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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设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程序是什么2025,征收永久基本农田规定是什么: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5-15 05:4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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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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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设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程序是什么2025,征收永久基本农田规定是什么,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是对征收永久基本农田规定的详细解答:一、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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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国家建设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程序是什么2025,征收永久基本农田规定是什么

    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是对征收永久基本农田规定的详细解答:

    一、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对特定类型的耕地实行严格保护,这些耕地包括:

    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蔬菜生产基地;

    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二、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规定

    尽管法律没有直接对征收永久基本农田做出详细规定,但可以从相关法规中推断出以下几点:

    征收前提:由于永久基本农田受到严格保护,因此,任何征收行为都必须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且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征收程序:征收永久基本农田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土地征收程序,包括征收方案的制定、审批、公告、补偿等环节。

    补偿安置:征收永久基本农田必须对被征收人进行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征收永久基本农田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同时,应加强对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征收永久基本农田规定是什么

    征收永久基本农田规定是由国务院批准之后是可以征收的,永久基本农田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征收的,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由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四条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第三十五条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第四十六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一、基本农田可以征收吗

    基本农田可以被征收,基本农田是国家特别保护的耕地,对于基本农田的征收程序也不同于其他的耕地。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五条就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占用基本农田,确实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是征收土地的,必须经过国务院的批准。即,只有国务院有权批准征收基本农田,其他任何单位都无此权力。

    按照相关规定,基本农田的面积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主要有: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5)国务院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因此实际上许多耕地都属于基本农田的范围。

    三、永久基本农田是能被征收吗

    永久基本农田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征收的,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由国务院批准。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四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第三十五条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第四十六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四、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标准

    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标准如下:1、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3、蔬菜生产基地;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处罚是什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处罚是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我国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对于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法律规定给予更加严厉的处罚。

    五、基本农田征地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国家农田征收补偿标准可以参照具体省直辖市制定的补偿标准。根据农田的使用用途划将征收农田分为不同的类型,在参照政府制定的补偿金额可以确认具体的补偿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六、基本农田征收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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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罗小

    内容审核:张小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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