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办法,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际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
(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第十条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补偿后,农转非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水利工程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十二条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费后,原建(构)筑物归国家所有,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置。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15%至20%计算。
集体土地拆迁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包括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拆迁补偿条例等。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如合理补偿、协商协议等。同时,未经法定程序、强制拆迁或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均应受到法律制裁。
集体土地拆迁是在城市规划和重大工程建设中常见的行为,但是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土地必须经过征收、拍卖或招标等方式进行出让,且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确保合法性和公正性。其次,针对拆迁补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补偿条例》对拆迁对象的基本权益进行了规定。被拆迁人有权获得合理的补偿,包括货币补偿、房屋安置、就业保障、社会保障等。同时,政府应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补偿方案,且依法签订拆迁协议。最后,对于违法强制拆迁和滥用职权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
如果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协议,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如果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协议,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集体土地拆迁作为一项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行为,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发生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将受到法律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 国家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定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公告、听证、协商等程序,征得土地权属人同意并签订补偿协议;对散居在农村、城镇改造和城市建设中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实行征收、招拍挂等方式进行出让,坚决杜绝强制拆迁。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程序如下:
1、由有批准权的国家机关批准征收土地;
2、两公告一登记。(依次为:征用土地公告、土地补偿登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
3、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
4、区县国土资源局预审用地情况,出具预审意见;
5、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仅限于划拨土地);
6、办理建设项目核准、备案;
7、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8、由国土资源部门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土地征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集体建设用地征收补偿标准:
1、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年产值6倍以上10倍以下;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能计算产值的,按产值补偿,不能计算产值的给予合理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参照市场价格予以合理补偿。在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后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
2、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有收益的其他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为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3、依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用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综上所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应按规定办事员理征用集体土地的各项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进行督察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督察事项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督察机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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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伟涛律师
来源:临律-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