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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垦荒山荒地被征收补偿政策有哪些2025,荒地开垦政策有哪些: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5-15 05:52:36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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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垦荒山荒地被征收补偿政策有哪些2025,荒地开垦最新政策,关于荒地开垦的最新政策,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对您问题的详细解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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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开垦荒山荒地被征收补偿政策有哪些2025,荒地开垦最新政策

    关于荒地开垦的最新政策,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对您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荒地开垦政策概述

    荒地开垦需经过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这意味着,个人或单位在开垦荒地前,需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荒地开垦后的使用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二、荒地开垦的具体规定

    开垦对象的限制: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只允许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对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进行开垦。

    开垦面积的限制: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需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需报国务院批准。

    开垦后的用途限制:开垦的荒地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渔业生产,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

    三、荒地开垦的补偿政策

    如果因国家建设或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已开垦的荒地,征收者需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征收土地所造成的损失来确定。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需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您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原文或咨询专业律师。

    二、荒地开垦政策有哪些

    根据相关政策的规定开荒者有权使用被开荒的土地,可以用来耕种,但不能用于建房。对于开荒地,一般是维持原有开荒者的使用权。但如果原有开荒者在开荒后又撂荒,后续的开荒者能否取得开荒地的使用权,要看前一个开荒者是否构成了撂荒的事实。如果种植一年生的作物,一直过了两年都没有人再打理,可以视为是撂荒。农村开荒的规定有: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2001年,国家就有“谁开荒谁收益”的政策。根据省政府2005年11号文件规定,安置费应该百分之七十以上给被征地的农户,具体补偿一般以经管局发放的承包证为准。

    土地是可以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双方需要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荒地的承包有利于我国土地的利用,那么,农村开荒地有年限规定吗?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对于农村开荒地承包年限,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作出约定。但如果确定土地用途的,不能超过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

    为了提高土地的使用率,对于荒地,农民个人是可以承包的。荒地是土地的一种,其所有权归属法律应当作出规定。那么,土地法对开荒地所有权的规定是怎样的呢?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土地法对开荒地所有权的规定荒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开荒人在征地时候可以获得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

    法律依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简要总结:

    谁开荒谁受益的政策红头文件原文?农村开荒的规定有: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三、开荒地新政策国家规定

    开荒地国家新政策年规定:开荒者有权使用被开荒的土地,可以用来耕种,但不能用于建房。对于开荒地,一般是维持原有开荒者的使用权。但如果原有开荒者在开荒后又撂荒,后续的开荒者能否取得开荒地的使用权,要看前一个开荒者是否构成了撂荒的事实。【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条 第一款、第二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农民开荒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开荒地的土地补偿归荒地开垦者。开垦荒地如果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法规的,会受法律保护,当发生土地征收时,应当依法向垦荒人作出补偿。但是,如果开垦禁止区域内的荒地,不但没有补偿,还可能会面临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一、农田征收补偿程序:1、拟定征地方案 征地方案由拟征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 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地方案,包括征地的目的及用途,征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征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2、审查、报批及批准 征地方案拟定后,由县、市人民政 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 府批准,获得批准的,批准此征地方案的政 府将作出用地批复,下级政 府以此为依据进行征地。3、征地方案公告 征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在当地予以公告。二、征地补偿标准: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五、荒地开发造地政策补贴

    法律分析:开荒造地,不是所有区域都能享受国家的补贴,详细咨询该区域有关部门,不过开荒造林,国家有补贴的。

    一、第一次调整是2008年荒山荒地造补助标准由50元/亩提高到100元/亩;仅过一年,第二次调整在2009年-2010年间补助标准就由100元/亩提高到了200元/亩;第三次调整是从2011年起,国家再次将荒山荒地人工造林(乔木)中央补助标准由200元/亩提高到300元/亩。

    二、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全市2003-2007年五条道路两侧绿化实施方案》和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四条道路两侧造林绿化的实施意见》,对干线公路(济莱青高速、莱钢连接线、博莱高速、莱新高速、莱明路、莱麻路、仲临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荒山大户造林,由大户填制造林申请书、规划设计书、施工设计书,经所在地村委会、乡镇(办事处)政府、区林业局审核同意后报市林业局,由市林业局、财政局审核批准立项。按照“申请、立项、实施、验收、兑现”程序,实行“花钱买活树”、“以奖代补”政策。松柏类绿化树木,主要是生态效益、景观效益、社会效益,可以结合当地资源发展生态旅游以及林下养殖家禽等途径来增加经济效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四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五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四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六、国家对农村开荒地是怎样的政策

    法律分析:开荒者有权使用被开荒的土地,可以用来耕种,但不能用于建房。对于开荒地,一般是维持原有开荒者的使用权,如果所有权属于村集体的开荒地,村集体可以依法追回开荒地的使用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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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何盈

    内容审核:罗思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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