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分配的土地没有确权,互换之后产生纠纷怎么办,集体分配的土地没有确权,互换之后产生纠纷怎么办,法律分析:于互换当事人口头约定、未签订书面合同而产生纠纷的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现实中,承包土地互换很少签订书
法律分析:于互换当事人口头约定、未签订书面合同而产生纠纷的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现实中,承包土地互换很少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当事人大多以口头约定形式互换土地。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要求收回互换土地,就涉及口头约定该如何认定的问题。对此,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双方当事人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其互换关系依法不成立或认定口头约定无效。笔者认为,按照农村习俗,互换往往以口头方式约定,且以相互交付互换物作为互换关系成立的标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当初的口头约定不持异议,且互换事实已实际发生,则互换关系即告成立,只要土地互换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其口头约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农村集体土地纠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1)协商和解。协商解决是争议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依法谈判、磋商,在双方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
(2)请求调解。即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经过中立的第三方的努力,促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3)根据争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仲裁是指仲裁机构对纠纷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请求解决的纠纷,依法审理、调解、裁决等居中公判的准司法行为。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双方无法达成和解,又不想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律分析:对农村集体土地逐一登记并依据大数据提供的技术条件,建立相应的数据库,以此为前提,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主体,分清责、权、利,为今后处理各种涉及到的农村集体土地方面的利益冲突奠定真实的基础和有效的参考依据。建立多元化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机制。视不同的纠纷,采取民事处理和行政处置分别加以解决。结合我国广大农村所奉行的“中庸之道”的现实,针对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政策在农村地区贯彻并不彻底的实际,坚持协商调解是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的主导思想,主要用以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集体土地与农民土地之间所存在的界定不明确、产权不清晰的问题。在解决的过程中,既要公正,更要客观,以秉承让利于民的原则为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争议没有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任意改变土地原有的现状。
法律主观:是指个人、单位之间对土地产权的归属发生的争议。土地权属争议基本包括:国有用地单位对土地使用权的争议;农民集体与国有用地单位对土地所有权的争议;农民集体之间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争议;集体建设用地单位之间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争议;农民个人之间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争议。二:如何解决土地权属争议?1、创新土地争议调处机制。建立市、区县、乡镇三级权属争议调处平台和条块结合、部门联动的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区县、乡镇政府的主体作用,分级负责。区县间的权属争议,由市级协调解决。区县内重大、疑难权属争议,由区县政府协调解决。乡镇内的权属争议,由乡镇政府协调处理。建立市级、区县、乡镇三级监测网络,加强前期预防和排查,力争把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2、细化和完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争议统计和分析及档案管理制度,动态掌握争议的变化趋势,进一步明确操作层面的问题,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打下了坚实的政策基础。3、加强培训,建立权属争议调处工作人才培养机制。建立乡镇、村专业纠纷调解组织,培养乡村纠纷调解员。加大业务培训工作力度,定期举办业务培训班,讲解分析案例,交流案件受理和查处经验等,为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做好人力资源保障工作。
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法律分析:阻挠行为不违法,恰恰相反是护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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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集体土地分配不公怎么办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凤黛妍
内容审核:冯兴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