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户,出嫁的有补偿吗,拆迁户中,出嫁的女儿是否有补偿,取决于具体情况。一、如果出嫁女在被拆迁的房屋中拥有所有权,即房屋登记在其名下,那么她有权获得拆迁补偿。二、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出嫁女在某些情况下也有权
拆迁户中,出嫁的女儿是否有补偿,取决于具体情况。
一、如果出嫁女在被拆迁的房屋中拥有所有权,即房屋登记在其名下,那么她有权获得拆迁补偿。
二、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出嫁女在某些情况下也有权获得补偿:
如果出嫁女在出嫁后户口未迁出,且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那么她在原居住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保留。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原居住地的土地被征收或拆迁,出嫁女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如果出嫁女的户口已经迁入其他村庄,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她在原居住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保留,那么她在原居住地的土地被征收或拆迁时,也有权获得补偿。
然而,如果出嫁女的户口已经迁出,并在新居住地取得了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她在原居住地的土地被征收或拆迁时,将不再享有补偿权利。
总的来说,拆迁户中出嫁的女儿是否有补偿,需要综合考虑其户口迁移情况、土地承包经营权情况以及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情况等因素。在具体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从法律上讲,只要户口迁出了,就不再拥有原娘家村的村民资格了,所以也就不能再享有娘家征地补偿分配资格,而只能要求享有婆家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征地房屋拆迁安置的对象为:
1、户口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所有权证,并在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常住人员以及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人员;
2、原有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包括义务兵和未在异地安家落户的志愿兵)及配偶。原户口在拆迁范围内的现役军官,并有房屋所有权证,如其配偶户口在拆迁范围内,可予以安置;配偶已随军的,按照顾人口贰人计算;
3、被征地拆迁人房屋家庭人员中,原有常住户口的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含毕业后待分配期内)或毕业后待业在家,长期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
4、被征地拆迁人房屋家庭成员中,户口在本区工作单位,其他地方无住房,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实际居住是指征地拆迁公告之日前,在征地范围内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
5、被征地拆迁人夫妻,一方在拆迁范围、户口在外地的配偶;
6、被征地拆迁人房屋家庭成员中,在征地拆迁公告后出生、婚姻、复退转军人等已报进户口的人员;
7、原有常住户口,正在劳教或服刑的人员;
8、小城镇建设试点中因户籍制度改革就地农转非、下放知青和60年代下放老居民落实政策就地农转非、土地征用就地农转非及整体撤组转居且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
9、被征地拆迁人家庭成员中已婚嫁女儿,户口在拆迁范围内,并参与被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可列为安置人口,但不得重复安置。
一、拆迁补偿协议有哪些?
拆迁补偿协议应视拆迁补偿方式不同而不同。对于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中应主要载明补偿金额、搬迁期限;对于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主要载明安置用房的结构、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总体来说,补偿协议包含的内容主要是: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可以反悔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判断如下:
第一,被拆迁人作为拆迁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有权利与拆迁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没有法定的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不得随意反悔。
即若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则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不得随意反悔。具有下列情形的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或者变更: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女性结婚为由,侵害本集体农村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中的各项合法权益。
2、在承包期内妇女外嫁,只要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原住处便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3、外嫁女将户口迁入夫家并获得承包地后,若出现离婚或者丧偶,那么居住地是不可以收回该妇女的承包地的。
4、外嫁女已将户口迁入婆家,那么当地是要尽快安置当事人所获得的承包地等问题。
5、农村土地是按当地户籍人口进行分配的,只要户籍没有迁出集体经济组织,那么就享有原户籍所在地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权益。
一、农村户口没有承包地能分配征地补偿款吗
农村户籍无承包地的,也可以划拨征地补偿款。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在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已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即使没有承包土地,也可以划拨征地补偿款。对于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主协商程序,决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分配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的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对已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要求支付相应份额的,予以支持。
二、可以在承包期内调整承包人的承包经营范围吗
承包期内发包人调整承包地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1)只有遇到因自然灾害承包地严重毁损的特殊情形,才能个别调整承包地;
(2)特殊情况下的调整只允许在个别农户之间进行,不得扩大范围进行调整,更不能在全村范围内打乱原承包地重新分配、承包;
(3)允许个别调整的承包地只限在耕地和草地,不包括林地;
(4)个别调整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即,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承包合同中约定承包地不得调整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调整,包括不得依《农忖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进行个别调整。
2.只有在特殊情形下才可以适当调整承包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农户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的;
(2)部分农户的土地被征收或者用于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丧失土地的农户不愿意“农转非”,不要征地补偿等费用,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
(3)人地矛盾特别突出的。关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一般是指因出生、婚嫁、户口迁移等原因导致人口变化比较大,新增人口比较多,而新增人口无地少地的情形比较严重,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不调整会直接影响农民基本生活的。能否调整,还要看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是否同意调整,不同意的,也不能调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妇女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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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鹏飞律师
来源:临律-拆迁户,出嫁的有补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