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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使用权纠纷解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样的2025,历史遗留的土地纠纷怎么解决: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5-15 19: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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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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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使用权纠纷解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样的2025,农村历史遗留土地权属争议法律,对于农村历史遗留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律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答:土地权属争议解决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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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农村土地使用权纠纷解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样的2025,农村历史遗留土地权属争议法律

    对于农村历史遗留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律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答:
    土地权属争议解决方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双方当事人首先应当尝试通过协商来解决。协商作为一种和平、高效的方式,能够快速地达成共识并解决争议。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调解。调解是一种由第三方介入,协助双方达成争议解决协议的方式。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还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将依法对争议进行裁决,该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或者选择直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依法审理案件,并作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判决。
    土地权属争议的具体处理
    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时,应尊重历史事实,并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裁决。对于历史遗留问题,要结合当时的政策、法律环境以及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各方权益。
    争议双方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各自的主张,如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明、历史使用记录等。这些证据将有助于仲裁机构或法院作出公正的裁决。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应遵守法律程序,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避免采取过激行为导致矛盾激化。
    涉及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确立了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并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这为解决土地权属争议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则具体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途径和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民事责任,为处理此类争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农村历史遗留土地权属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种方式来解决。在处理过程中,应尊重历史事实、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裁决,并遵守法律程序,以确保争议的公正、合理解决。

    二、历史遗留的土地纠纷怎么解决

    对于历史遗留土地纠纷问题,村民委员会应该充分发挥作用进行调解。一、农村土地纠纷的现状1、征地补偿纠纷。农户土地被征收过程中因补偿标准、被征用土地的实有面积、土地上种植物的价值评估、补偿费用的发放标准不一致,或兑现补偿不及时等引发的争议。从已发生纠纷的情况来看,此类纠纷是当前土地纠纷中涉及农户多、政策性强、调解难度大的纠纷。2、土地承包纠纷。主要是关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承包问题,在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纠纷,对集体成员以外的人发包和关于承包的条件因人而异等问题也可能发生纠纷。3、土地边界纠纷。当事双方因为所使用土地的边界发生的争议,多发生在直接相邻的两方或者多方土地之间,也可能是发生在不直接相邻的双方或者多方之间,或者由于边界模糊,使得双方难以分辨引发争议。此类纠纷最多最普遍,多发生在收种季节。除了一些多年无法确权的纠纷,一般处置难度不大。4、宅基地纠纷。因农村宅基地管理比较混乱,违规建房、私搭乱建情况比较突出,容易引发矛盾,再有相邻宅基地之间的边界问题也是宅基地纠纷的发生的重要原因。5、家庭土地纠纷。随着时间的推移,农村家庭因死亡、搬迁、子女升学、嫁娶、生子等人口变动原因出现变化,或是由来已久的农村“分家”习惯,导致分地不公等情况,致使当前不少家庭内部成员之间产生纠纷。二、农村土地纠纷多发的原因1、基层干部法律观念淡薄。一些村委会等基层干部法律意识差,对土地的管理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操作,有的擅自作主买卖集体所有的土地;有的未经多数农民同意就擅自组织土地流转,损害农民利益;有的在村民申请宅基地时,以口头的方式就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许可给一些人使用,致使一些人本该合法拥有一份宅基地,却没有办理合法的使用手续,一直处于非法占用土地状态。2、农民契约意识不强。3、立法方面存在不足。4、土地征用透明度不高。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占用大量的土地,但土地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农村的土地日渐减少,农民人均占有耕地量逐渐减少,对于多年来一直靠耕种土地的农民来说,土地就是生活保障,是取得收入的重要来源,对土地十分珍惜。但在征用土地时,有关部门没有向农民宣传好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将各项补偿标准及时、全面地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公开,甚至没有将土地的各项补偿及时、足额的发放到农民的手中。从而引起占地纠纷、补偿纠纷,增加了农村的不安定因素。三、农村土地纠纷处置对策1、处理土地纠纷过程中,要及时冷静。在农村发生的土地纠纷,大部分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在接到关于土地纠纷的报警后,我们应尽快赶往现场处置。到达纠纷现场后,民警尽量让土地纠纷双方当事人保持克制,防止事态扩大,同时认真听取当事人发表意见,并注意用词用语,勿将矛盾引到自己身上。在详细了解纠纷的内在原因和当事人纠纷以外的原因后,可以积极调动村干部、当地有威望的人或与矛盾双方关系好的人等各种因素,以合情合理、大致均衡、顾及双方面子为目标才解决纠纷,平息矛盾。遇到可能发生恶性、群体性的土地纠纷事件,要第一时间上报主管领导请求支援。2、处理土地纠纷过程中,要部门联动。遇到派出所一个部门难以解决的土地纠纷时,就需要我们在稳控局面的前提下,及时向乡镇党委、政府汇报,在其统一领导下,组织综治办、派出所、土管所、司法所、村委会等相关人员,各部门互相配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村规民约进行联合调解,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化解土地纠纷。3、处理土地纠纷过程中,要慎用处罚。在农村地区发生土地矛盾纠纷双方多数是亲戚或是邻居,如果只是简单依照相关法律条文,对双方做出处罚,并不利于将双方的根本矛盾解决,因此在处理因土地矛盾纠纷导致的治安案件,应结合实际情况,建议双方在公安机关和村委会的主持下以调解来做出处理,将会对整个事件和村民和谐相处有着积极的作用。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或不愿调解的,依法采用处罚措施,并告知当事人依法解决土地纠纷。4、处理土地纠纷过程中,要超前预防。根据现有警情分析,现在处理的矛盾往往是前期矛盾的后遗症。有的是由于国家政策的变化造成的;有的是历史遗留问题未彻底解决而导致矛盾后移;有的甚至完全是人为因素造成。对于现在面对这些土地矛盾纠纷,在处理时需要有不给后人留下后遗症的责任意识。在处理过程中,要注意:强化流转手续办理的主体规范、程序规范,实体规范,强化土地使用的日常监管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土地纠纷的高发的现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三、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和新规定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比照1997年、1998年省政府有关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处理的政策规定,在1999年1月1日前实施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并已建成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经行政处罚后,符合用地审批条件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四、历史遗留土地使用权处理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人民政府应当充分查明争议土地权属演变及使用情况的历史脉络,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依法妥善作出处理。对于历史上已经签订过协议,明确各方权属的,应当充分尊重协议的效力,结合土地使用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长期使用的国有土地,依法应当将土地所有权确定为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归该集体所有制单位。

    法律依据: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五、应该如何处理土地确权中的历史遗留问题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坚持依法依规、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民主协商、分类处理的原则妥善处理。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执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政策基本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处理。同时,处理这类问题时要严格区分《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前和实施后的矛盾性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的矛盾纠纷不能照搬《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条款。《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后产生的矛盾应严格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在3月1日《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国家没有出台针对性很强的调整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法律,因此解决这个时间段的矛盾纠纷应按照政策法律的基本精神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处理。把握好以下三点:

    1、对“农转非”人员土地的处理。在3月1日前村委会根据当时的政策对“农转非”人员的土地进行调整的,区分三种情况进行处理。第一,已将“农转非”人员土地收回并转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营管理的,应予以认可,不能推翻重来。第二,已将“农转非”人员土地收回并转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员经营管理的,应审查程序是否合规合法。如果程序合规合法应待承包期满后收回如果程序不合规的,应终止合同并收回承包地。收回的土地应按机动地性质进行处理。第三,将“农转非”人员的土地收回后还没有转包给他人经营的,可以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在“农转非”家庭户申请返还的前提下经村民会议决定是否将土地返还给原承包户。

    2、对农村散养“五保户”土地的处理。关心、照顾“五保户”的生活是全社会的责任,对自愿关心“五保户”的行为应予以肯定。对农村散养的“五保户”在生前有社会人员代为照顾起居生活和死后安葬等监护义务的,该“五保户”的承包地在其死后可以由社会监护人员在本轮承包合同到期前代管。对无社会人员代为监护的农村散养“五保户”的土地,在其死后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按机动地性质进行处理。

    3、对外迁户土地的处理。村委会为完成税费收取任务将全家户口迁出本村的农户土地调整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承包,且其他成员正常履行税费义务的,无论是否办理经营权变更手续均应予以认可不应推翻重来。

    六、土地的历史遗留问题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的规定,各村集体土地的划分以农村为单位来进行的,并且在近几年实行的农村土地改革,也明晰了土地的权属,现在很多村民的手中已经陆续拿到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证。但对于集体土地来说,未发包到户并且由村集体统一进行经营的这部分,流转的时候经常会遇到一个难题,这个难题就是土地的四至界限不清晰,村集体总是拿不出强有力的权属证明,进而就会引发一系列的土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条 中有明确规定,宅基地及土地等非私人财产,是不可以继承的,不过地上的房屋或地上的附着物是允许继承的。有一些村民认为,不管是宅基地还是承包地,到最后都是自己的,家里老人去世后,那么就应该由子女来继承。这样就会引发宅基地“一户多宅”这个问题,而且耕地也因为继承导致人均占有量不平衡等,会产生一系列的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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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阮世

    内容审核:赵正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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