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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共同共有怎么解决,宅基地共同共有: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9-25 01:31:37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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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共同共有怎么解决,农村宅基地共同共有的问题,主要涉及到宅基地的使用权、处分权以及共有关系的处理。以下是根据相关法律依据,对农村宅基地共同共有问题的详细解答:一、宅基地共同共有的基本规定农村宅基地共同共有,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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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宅基地共同共有怎么解决

农村宅基地共同共有的问题,主要涉及到宅基地的使用权、处分权以及共有关系的处理。以下是根据相关法律依据,对农村宅基地共同共有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宅基地共同共有的基本规定

农村宅基地共同共有,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对同一处宅基地享有共同的使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宅基地或对其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用途,需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除非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

二、宅基地共同共有的处理方式

协商处理:在共同共有宅基地的情况下,各共有人应首先通过协商来解决使用、管理等问题。可以制定共同的使用规则,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宅基地的合理、有效利用。

依法分割:如果共有人之间无法就宅基地的使用达成一致,或者出现其他需要分割共有财产的情况,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即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分割时,应依据宅基地的实际使用情况、各共有人的贡献等因素,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三、注意事项

在处理农村宅基地共同共有问题时,还需注意以下事项:

遵守土地管理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因此,在处理共同共有宅基地问题时,需确保不违反这一规定。

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如果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宅基地,且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给善意第三人,那么其他共有人可能无法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这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处理农村宅基地共同共有问题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协商或依法分割等方式解决争议,并确保不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二、农村宅基地共同共有是什么意思

一、农村宅基地共同共有是什么意思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项,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虽然宅基地使用权的所有者通常登记为户主的姓名,但不否认同一家庭的其他成员分享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2款和《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第2款的规定,农村村民建房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可能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子嘎土地。为确保新建房屋用地符合法定要求,其宅基地上的新房也需要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所以张毅和张冰在原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是符合土地用途的,是对宅基地的合理利用。两人合法建房,在原宅基地上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后即可开工建设。张家没有权利阻止他们。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一个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反之,农村宅基地应按户计算,户内成员有共同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实际上是通过多种方式取得的,如家庭收入、继承收入、原审批收入等;但由于结婚、出生死亡、户籍转移等原因,室内成员也处于频繁变动的状态。为了维护农村集体成员的土地利益,便于管理,需要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来确定宅基地使用权意义上的“室内成员”,这个标准就是建设用地的审批表。

农村宅基地是一套房子。一户算一户。成年子女应该可以申请新的个人户籍。宅基地和建在其上的房屋应当一家共享。除非孩子有证据证明自己交了建设费,否则就分享股份。注意工作的产出是不能按份分享的,只能通过付费。宅基地房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户籍中的户主只是家庭成员的代表,没有实质性的法律意义。宅基地房屋一般登记在户主名下,但仍由家庭共有。兄弟姐妹在申请的宅基地上建房,其他兄弟姐妹不建房,父母也不建房。只有同一户口本的才有一份。

根据以上所述,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子女成年后可以申请新的家庭,一人一户或婚后一户一户,让子女申请当地宅基地并拥有一处宅基地的使用权,其他家庭成员没有宅基地使用权。

二、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放步骤有哪些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放流程如下:

1、申报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2、权属调查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

3、审核与公告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4、审批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5、登记注册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

6、颁发土地证

法条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六十二条,《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二条。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三、宅基地共同共有

法律分析:农村宅基地的房子比较特殊,由于土地性质是集体所有。而且根据法律规定,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没有通常所见的房产证,只有宅基地,而且宅基地证上只登记一人名字,不象房产证一样可以同时登记多名产权人的姓名,那么判断宅基地上房屋的归属的方法如下:农村宅基地上的房产的权利归属一般以建房申请书上核准的申请人数为准。如果夫妻双方均属建房申请书的核准人员,那么在离婚时有权要求分割房产。否则即使一方户籍已经迁入宅基地房屋,也不能仅凭户口登记而主张宅基地房屋的分割。如果宅基地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的话,需要考虑宅基地房屋建造的实际出资以及在宅基上房屋建造过程中所付出劳动等的情况,先在家庭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夫妻共同财产后,才能离婚时再行主张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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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娜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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