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两套房女儿户口不在农村可以分房子吗 ,法律分析: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只能由本村居民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
法律分析:
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只能由本村居民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女儿具有拆迁补偿的产权、继承权或村民资格,男女平等。女儿外嫁时户口未迁出或迁回原集体的,有权享有拆迁补偿。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妇女结婚未取得承包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丧偶,在原居住地或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法律分析
拆迁补偿女儿具有产权、继承权或村民资格的有份分。男女平等,房屋拆迁补偿的分配权不分男女,女儿外嫁时户口未迁出或迁出后再次迁回原集体的有权享有拆迁补偿。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拓展延伸
农村拆迁政策下,如何合理分配房产给有多个子女的家庭?
在农村拆迁政策下,如何合理分配房产给有多个子女的家庭是一个重要的问题。首先,需要考虑的是每个子女的实际需求和家庭状况。如果两个女儿都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可以考虑分配两套房子,以满足各自的居住需求。但如果其中一个子女有特殊情况,比如残疾或经济困难,可以优先考虑给予其更好的居住条件。其次,可以考虑通过家庭协商或公正的方式来分配房产。可以制定一套明确的规则,例如按照子女的年龄、婚姻状况、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评估和分配。同时,还需要考虑遵守相关法规和政策,确保公平和合法性。最后,建议在分配过程中充分沟通和协商,以平等和和谐的方式解决分配问题,确保每个子女都能够获得合理的权益。
结语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拆迁补偿应平等分配给具有产权、继承权或村民资格的女儿。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妇女在承包期内结婚、离婚或丧偶后,不得被收回原承包地。在农村拆迁政策下,合理分配房产给多个子女的家庭是一个重要问题。应综合考虑子女的实际需求和家庭状况,通过家庭协商或公正的方式进行分配,并遵守相关法规和政策,确保公平和合法性。建议在分配过程中充分沟通和协商,以平等和和谐的方式解决分配问题,保障每个子女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法律分析:
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只能由本村居民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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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郭建炜律师
来源:临律-农村两套房女儿户口不在农村可以分房子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