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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非宅腾退补偿规定?,昌平非宅腾退补偿标准:今日征拆法律知识更新

  • 发布时间:

    2025-01-13 13:44:30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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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非宅腾退补偿规定?,昌平非宅腾退补偿规定,律师解答:非住宅腾退资金主要为腾退补偿、补助及奖励费、腾退人与被腾退人在签订的《腾退解约协议》中约定腾退补偿、补助及奖励费等相关内容。腾退资金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筹集。南邵镇与各村将自主腾退资金作为

昌平非宅腾退补偿规定?,昌平非宅腾退补偿标准:今日征拆法律知识更新

一、昌平非宅腾退补偿规定?,昌平非宅腾退补偿规定

律师解答:

非住宅腾退资金主要为腾退补偿、补助及奖励费、腾退人与被腾退人在签订的《腾退解约协议》中约定腾退补偿、补助及奖励费等相关内容。腾退资金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筹集。南邵镇与各村将自主腾退资金作为专项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具体支付依据以南邵镇政府与村集体签订的《腾退资金拨付单》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昌平非宅腾退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非住宅腾退资金主要为腾退补偿、补助及奖励费、腾退人与被腾退人在签订的《腾退解约协议》中约定腾退补偿、补助及奖励费等相关内容。腾退资金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筹集。南邵镇与各村将自主腾退资金作为专项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具体支付依据以南邵镇政府与村集体签订的《腾退资金拨付单》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昌平非宅腾退补偿规定

法律分析:

非住宅腾退资金主要为腾退补偿、补助及奖励费、腾退人与被腾退人在签订的《腾退解约协议》中约定腾退补偿、补助及奖励费等相关内容。腾退资金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筹集。南邵镇与各村将自主腾退资金作为专项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具体支付依据以南邵镇政府与村集体签订的《腾退资金拨付单》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四、北京腾退房屋自建怎么补偿

法律分析:腾退房屋可以理解为房屋使用权人没有合法理由占有使用房屋所有权人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利要求使用权人搬离房屋而采取的一种方式,房屋腾退一般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到法院进行起诉。

每个地区的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比如,北京西城区大栅栏观音寺片区腾退补偿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按照房本证载面积×1.33计算,单价约9.8万元/平方米;另外一种是选择官方提供的共有产权房。腾退房屋补偿有以下两种:

1.房屋腾退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腾退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腾退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2.房屋腾退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腾退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法律依据:《关于加强直管公房管理的意见》 承租人应按租金标准及时足额缴纳租金,不得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不得利用房屋进行违法违规活动;承租人对租住的公房及设备负有保护责任,不得擅自拆改,同时应配合经营管理单位进行房屋加固、修缮和改造。

鼓励承租人自愿交回直管公房使用权;承租人申请交回直管公房使用权并由经营管理单位收回的,经营管理单位适当给予承租人货币补偿。

承租人交回使用权后,可以申请购买区政府提供的共有产权房或承租公租房,符合条件的优先配售配租。东城、西城区政府可综合考虑区域规划、工作计划、申请腾退居民的住房困难情况等因素,确定申请腾退家庭腾退顺序。

五、昌平区腾退补偿方案

法律分析:(一)对于村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按重置成新价有关标准给予补偿,具体包括:

1.2010年12月6日前,为保证村民正常生产生活由村集体组织建设的村民委员会用房、村卫生室等农村生活生产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电信、垃圾收集、园林绿化等建筑设施;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田水利设施、农业种植设施以及必须的市政基础设施等辅助设施;村集体成员在南邵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同意或确认的范围内建设符合相关标准的用于种植、养殖的配套附属设施等非住宅房屋。

2.2010年12月6日前,在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证明文件(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占地批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文件)载明的用地范围内,经南邵镇政府同意或确认,建设的一层非住宅房屋;取得发展改革、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全部审批手续,建设的二层以上(含二层)非住宅房屋;取得上述职能部门的部分审批手续,建设的二层以上(含二层)非住宅房屋,可按重置成新价的80%给予补偿。

3.2010年12月6日后,按照《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市规发〔2010〕1137号)相关要求,取得发展改革、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农村工作等部门的审批手续,建设的非住宅房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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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昌平非宅腾退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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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薛同霖

内容审核:赵明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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