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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没有参与听证,违法吗2025,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没有参与听证,违法吗: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5-15 07: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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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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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没有参与听证,违法吗2025,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没有参与听证,违法吗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没有参与听证并不直接构成违法行为。然而,参与听证是被拆迁人行使自己权益的重要方式,有助于确保拆迁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听证会的目的在于提供一个平台,让各方能够就拆迁方案、补偿标准等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协商。被拆迁人通过参与听证,可以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意见,争取更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方案。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被拆迁人必须参加听证,但如果被拆迁人未参加听证,可能会失去为自己争取权益的机会。此外,如果拆迁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或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情况,而被拆迁人未参与听证提出异议,后续维权可能会面临更多困难。

    因此,尽管不参与听证并不直接违法,但建议被拆迁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参与听证过程,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也可以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对拆迁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二、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没有参与听证,违法吗

    具体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判定是否违法:在房屋拆迁之前进行听证的,行政机关要在进行听主证前七天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没有通知被拆迁人造成没有参加的,听证是违法的,如果通知后被拆迁人没有参加的,听证程序是合法的。

    国家规定: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听证是指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当事人未能就补偿安置有关事宜达成协议,经拆迁当事人一方申请行政裁决,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行政裁决前组织拆迁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听证,听取双方就拆迁补偿安置问题陈述、申辩和质证的行为。

    次,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要求听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组织听证;放弃听证权利的,须有被征地出具的经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签名同意放弃听证权利的证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听证会,按照政策法规,在公示和征求意见阶段,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没有任何区别,不过,在判断是否举行听证会的依据上有所不同。首先,涉及人数较多的,必须召开听证会,而人数较少的项目一般选择不召开听证会。

    一、具体工作程序:

    1、拆迁过程中,裁决前必须举行听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听证会召开前7日就听证时间、地点、方式等向社会公告,同时向听证相关人员送达。

    3、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当事人及其,听证主持人与本拆迁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听证会的召开:

    (1)听证记录员宣布听证纪律;

    (2)听证主持人宣布事由,询问、核实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听证开始;

    (3)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作介绍说明;

    (4)当事人双方进行申辩;

    (5)听证主持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调查;

    (6)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5、房屋拆迁笔录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认可。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记明;

    三、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是否参与了听证这一过程

    国家规定: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听证是指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当事人未能就补偿安置有关事宜达成协议,且未达成协议户数占拆迁总户数40%以上的,经拆迁当事人一方申请行政裁决,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行政裁决前组织拆迁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听证,听取双方就拆迁补偿安置问题陈述、申辩和质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一、具体工作程序:

    1、拆迁过程中,未达成户数超过拆迁总户数40%的,裁决前必须举行听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听证会召开前7日就听证时间、地点、方式等向社会公告,同时向听证相关人员送达。

    3、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当事人及其,听证主持人与本拆迁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听证会的召开:

    (1)听证记录员宣布听证纪律;

    (2)听证主持人宣布事由,询问、核实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听证开始;

    (3)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作介绍说明;

    (4)当事人双方进行申辩;

    (5)听证主持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调查;

    (6)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5、房屋拆迁笔录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认可。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记明;

    6、主持人在听证会结束后,填写,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听证结束。

    四、征地拆迁过程中是由谁来组织听证

    法律分析:房屋拆迁过程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听证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让其可以表达出自己的意见,促进决策的民主和科学化。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五、征地拆迁需要听证程序?

    法律分析:征地拆迁需要听证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六、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没有参与听证,违法吗

    在房屋拆迁之前进行听证的,行政机关要在进行听主证前七天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没有通知被拆迁人造成没有参加的,听证是违法的,如果通知后被拆迁人没有参加的,听证程序是合法的。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房屋拆迁的主体有哪些

    城市房屋拆迁流动中的几大主体:

    1、拆迁人: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2、被拆迁人: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3、房屋承租人:指与被拆迁人具有正当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4、拆迁实施单位(即拆迁公司):指依法设立,取得房屋拆迁资质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对被拆迁人入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顿协议的独立法人单位。

    5、拆迁评估机构(评估公司):指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纳进本地拆迁评估机构名录,负责对被拆迁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安顿房)的房地产市场价值入行评估的机构。

    6、房屋拆除单位(拆除公司):指具有房屋拆除资质,在拆迁流动中负责对被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入行拆除的单位。

    7、拆迁治理部分:指代表政府依法对拆迁流动入行监视和治理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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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罗子嘉

    内容审核:李站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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