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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可以拿补偿款的一户多宅有哪些,一户多宅房屋拆迁有没有补偿?:今日征拆法律知识更新

  • 发布时间:

    2025-01-14 10:11:35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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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可以拿补偿款的一户多宅有哪些,被拆迁可以拿补偿款的一户多宅有哪些,我们自己传统观念中的“户”和“宅”容易混同,而且目前法律、法规没有将户和宅的内容、关系和标准作出具体的规定,但是结合司法判例可以总结为:户是以家庭户型为单位,以成年子女

被拆迁可以拿补偿款的一户多宅有哪些,一户多宅房屋拆迁有没有补偿?:今日征拆法律知识更新

一、被拆迁可以拿补偿款的一户多宅有哪些,被拆迁可以拿补偿款的一户多宅有哪些

我们自己传统观念中的“户”和“宅”容易混同,而且目前法律、法规没有将户和宅的内容、关系和标准作出具体的规定,但是结合司法判例可以总结为:户是以家庭户型为单位,以成年子女为主体;宅是指宅基地的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原则。

而现实生活中却存在大量的“一户多宅”现象,而且在征收拆迁过程中能得到的补偿利益也是千差万别。

本文,在明律师选取一个案例来说明这几种情况,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一户多宅”对征收拆迁的影响。

【引入案例:宅基地买卖过后又反悔?】

李某是天津市静海区人,与同村的赵某签订一份《证明》,证明内容为“现有两间土房(含院)处于村中的北街道,经赵某本人同意将此房以56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现金在证明人的监督下已付清,双方达成协议。

至此,房产权归于李某所有,以此证明”。

该证明的落款处有卖方署名赵某,买方署名李某,证明人署名王某,其中赵某在签名后有捺印指印。

赵某以签名属于伪造并且宅基地买卖是法律所禁止的为由,将李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宣告合同无效。

李某随后来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寻求孟登高律师的帮助。

孟律师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帮助李某分析整个案情后,李某对案件也有了一定的信心。

法院最终认为原告未举证证实该《证明》存在合同无效或违背原告真实意愿的情形,并且司法鉴定的结果证明卖方赵某的签名是赵某本人书写,合同应为有效。

后赵某以司法鉴定存在瑕疵为由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上诉人未对其主张提供证据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最终李某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宅基地真的不能买卖吗?】

本案中赵某认为宅基地买卖行为是《土地管理法》所禁止的,进而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宣告合同无效,是由于赵某对宅基地的性质不清楚所导致的。

我国法律将宅基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进行分离,宅基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村民可基于家庭关系,无偿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根据房地一体主义,李某购买了房屋,也就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在房屋买卖双方都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况下,转让或者出售宅基地上的房屋是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是有效的。

由于李某在此之前已有一处宅基地,购买的宅基地是否能予以确权登记,还要结合其所占有的宅基地的总面积及当地的政策等综合确定。

一般情况下,在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转让人与受让人应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

二、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三、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一户多宅”该如何处置?】

而根据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即使是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在2003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合法取得的一户多宅也是合法的。

实践中,除了买卖可以形成“一户多宅”,以下几种“一户多宅”情形也是可以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在征收时获得合理补偿的:

一、因农房继承而形成一户多宅。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在继承房屋后,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使用权变更登记。

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也是日后征收补偿所需的重要文件;

二、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经批准另行建房而形成的一户多宅。

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未经批准另行建房而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三、因户籍管理部门衔接出现问题而造成一户多宅。

比如子女上学、当兵等,户口迁出后又迁回,去申请分户时,被要求先要有独立的宅基地;去申请宅基地时,又被要求先要有独立户口,这种情况下造成的一户多宅也是合法的。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以上几种情况下,村集体无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是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一户多宅房屋拆迁有没有补偿?

1、“一户一宅”、是对农村村民拥有宅基地处数的规定,具体法律条文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但该部法律并未对户应当如何界定予以明确规定。

2、参照各地实际操作:“户”是指具有本村常住户口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宅基地一户只能申请一处,也就是说一家人只能申请一块宅基地,然后在该地块上建房,这就叫做一户一宅.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相关文件:

近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于推行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通知中是这样说的:

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考虑到实践中户籍管理与宅基地管理不衔接,对于那些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可以结合实际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对比原本的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要求:“在农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多处宅基地仅能确权一处。对于未确权宅基地,建设房屋便于违规行为。虽然不会给与拆除,但却无法获得相应保障,比如拆迁赔款等。”这则通知,就显得更加“贴地气”。

此外,很多农民朋友都发现,现在在老家盖房越来越难,不仅不能随意在自家承包地上盖房,连翻建都需要经过审批。归纳起来有这几个原因:①国家对土地越来越重视;②农村房屋建设存在着许多问题,安全规范等问题尤为严重。

目前,国家对于农村房屋建设还没有详细的相关标准,但很多地方都提出立法规范农村房屋的安全问题,填补农村房屋安全管理的空白。近日四川就出台了相关的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这几类房屋建设将会被禁止。

盖房用地须严格按规定选址

只可在村集体内划分宅基地建设,对于自行占用耕地、村内空地等建设房屋均属于违规建设。对于以往违规建设房屋,轻者可等翻盖或重建房屋时进行收回,严重者将会进行拆除清理。对于正在进行违规建设房屋,勒令停止建设并且复原。

现在很多农民在农村建设房屋都是自己独立选择,甚至很多农民占用了农村的耕地、农田、公路边以及在饮用水保护区进行房屋建设,这些行为都将会被禁止。不过,为了种地、存粮等农事活动,可以在不破坏耕地土壤的情况下建设相关农业用房。

盖新房、翻建都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不仅建设新房需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翻盖老房也必须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没有将视为违规建设。此外还需要有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四邻协议等,方可进行建设。

虽然很多农民都是在原有的宅基地上进行住房建设,但必须要由乡镇进行规划审查,合格之后将会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如果没有取得这一证书建房也将会被禁止。

盖房须符合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县级相关部门会制定通用的农村房屋建设方案,在建设房屋时不可超标。尤其是农村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房屋跨度超过6米或房屋超过3层的情况下,为了房屋安全等问题农民不可自行施工,必须要由专业房屋建设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

现在农村房屋建设很多都是农民自己设计,自己建设,而规定出台之后,农民建设设计必须要符合建设设计的规范以及标准,如果不符合标准,也将会被禁止。

同时,县级住建主管部门将会设计通用的农房建设方案,建筑面积不能够超标,尤其是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农房农民不能够自己进行施工,必须要由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

前两天就有四川泸州某县城的网友跟地合君反应,说自己下午接到家里的电话,说自己家里在农场的房屋要被拆掉,原因就是自己在城里买了房,不拆除旧必须要缴纳180元/平米的房屋基地税,而且只要宅基地面积超标的都要缴纳。

对此地合君连夜查看了当地的相关政策,政策规定,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的合理使用,将会采用节约有奖、超占有偿、推出补偿的原因严格进行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跟网友的反应还是有一定的出入。

随着现在国家对于农村土地的严格管控,规范农村土地的使用,未来新建的农村房屋将会更加集中,而且对于宅基地面积、多出宅基地等问题将会进行清理,届时可能会采用超标超占有尝使用的原则,而对于1987年以前修建的房屋则不会收取此费用。

严格管控农村的土地,提高农村的利用效率,对于农村发展、农业发展能够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在具体的执行过程当中,地合君还是觉得应该考虑一下农民的利益,切不可一刀切。

三、拆迁补偿一户多宅可以吗?

首先我们只要先确认自己的一户多宅是不是都合法,如果都是合法的那拆迁时就会有补偿。以下几种情况的“一户多宅”都是合法的:

1、宅基地的总面积符合当地标准

在农村中可能会存在这样的情况,一户村民同时拥有两处及以上的宅基地,但是加起来的总面积并没有超出当地规定的标准面积,出现这样情况的宅基地是完全合法的,可以按照一宅的情况来确权。也就是说只要宅基地的总面积符合当地标准的话,那在拆迁时是肯定可以拿到拆迁补偿的。

2、在分户之前完成建房但符合乡村建设规划,公告无异议并补办手续

在分户之前完成建房但符合乡村建设规划,经过本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以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这样的情况也能够依法进行确权登记。这样的“一户多宅”如果遇到拆迁可以拿到合理的拆迁补偿。

3、由于历史原因继承而来形成的一户多宅

对于已经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村集体成员、非本村集体成员或是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而取得的农村宅基地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权。但是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继承的,而地上房屋作为农民的私产是可以继承的。“地随房走”,这种因继承先辈遗产的情况而形成的一户多宅,是可以进行宅基地确权的。当遇到拆迁时,被拆迁人完全可以主张多宅的拆迁补偿。

4、利用宅基地合法买卖的方式获得

大家都知道,宅基地只能在村集体内部进行买卖,不能卖给城里人。由于申请宅基地建房太过繁琐,且审批很难下来,所以很多人就会花高价购买,这种情况也是合法的,也能正常予以确权。当然在拆迁过程中也能获得合理合法的拆迁补偿。

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于农村居民一户是只能选择一处宅基地的,但对于一户多宅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只要其建设的手续是完备的,并且不存在相关违法的行为,就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相关情况来进行认定和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一户多宅之外的房子、空地面积拆迁时会给拆迁补偿吗

“一户多宅”多出的房屋拆迁时是否给予拆迁补偿,要结合具体的情况来认定:

1、面积总和符合宅基地面积标准;

2、因农房继承、赠与等合法途径形成的一户多宅(已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村集体成员);

3、宅基地合法买卖(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

4、因管理部门衔接问题造成的一户多宅;

5、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而另行建房造成的一户多宅。

以上五种情况是可以在拆迁中要求按照合法房屋的拆迁补偿,除此之外,多出的宅基地相关部门有权不予确权并回收。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也就是说是以户数为标准确定宅基地的数量,农户一家只能申请一块宅基地。

一户多宅补偿时,是按照户口还是房屋面积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因此一户多宅补偿是按照房屋面积来算的。

公房拆迁承租人可以拿到拆迁补偿吗

公房拆迁,承租人是可以拿到拆迁补偿的,可以获得的经济补偿是拆迁安置补偿款。

农村空挂户的有拆迁补偿吗?

一般空挂户是指仅保留户籍,在户籍地不享有权利和义务,判断一个人是否享有征地补偿款,关键在于他是否具有合法的村民身份。

是否具有村民身份,主要考虑以下情况:户籍是否在本村、户别是否农业家庭户、在外村是否尚有村民资格(有的话只能保留一个)。

符合上述条件者,即使平时不享有村民福利待遇,也应依法确认其村民资格。比如:原在当地享有承包土地,从征地范围迁出后在城市落户的农转非人员。因此,空挂户是可以得到拆迁补偿的。

临时建筑拆迁拆迁补偿有吗

对于超过了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由建设者在限期内拆除,在征收时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未超过批准使用年限的临时建筑的补偿,应按已使用期限的剩余价值参考剩余使用期限确定。

四、一宅两户动迁补偿

一、一宅两户动迁补偿标准如下:(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二、一处宅基地两户怎么分一处宅基地不能分2户。两户同时申请同一宅基地说明两户对这块宅基地有争议,有争议的情况下申请是不予受理的。建议由村委会主持调解,调解成功后再由其中的一户申请。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五、一宅两户和一宅一户动迁补偿那个多

法律分析:一宅两户动迁补偿是根据一户来进行补偿的,另外拆迁补偿都需要以管理部门出具的标准来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包含了对房屋的补偿,及宅基地的补偿,而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是货比补偿方式或是房屋产权调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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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拆迁一户多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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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陈晴

内容审核:冯兴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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