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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进行供地程序,供地程序 流程: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20 18:38:16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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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进行供地程序,1、市或县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然后分批次逐级上报到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用基本农田、35公顷以上耕地和70公顷以上其他土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2、上述三个方案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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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该如何进行供地程序

1、市或县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然后分批次逐级上报到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用基本农田、35公顷以上耕地和70公顷以上其他土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

2、上述三个方案经批准后,各省对土地管理还有更加细化的规定,如按《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和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在五公顷以上的,仍要报省政府批准;一公顷以上、五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一公顷以下的,在县行政区域内,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市辖区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审批时间少则几个月,长则超过一年。

3、在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依法应实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市、县政府先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再由被征收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到土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然后,土管部门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再次公告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政府批准后,由土管部门组织实施。

4、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后,再由建设单位持有关文件,提出用地申请,由市或县土管部门拟订供地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再由市、县人民政府给建设用地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属出让土地的,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划拨土地的,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国家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审批程序,对于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保护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利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建设项目的供地进程。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征地批准机关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什么情形中由国务院批准征收?

(一)征收基本农田的或者征收的土地中含有基本农田的。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即一般耕地。

(三)其他类型的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综上所述,户主提出建房用地申请交由村、社签字,规划内应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外应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审查通过后进行公示并交由乡镇审核,乡镇审核通过的交由县国土资源局实施用地报批和供地手续并颁发《建设用地通知书》。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二、供地程序流程

1、市或县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然后分批次逐级上报到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用基本农田、35公顷以上耕地和70公顷以上其他土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

2、上述三个方案经批准后,各省对土地管理还有更加细化的规定,如按《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和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在五公顷以上的,仍要报省政府批准;一公顷以上、五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一公顷以下的,在县行政区域内,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市辖区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审批时间少则几个月,长则超过一年。

3、在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依法应实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市、县政府先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再由被征收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到土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然后,土管部门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再次公告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政府批准后,由土管部门组织实施。

4、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后,再由建设单位持有关文件,提出用地申请,由市或县土管部门拟订供地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再由市、县人民政府给建设用地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属出让土地的,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划拨土地的,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国家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审批程序,对于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保护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利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建设项目的供地进程。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征地批准机关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什么情形中由国务院批准征收?

(一)征收基本农田的或者征收的土地中含有基本农田的。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即一般耕地。

(三)其他类型的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综上所述,户主提出建房用地申请交由村、社签字,规划内应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外应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审查通过后进行公示并交由乡镇审核,乡镇审核通过的交由县国土资源局实施用地报批和供地手续并颁发《建设用地通知书》。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三、供地程序 流程

1、市或县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然后分批次逐级上报到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用基本农田、35公顷以上耕地和70公顷以上其他土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

2、上述三个方案经批准后,各省对土地管理还有更加细化的规定,如按《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和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在五公顷以上的,仍要报省政府批准;一公顷以上、五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一公顷以下的,在县行政区域内,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市辖区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审批时间少则几个月,长则超过一年。

3、在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依法应实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市、县政府先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再由被征收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到土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然后,土管部门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再次公告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政府批准后,由土管部门组织实施。

4、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后,再由建设单位持有关文件,提出用地申请,由市或县土管部门拟订供地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再由市、县人民政府给建设用地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属出让土地的,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划拨土地的,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国家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审批程序,对于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保护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利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建设项目的供地进程。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征地批准机关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什么情形中由国务院批准征收?

(一)征收基本农田的或者征收的土地中含有基本农田的。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即一般耕地。

(三)其他类型的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综上所述,户主提出建房用地申请交由村、社签字,规划内应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外应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审查通过后进行公示并交由乡镇审核,乡镇审核通过的交由县国土资源局实施用地报批和供地手续并颁发《建设用地通知书》。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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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苗佳律师

来源:头条-应该如何进行供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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