住权概念是对他人住宅享有的占用、使用的用益物权,是需要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并完成登记设立的,并不是对户口所在地就自动有居住权。两者一定要区分开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居住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2、居住权的客体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

3、居住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属于支配权的一种。

4、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

5、居住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手续,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结语

根据《民法典》规定,居住权是对他人住宅享有的占用、使用的用益物权,需要通过书面合同并完成登记设立。并不是户口所在地自动享有居住权。居住权的特征包括特定公民作为主体,房屋作为客体,属于用益物权,取得需有法定依据或合同约定,并需办理登记手续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三、民法典户口所在地永久居住权相关条款解析

民法典对户口所在地是否享有永久居住权的概念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是一种通过合同订立和登记设立的占用、使用他人住宅的用益物权,不自动赋予户口所在地的居住权。居住权的特征包括特定的公民作为主体、房屋作为客体、属于用益物权、需有法定依据或合同约定、并需办理登记手续受法律保护。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对户口所在地是否享有永久居住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目前民法上的居住权概念是对他人住宅享有的占用、使用的用益物权,是需要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并完成登记设立的,并不是对户口所在地就自动有居住权。两者一定要区分开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居住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2、居住权的客体只限于房屋。

如出租人的房屋。

3、居住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

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

属于支配权的一种。

4、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

5、居住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手续,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结语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居住权是对他人住宅享有的占用、使用的用益物权,需要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并完成登记设立。并不是对户口所在地就自动享有居住权。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客体只限于房屋,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取得居住权应有法定依据或合同约定,并办理登记手续,受国家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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