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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签订离职协议后又反悔的,离职协议效力应如何认定?,离职补偿协议签订后可以反悔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22 15:04:20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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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签订离职协议后又反悔的,离职协议效力应如何认定?,问题的提出实践中,常有用人单位为规避被认定为违法解除的风险或为避免支付欠付工资奖金等款项,在辞退劳动者时与其签订离职协议,约定劳动者系自愿申请离职,且“协议签订后双方互相不再承担任何权

劳动者签订离职协议后又反悔的,离职协议效力应如何认定?,离职补偿协议签订后可以反悔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劳动者签订离职协议后又反悔的,离职协议效力应如何认定?

问题的提出

实践中,常有用人单位为规避被认定为违法解除的风险或为避免支付欠付工资奖金等款项,在辞退劳动者时与其签订离职协议,约定劳动者系自愿申请离职,且“协议签订后双方互相不再承担任何权利义务,再无任何争议”。那么,若劳动者在签订协议时并未对相关条款加以注意,或签订后又反悔,于是主张离职协议无效或可撤销,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欠付工资、奖金、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或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款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会支持劳动者的前述请求吗?

一、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需注意,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是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而离职协议与劳动合同并不相同,但由于签订离职协议与劳动合同解除相关,故存在部分法院在判决中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认定离职协议无效的情形(如(2023)辽13民终1608号)。

二、 常见路径分析

从前述规定可知,实践中劳动者请求确认离职协议无效或可撤销,主要存在四种路径:(一)证明离职协议签订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形,离职协议可撤销;(二)证明离职协议的签订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况,请求撤销;(三)证明离职协议条款存在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构成格式条款而无效;(四)证明离职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然而,前两种路径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举证困难、法院审查严格等障碍。如在(2022)苏02民终7120号案件中,案涉员工提供了多段录音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胁迫其签订离职协议的情形,然其提交的录音中仅有公司对于他们这行圈子不大,如其入职新公司可帮助推荐的意思表示,难以认定公司存在胁迫。在(2022)沪0104民初21150号案件中,员工亦提交了其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聊天记录、沟通录音,但法院对于自称非自愿签署离职协议、未得到公司确认的证据证明力不予认可。在显失公平这一方面,法律规定,劳动者需要证明用人单位在签订离职协议时存在利用劳动者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而该点亦难以举证证明。因此,以存在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情形提出离职协议可撤销的,往往因缺乏证据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以离职协议中部分内容系格式条款为由主张条款无效的,不同法院存在不同做法。由于离职协议通常由用人单位交由员工签署,格式性较强,故在能证明离职协议系格式条款的前提下,部分法院支持劳动者主张,认定条款无效。如在(2022)京0113民初11086号案件中,在用人单位未结清社保公积金等款项的情况下,离职协议约定双方在工资、奖金、社会保险公积金等方面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法院即认为该约定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在(2023)辽13民终1608号案件中,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亦认为离职协议中要求员工放弃权益的条款构成“免除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因此无效。但部分法院对于格式条款的认定口径较严格,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离职协议并不符合格式条款形式,故更不存在格式条款无效一说,如在(2020)沪01民终10930号案件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即采此观点。

以离职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为由主张条款无效的,此方法亦存在局限性。首先,即使能够证明部分条款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亦不影响协议中其他条款效力。其次,尽管约定放弃工资、放弃社保公积金的条款,因为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通常不被法院支持,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离职补偿金这部分款项能否被约定放弃在实践中存在争议。尤其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并未明确约定“放弃”某款项,而是在协商确定离职全部费用后约定“相关费用已结清”的情况下,法院很可能认定协议约定有效,劳动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承担签订离职协议所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如(2022)京0112民初30408号)。

三、 特殊路径分析

由于部分用人单位盖章需经过一定流程,或人事制度较不规范,人事未将单位签字盖章后的离职协议及时交由劳动者,于是部分劳动者会以用人单位没有在离职协议上签字盖章为由,主张离职协议并未成立生效。那么,对于这种用人单位事后在协议上签字盖章的情况,仲裁委或法院会如何认定协议效力?

对此,实践中存在争议。部分法院认为一方未签字盖章的协议未成立,协议成立前一方明确表示不认可协议效力且协议没有实际履行的,协议不成立生效。如在(2019)沪0113民初17909号案件中,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认为,书面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因此在被告拖延签署合同期间合同并未成立,此时原告以实际行为表示不再进行原合作的,即使之后被告补盖公章,案涉合同亦不产生成立的法律效果。但也有部分法院采取不同观点,如在(2018)苏0682民初7599号案件中,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即认为,“合同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的约定并不属于对合同生效条件的约定,而只是双方对合同是否订立发出要约或作出承诺的形式的约定,即未签字盖章一方通过其他形式表示认可协议内容的,合同亦可成立。因此,公章加盖时间并不影响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案涉后补盖章的协议成立生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笔者认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应机械审查,而应查明当事人之间是否达成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形成的初始时间、一方未签字盖章的原因、协议是否实际履行、一方未签字盖章前另一方是否明确表示不认可、不履行协议等,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协议效力。

我们的提示

综上可见,劳动者在签订离职协议后又反悔的,协议是否成立生效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认定。但由于劳动者存在平时风险防范意识不足、举证困难等客观障碍,其主张离职协议无效或可撤销存在一定的败诉风险。对此,我们建议: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其他文件时,应认真、仔细阅读条款内容,谨慎签订,尤其应注意涉及工资报酬、奖金、加班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内容的条款,留心“放弃”“结清”“无任何争议”等字眼。对协议内容存在异议的,劳动者应及时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承诺签订离职协议后给予补偿的,劳动者应尽量予以书面落实,或将沟通过程录音录像。劳动者签订后发现受骗的,应及时向用人单位书面说明情况,主张协议无效或可撤销,并明确表示其不会履行协议内容。

对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应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关系,给予劳动者必要的补偿。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离职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尽快签字盖章送达劳动者,并保留双方沟通协商的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

二、离职协议签字了反悔有效吗

签合同是不可以反悔的。合同已经签订,就需要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反悔没有履行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应该承认违约责任,就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但是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除外。

离职协议一般来说,就劳资双方就工作交接,经济赔偿等双方谈妥,即协议离职!离职协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离职问题所达成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其性质为合同。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向第三方出具的,关于劳动者离职的说明,其性质为凭证。劳动合同法有规定,员工离职,公司是有义务开具书面离职证明的,但实践中一般都没这么做。都只有单位开除员工,需要办理失业保险的时候才开具离职证明。

离职协议书和离职证明的区别是离职协议书和离职证明的区别在于两者的定义上不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出具的一份书面材料。

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

第一、注意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

有些公司使用合同统一文本,这本是好事,但由于对合同性质了解不细,会出现张冠李戴的事情。例如本是加工承揽合同,却使用买卖合同文本,为合同以后的履行和适用法律条款增添了争议。

第二、注意列明每项商品的单价

有些公司在买卖合同中,标的是多类商品,但却只在合同中明确各类商品的总价款,而不确定具体每种商品的单价,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发生争议,就难以确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商品的价款。

第三、在合同中明确违约金和赔偿金计算方法

《合同法》虽然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违约金或赔偿金,但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数额或计算方法,法院就会视为双方当时放弃违约金权利,而不予支持。增加赔偿实际损失的举证难度。

第四、确定管辖法院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直接约定有难度,也可以约定:“如发生争议,双方均可向各自经营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注意用词严谨

例如合同中常见的约定:“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但是一方只签字没有盖章,在法院对方就可能会提出由于合同只签字没有盖章,因此合同还未生效的主张。因此此处应当约定:“合同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或单位盖章后生效。”

第六、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

当前,经营单位的性质、种类、背景比较复杂,有关部门的管理不到位现象比较普遍。在此情况下,为防范欺诈行为,减少交易风险,非常有必要考虑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履行合同能力、信用情况等。主体资格方面应当查看一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不能仅凭其名片、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件。因为有的企业因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很有可能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合同条款必须对等性

合同条款的对等性是公平原则的重要内容。不要签义务多、责任重、权利少这类一边倒的合同,例如合同只规定我方违约要如何处理而无对方违约如何处理的内容。同样,也不要签订权利多、义务少的、责任轻的合同,否则另一方可能以该合同违背公平原则对合同的有效性提出抗辩。

第八、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实践中如把定金写成订金,因订金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功能。

第九、注意项目分包合同的特殊要求

公司承揽的有些项目是从其他承包商那里分包而来,此类合同涉及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发包方是否允许承包商对项目进行分包。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分包要经过发包方的同意,否则分包行为无效。因此一定要注意原合同的约定,应当向承包商提出此问题并要求其征得发包方同意将工程分包给我方。

第十、仲裁机构名称要写具体、明确

合同中也可以约定由仲裁委处理双方的争议,仲裁的优点是速度快、效率较高,费用也比法院为节省。约定仲裁机构应当明确。仲裁为一裁终审制,不再允许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三、离职补偿协议签订后可以反悔吗

法律分析:双方自愿签署的协议,如果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有约束力的。如果想反悔的话,只能重新协商,达成一份新的协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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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正群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劳动者签订离职协议后又反悔的,离职协议效力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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