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由哪一级政府审批2025,2023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由哪一级政府审批,一、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由哪一级政府审批 新《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是由国务院
一、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由哪一级政府审批
新《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是由国务院进行审批。
新《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因此征收基本农田必须由国务院审批。
二、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制度
另外,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严格管理,实行特殊保护: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设立保护标志,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将其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
本条规定第一款明确了永久基本农田的类型。这些被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土地是法律严禁征收的,即使是国务院也不得征收。本条第二款规定,各地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得少于行政区域内的80%,换句话说各地能够征收征用的耕地不得大于本行政区域内的20%。并且永久基本农田需要落实到块,设立保护标志,并且乡(镇)人民政府还要将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
对被征收来说,这是一个利好的消息。首先,当地政府如果要征收自家的耕地的,先看耕地是不是属于永久基本农田的范围,如果属于则无权征收;其次,看当地政府在征收公告中的征收面积是多少,是否都是耕地,超过35公顷的耕地征收无权;第三,可以申请信息公开,查询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规划方案,国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该规划方案有没有经过经过省级政府的批准以及国务院的备案。
新《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是由国务院进行审批。
新《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因此征收基本农田必须由国务院审批。
一、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制度
另外,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严格管理,实行特殊保护: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设立保护标志,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将其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
本条规定第一款明确了永久基本农田的类型。这些被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土地是法律严禁征收的,即使是国务院也不得征收。本条第二款规定,各地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得少于行政区域内的80%,换句话说各地能够征收征用的耕地不得大于本行政区域内的20%。并且永久基本农田需要落实到块,设立保护标志,并且乡(镇)人民政府还要将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
对被征收来说,这是一个利好的消息。首先,当地政府如果要征收自家的耕地的,先看耕地是不是属于永久基本农田的范围,如果属于则无权征收;其次,看当地政府在征收公告中的征收面积是多少,是否都是耕地,超过35公顷的耕地征收无权;第三,可以申请信息公开,查询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规划方案,国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该规划方案有没有经过经过省级政府的批准以及国务院的备案。
法律分析:土地的功能发生变化,应该是由国土资源局进行批准上报,由国土资源部进行,改变它的用途。农用地转用制度又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制度,是指将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五种耕地如下:(一)经国务院或县政府批准确定的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简单来说,基本农田就是为了满足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而必须确保的耕地最低需求量。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法律分析: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目前我国实行审批权下放,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更大的用地自主权,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首批试点省份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试点期限为1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永久基本农田的征收审批权
●征收永久性基本农田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
●征用永久基本农田
●土地管理法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什么规定
●永久基本农田 土地管理法
●永久基本农田政府可以征收吗
●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由谁批准
●征用永久基本农田谁批准
●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被征收
●征收永久性基本农田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永久性基本农田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
●征用永久基本农田
●土地管理法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什么规定
●永久基本农田 土地管理法
●永久基本农田征地多少钱一亩
●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由谁批准
●征用永久基本农田谁批准
●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被征收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征收永久性基本农田土地补偿标准,永久基本农田 土地管理法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乐泽
内容审核:王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