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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的实施主体,实施强制拆迁的主体有哪些: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26 14:13:42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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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的实施主体,强制拆迁的执法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法院,但是,在实践中,不可能由市、县政府的工作人员亲自实施强拆,这个工作一般授权或者委托给乡镇、街道、村委会、居委会或者拆迁公司,但是这些单位是不具有法律上强拆主体资格的,如果其

强制拆迁的实施主体,实施强制拆迁的主体有哪些: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强制拆迁的实施主体

强制拆迁的执法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法院,但是,在实践中,不可能由市、县政府的工作人员亲自实施强拆,这个工作一般授权或者委托给乡镇、街道、村委会、居委会或者拆迁公司,但是这些单位是不具有法律上强拆主体资格的,如果其没有经过授权或者委托就强拆房屋,那就是违法强拆,如果经过了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则承担强拆法律责任的就是市、县人民政府。

一、老宅基地没有房产证怎么强拆?

如果对方没有责令拆除通知就强拆老宅基地的话,就是违法行为,就算是老宅基地没有证也是违法的,所以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因为建筑是违法建筑,也要经过有关部门调查也才能拆除,强拆是违法的,可以起诉强拆的人。

二、强制拆迁如何维权

面对违法强拆时,应当采用以下方式进行维权:(1)注意收集证据,确定非法强拆的责任主体。被拆迁人在遇到房屋非法强拆之前,一定要现场拍照、录像取证。对有政府或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在现场,或者有公务车辆在现场的取证。对于不能拍照、录像取证的,可以向公安报警,要求公安协助调查取证。如果公安机关对于被拆迁人房屋强拆不作为的,可以依法起诉。(2)及时维权,不能长时期“信访”而耽误了起诉期限。在取得违法强拆的证据之后,应当及时启动法律程序来维权,切莫因为长期信访、上访活动而耽误起诉期限。针对违法强拆,被拆迁人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在法定期限之内及时启动行政诉讼及国家赔偿程序。既可以在针对行政机关强拆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也可以首先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强拆行为违法,待法院判决确认其违法性之后,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由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国家赔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二、实施强制拆迁的主体有哪些呢

法律分析:强制拆迁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房屋管理部门。强制拆除权均属于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定职权,县级以上政府可以责成规划、土地、建设、城管等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执行。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企业拆迁赔偿主体有哪些?

法律分析:企业拆迁赔偿范围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地上物补偿。主要为房屋建安重置价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2)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3)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5)其他合理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城市房屋强制拆迁的程序

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相关程序: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作出限期拆迁决定书;送达决定书;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召开联席会制订执行措施并作好被拆迁人最后一次说服工作;张贴强拆公告;实施强制拆迁。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房屋拆迁中,强制拆迁条件

法律分析:强制拆迁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法定条件:一、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二、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三、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农村土地承包的主体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的主体主要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十三条第一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强制拆迁是什么流程

强制拆迁的法定流程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强制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作出限期拆迁决定,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张贴强拆公告作好被拆迁人最后一次说服工作,实施强制拆迁。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该内容由 冯莹莹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三、实施强制拆迁的主体有哪些

实施强制拆迁的主体包括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不搬迁的,人民政府可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拆迁。

一、征收补偿协议不履行能否强拆

征收补偿协议不履行能强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二、行政裁决能否强制执行

行政裁决能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三、什么叫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

行政强拆是指现行条例下,由开发商或拆迁公司等主体执拆迁许可证进行的强制拆迁。司法强拆是指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被征收人不满意补偿协议且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搬迁,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制度设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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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佳律师

来源:头条-强制拆迁的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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