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强拆房屋的步骤、程序,你清楚吗?,依法强拆房屋的步骤、程序,你清楚吗,在征地拆迁领域中,最为重大的一个环节无疑就是对涉案房屋、土地的强拆、强征。那么,人民法院在实践中究竟应当如何强制拆除房屋呢?地方政府在对“裁执分离”的实践中又该如何去
在征地拆迁领域中,最为重大的一个环节无疑就是对涉案房屋、土地的强拆、强征。
那么,人民法院在实践中究竟应当如何强制拆除房屋呢?地方政府在对“裁执分离”的实践中又该如何去做呢?值得广大被征收人高度重视的问题,又有哪些呢?本文,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就此问题进行初步浅析……
我们假定涉案强拆决定是合法的,然后开始本文的探讨。
因为如果强拆决定本身就不合法,那么强拆行为再文明、正确也合法不了。
现在,人民法院针对某处房屋、土地下达了强制执行裁定,接下来,法院或者政府会怎么办呢?
首先解决一个谁去拆的问题,当然要么是法院去拆,要么是政府去拆。
关于法院这块儿,《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十分重要的:
第228条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这是一项一般规定,适用于所有需要出现场的执行程序中,强拆房屋自然也不能例外。
被执行人注意两点就行了:
其一,来强拆的人员必须出示证件;
其二,强拆的情况必须制作笔录并进行签字。
实践中那种几百人黑压压一大片来强拆却又不出示证件的,一看就是违法,不会是法院干的事儿。
第250条规定,“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这一段是说在司法强拆时,法院应当通知被征收人到场,这样后面才有在笔录上签字这一说。
实践中那些“偷拆”的,也是一眼违法,拆除房屋必须“大大方方”进行,不允许偷偷摸摸。
“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这一段的意思也很明确,一是强拆时要叫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人员到场见证,从形式上确保有代表其权益的人员在场。
(村委会就是代表并维护村民权益的自治性组织,居委会也一样)二是所谓需要签字的“有关人员”都要进行签字,确保强拆是在阳光下进行的。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
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实践中,一些地方会规定由公证机关介入对涉案房屋内搬出的财物当场进行清点、记录,以确保日后不产生纠纷。
而那些直接动用大型机械推平房屋,将大量财物埋压在废墟瓦砾之下的情形,从程序上就是明显违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明文规定,要依法慎重处理好每一起强制执行案件,坚决反对,以“服务大局”为名,行危害大局之实的一切错误观点和行为,坚决防止因强制执行违法或不当而导致矛盾激化、引发恶性事件。
凡最终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务必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详细工作预案。
凡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以自杀相威胁等极端行为、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的,一般应当停止执行或首先要确保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
积极探索“裁执分离”即由法院审查、政府组织实施的模式,以更好的发挥政府的政治、资源和手段优势……
故此,另一个问题就是,如果是根据“裁执分离”原则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司法强拆”,政府又该怎么做呢?
其一,政府应当遵照前述《民事诉讼法》第250条的规定执行,出示证件及据以执行强拆的生效裁决文书,将被征收人及其家属清场,搬离财物并进行清点、记录,叫见证人到场并最后组织签字……全流程一个也不能少,否则就可能出人命。
实践中已多次发生清场不彻底导致被征收人或其他有关无关的人员被直接埋压在废墟之下致死或被铲车“铲死”的情形,这样的悲剧也只有严格依法实施强拆行为才能够彻底避免。
其二,遵照《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
譬如第43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征地拆迁领域通常不能适用这一例外情形)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青年律师陈丽芳指出,理论界对于这种“裁执分离”之下强制执行行为是否具有独立性、可诉性等问题仍存在争议。
不过对于被征收人而言,在面临司法强拆时一定要首先保障自身的人身安全,切不可作出“舍命不舍财”,主动往铲车底下钻等不理智行为。
同时,要及早将屋内人员及贵重物品清离,避免在强拆中损失扩大,更不要将金条、古董、字画之类的东西放置于待拆屋内,以免日后无法举证证明。
被征收人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强行阻挠司法强拆,是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其后果将会十分严重。
1.行政机关首先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3.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房屋的,应当向人民政府提交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法律分析:1.协商解决 根据国家征地赔偿标准进行赔偿,违法强拆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申请。
2.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拆迁许可证,依拆迁许可证而发生的拆迁裁决和法院的强拆统统要被撤销,实行执行回转。
3.同时可将诉讼中了解到的拆迁人提交的有关拆迁申请资料的违法性,进行投诉。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法院强拆要走以下程序:
1、拆迁部门提出强制拆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区、县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区、县人民政府决定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3、《决定书》要载明下列事项:
(1)被强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被强制拆迁房屋的地址;(2)强制拆迁的事实和理由;
(3)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
(4)强制拆迁的期限;
(5)要求当事人自行清理存放于拆迁标的物内的财物;
(6)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7)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和协助机关;
(8)制作《决定书》的机关名称和时间。
4、实施强制拆迁3日前须在强制拆迁现场张贴强制拆迁公告。
5、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强制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6、强制拆迁开始,执行人员要向被强拆人宣读《决定书》,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7、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要将强制拆迁过程记入笔录,搬迁财物要制作清单,清单一式两份,由执行人、被强拆人以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要注明情况。
8、强制拆迁房屋中搬出的财物,由执行强制拆迁的部门运送到指定场所,交给被强拆人。被强拆人拒绝接收的,应当办理提存公证。
9、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条规定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二)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三)组织当事人调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
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
(四)核实补偿安置标准。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鉴定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五)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裁决。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当予以确认。书面裁决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法律分析:
房屋强拆程序规定:
一、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二、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三、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四、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五、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六、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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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邹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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