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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进程中,何为听证2025,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进程中,何为听证: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5-15 07:15:19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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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进程中,何为听证2025,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进程中,何为听证,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进程中的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涉及当事人重大权益的行政处罚决定前,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确保行政决定的正确性,而组织的一种特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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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圣运推荐: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进程中,何为听证2025,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进程中,何为听证:今日拆迁普法
  •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进程中,何为听证2025,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进程中,何为听证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进程中的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涉及当事人重大权益的行政处罚决定前,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确保行政决定的正确性,而组织的一种特殊程序。听证程序允许当事人就行政机关的调查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听证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行政机关根据执法调查人员的处罚建议,确定案件是否属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范围。

    行政机关向当事人发出听证告知书,询问是否要求听证。如果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规定期限内(如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行政机关确定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主持人,并在听证会前的一定时间(如七日前)通知当事人。

    听证会举行时,调查取证人员会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

    当事人或其委托人有权进行答辩,并与调查取证人员就案件相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

    听证结束后,听证记录会交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审核并签字或盖章。

    主持人会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汇报听证情况,提交听证记录,行政机关将按照一般程序的规定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听证程序确保了当事人在行政机关作出重大决定前有充分的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提供证据,是行政程序中保护当事人权益的重要环节。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进程中,如果涉及当事人的重大权益,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进程中,何为听证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进程中,何为听证

    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拆迁的过程中听证是指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行政机关依据被征收人的要求,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征收行为进行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听证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重要法律程序。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第三条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的主管部门组织。

    依照本规定具体办理听证事务的法制工作机构为听证机构;但实施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可以由其经办机构作为听证机构。

    本规定所称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是指依法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但主要由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的事项,包括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等。

    第四条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依职权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以听证会形式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程序

    1、办理用地申请

    用地单位需要征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

    2、拟定征地方案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提出的用地申请后,应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工地方案。

    3、征地审查

    国土房管局根据各项征地相关方案编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4、征地审核与批复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5、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6、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区县国土房管局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关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

    8、补偿安置的实施

    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费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三、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进程中,何为听证

    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拆迁的过程中听证是指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行政机关依据被征收人的要求,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征收行为进行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听证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重要法律程序。《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三条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的主管部门组织。依照本规定具体办理听证事务的法制工作机构为听证机构;但实施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可以由其经办机构作为听证机构。本规定所称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是指依法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但主要由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的事项,包括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等。第四条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依职权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以听证会形式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程序

    1、办理用地申请用地单位需要征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

    2、拟定征地方案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提出的用地申请后,应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工地方案。

    3、征地审查国土房管局根据各项征地相关方案编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4、征地审核与批复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5、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6、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区县国土房管局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关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

    8、补偿安置的实施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费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拆迁的过程中听证是指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行政机关依据被征收人的要求,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征收行为进行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听证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重要法律程序。

    四、征地听证会村民都能参加吗

    法律分析: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人和听证陈述人,除此以外的其他人,如为会议的进行做有关的服务工作的人员不是听证参加人,不享有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立法法没有规定听证的范围。考虑到听证活动开展的现状,示范稿对听证的范围作出规定。听证的范围,示范稿区分两种情况作出规定:即应当举行听证会和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情况。对于法律法规案内容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事项(如征收利息税,关于婚姻法的修改,几乎是所有公民关注的问题)或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有较重大影响(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规,可能不是对多数个人或组织有影响,但对于某个群体有较重大影响),都应当举行听证会。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情况,是指在这些情况下,可能需要举行听证会,也有可能通过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的方式征求意见更合理。

    法律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则》 第十六条 听证会代表应当亲自参加听证,并有权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查阅听证纪要。 听证会代表应当忠于事实,实事求是地反映所代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遵守听证纪律,保守国家秘密。

    五、征地拆迁过程中是由谁来组织听证

    法律分析:房屋拆迁过程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听证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让其可以表达出自己的意见,促进决策的民主和科学化。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六、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听证程序是怎样的

    1、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2、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意见;

    3、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4、听证会的组织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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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严安

    内容审核:刘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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