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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纠纷是否列入法律草案仲裁范围2025,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事件: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5-15 19:15:59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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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纠纷是否列入法律草案仲裁范围2025,地块回收遇补偿纠纷 律师以打促谈 当事人维权成功,案情简介:地块被回收补偿有争议 当事人求助律师以期合理补偿江西省某市一鞋业公司多年前合法取得了当地某工业园区中一地块的所有权。然而,由于政府规划

征地补偿纠纷是否列入法律草案仲裁范围2025,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事件:今日拆迁普法

  • ● 圣运推荐:征地补偿纠纷是否列入法律草案仲裁范围2025,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事件:今日拆迁普法
  • 一、征地补偿纠纷是否列入法律草案仲裁范围2025,地块回收遇补偿纠纷 律师以打促谈 当事人维权成功

    案情简介:地块被回收补偿有争议 当事人求助律师以期合理补偿

    江西省某市一鞋业公司多年前合法取得了当地某工业园区中一地块的所有权。然而,由于政府规划原因,该地块被闲置多年未予使用。随后,当地政府决定回收该地块,但在补偿事宜上与公司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面对这一困境,鞋业公司决定寻求法律援助,委托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朱久林律师代为维权。

    办案经过:律师以打促谈 当事人成功维权

    接受委托后,朱久林律师迅速对案情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析,并制定了详细的办案策略。首先,朱律师整理了公司提供的所有相关资料,包括地块权属证明、政府回收通知、双方沟通记录等,为后续的法律程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调查过程中,朱律师发现当地政府试图无偿收回该地块,这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于是,朱律师代表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政府给予合理的补偿。

    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和充分的证据展示,朱律师成功揭露了政府无偿收回地块的违法性,并据理力争,最终与当地政府达成了调解协议。根据协议,政府将向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款,以弥补公司因地块回收而遭受的损失。


    二、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事件

    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可以起诉。被征收人与征收人可以就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进行合理范围内的协商沟通,沟通未果的可以交由同级征收管理部门裁决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拆迁补偿纠纷:寻求拆迁律师帮助维权

    该条例规定拆迁补偿不符合要求时,当事人可以委托拆迁律师处理案件,但具体能否提高拆迁补偿标准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人应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法律分析

    如果拆迁补偿不符合要求,当事人可以考虑委托拆迁律师处理案件,但具体能否提高拆迁补偿标准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拓展延伸

    房屋征收条例:维护权益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根据《房屋征收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八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征收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程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或者认为行政行为所损害的合法权益不公正的,可以自收到房屋征收决定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实现。

    结语

    拆迁补偿不符合要求时,当事人可以委托拆迁律师处理案件,但具体能否提高拆迁补偿标准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拆迁部门应当依照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拆迁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四、土地纠纷律师拆迁律师事务所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土地拆迁纠纷中律师总结出来的几个问题:1、法定补偿标准的缺失造成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随意性极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第三款对耕地征用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进行了规定并有具体的计算标准,但对因土地征用而引起的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拆迁却没有补偿标准。2、对拆迁中农民的私有财产权保护不够。农民通过宅基地依法取得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农民在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属农民私有财产是无可非议的。但在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现实中,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对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法律关系进行明确的界定和规范,地方政府与村组签订《土地征用协议书》,协议中却将属于农民私有财产的房屋一同处分。这种协议将私产与公产混为一谈,其违法性显而易见。3、房屋所有人和第三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关于土地交易纠纷

    土地交易纠纷的原则:

    (一)一般土地纠纷案件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先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时,才能按规定依照司法程序解决。未经行政调处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属物,不得影响生产和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变更附着物。

    (三)历史上已经达成有协议、协定,或已制定有乡规民约的,而这些协议、协定乡规民约并不违背国家法律、法令和党的政策的,予以维护,不合理的部分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四)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作具体分析。通过仔细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区别党在各个阶段的方针、政策,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处理意见,切忌用简单、武断、一概而论等解决办法。

    (五)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精神和法律规定,保护原社队或个人的应有权益。

    (六)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未解决前,如无法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维持现状时,土地管理机关有权指定临时使用单位使用,以保护争议的土地,争议双方均须服从,不得借故破坏土地及其附属物,不得煽动群众闹事,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强行占地。

    (七)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实事求是原则,从实际出发,参照历史变迁情况和现实使用情况,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合情、合理、合法地加以解决。

    (八)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国家、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维护单位或公民个人的合法使用权。

    (九)处理土地纠纷涉及各有关部门的,应同有关部门共同协商,正确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共同管好用好土地。

    六、如何处理土地地块补偿纠纷?

    法律分析: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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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皮盈文

    内容审核:王学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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