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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动迁补偿以谁为被告,拆迁补偿协议是否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今日征拆法律知识更新

  • 发布时间:

    2025-01-17 12:38:14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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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动迁补偿以谁为被告,关于动迁补偿以谁为被告,动迁补偿可以以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以人民政府为被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第十六条规定:

关于动迁补偿以谁为被告,拆迁补偿协议是否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今日征拆法律知识更新

一、关于动迁补偿以谁为被告,关于动迁补偿以谁为被告

动迁补偿可以以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以人民政府为被告。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其第十六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由此可见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被告一般为以下两个:

(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一般而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

(二)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如拆迁指挥部等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3)由政府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纠纷时,出现以上三种情形的,人民政府为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

一、拆迁纠纷的防范对策有哪些

1、坚持动拆迁政策的公开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在房屋拆迁中动迁方必须做到办事制度公开,政策公开,程序公开,安置房源公开和动迁纪律公开。这样,就可以防止因操作不规范、政策不透明而引发的各类纠纷。同时也可以提高居民对拆迁政策的认识,遏制拆迁工作中个别人漫天要价,坚持不合理要求的现象。

2、要加强对动迁人员的管理,提高业务素质。由于动迁政策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且动迁工作牵涉到被拆迁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重视和加强对动迁人员的业务培训。使他们熟悉动迁法规,掌握政策。对动迁人员要制定考核后持证上岗制度,做到依法拆迁。

3、政府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房屋拆迁工作。坚持两手都要抓。拆迁中,一方面要督促动迁方充分考虑拆迁户利益,宣传拆迁政策要耐心,做细致的思想工作,多为拆迁户解决实际困难,使拆迁工作能够得到绝大部分拆迁户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要支持动迁方,对那些漫天要价、拒不搬迁的钉子户采取有效措施,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问题。

4、充分发挥政府管理监督和司法监督职能作用。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保障拆迁工作公正、公平。对拆迁中的不规范行为及违法违纪行为及时纠正和查处。司法部门在审理房屋拆迁安置纠纷案件时,应及时就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二、征地拆迁行政诉讼管辖如何确定

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由最初作出产权界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除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外,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对理解适用《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解读,认为对于有些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如果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指定到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也能够保证公正审判,也不必一律自己审理。

因此,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也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移送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拆迁补偿协议是否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

拆迁补偿协议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征收决定或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二)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四)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五)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三、拆迁安置补偿案件是民事诉讼吗

法律分析:拆迁安置补偿案件不属于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平等的。在拆迁安置补偿中,一方的主体为政府,一方的主体为公民。所以拆迁安置补偿案件为行政诉讼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四、起诉拆迁补偿纠纷如何确定被告

一、起诉拆迁补偿纠纷如何确定被告

在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被告一般为一下两个:

1、拆迁行政管理部门。

一般而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

2、人民政府。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如“拆迁指挥部”等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3)由政府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纠纷时,出现以上三种情形的,人民政府为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

二、起诉拆迁补偿纠纷的流程是什么

1、要确认被告。

如果是个人,可以到对方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打印户籍证明;如果是单位,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该单位的基本注册资料。

2、书写民事诉讼状。

诉状应说明当事人身份情况、诉讼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为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提交诉讼状和证据。

准备就绪后,就向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诉讼状和证据,立案庭的法官会在七天内通知是否立案。

4、举证。

立案后,人民法院可能会指定举证期限,要求在期限内提交全部证据材料,逾期提交的证据则不予质证。

5、开庭。

立案后,人民法院会安排开庭日期,并提前通知当事人。开庭时应准时到庭,原告无正当理由迟到的,人民法院会裁定按照撤诉来处理。

6、开庭审理。

依次需要经过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及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始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官询问、法庭辩论、陈述最后意见、法庭调解和宣判的程序。

拆迁补偿纠纷的被告有两个,要根据拆迁的实际情况进行确认,去法院起诉拆迁补偿纠纷,首先要确认被告,然后要书写起诉状,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受理之后会安排开庭,还会在开庭前三天通知双方当事人,然后开庭审理此案,下达书面的判决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1、原被告虽然全部履行合同全部义务,但双方未就房屋所有权到房地产主管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所以房屋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房屋买卖无效,双方相互返还,被告已经对房屋进行了改建,实际返还房屋已经不可能,故应当判令被告返还拆迁补偿款。

2、被告系在村委会分配给原告的宅基地上改建楼房,根据相关规定,农民的住房不得出售给城市居民,而本案原、被告违反规定,合同无效,但原告应当从2000年4月25日交付房屋后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至2004年5月才主张合同无效,已经超过法定时效,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同意第二个观点中合同无效的理由,但合同无效不适用时效规定,应当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对该补偿款应当考虑被告对房屋改建后形成的增值因素和投入,少分或者不分给原告。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对第一种观点,我国《合同法》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行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强行性规定即强行性规范,强行性规范包括强制性规范与禁止性规范,强制性规范是指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条款命令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禁止性规范是指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条款命令当事人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我国法律没有对强制性规范与禁止性规范作出区别,故违反了强制性及禁止性规范的合同无效。对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合同无效,我们不难理解,就像订立买卖国家禁止的毒品的合同无效一样,只要触犯了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都是无效的。但是对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范的行为是否无效值得探讨,国家《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居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农村村民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购买农村村民房屋的农户应当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根据前述规定,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因为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也需要有关部门批准,违反了相关规定,合同可能无效。但我们知道未发生产权过户与买卖合同无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买卖合同无效固然不能发生产权转移,但未发生产权转移的原因未必就是合同无效所致,从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出发,认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合同无效,显然不妥,因为一旦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其结果对买受人极为不利。买受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相信出卖人不会反悔而对房屋作出了改建并且付出了大量的投入,一旦认定无效,买受人损失的不仅是可以测算的损失,更多的是无法评估的损失,失去了平等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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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动迁补偿纠纷走法律程序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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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喻惠

内容审核:黎雪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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