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体制内拆迁补偿多少,体制内不享受拆迁补偿,体制内人员可以享受拆迁补偿。拆迁补偿是对被征收人的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及其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其主要依据的是房屋的价值,并不针对个人身份或者职业进行区分。因此,无论是体制内人员还是其他人员
体制内人员可以享受拆迁补偿。
拆迁补偿是对被征收人的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及其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其主要依据的是房屋的价值,并不针对个人身份或者职业进行区分。因此,无论是体制内人员还是其他人员,只要其拥有被征收的房屋或其他地上附着物,都有权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一规定并未将体制内人员排除在补偿范围之外。同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也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些规定都明确表明,拆迁补偿是基于被征收的房屋和其他附着物的价值,而不是基于被征收人的职业或身份。
因此,体制内人员在拆迁过程中,如果其拥有被征收的房屋或其他地上附着物,同样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法律分析:公职人员是享受政府财政补贴的福利人员,在拆迁或者征地的过程中一般是不享受政府的福利待遇的,公职人员人员也不参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法律分析:内容包括:(一)房屋价值补偿标准。(二)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四)补助和奖励。(五)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如果补偿不合理不搬迁的话,是有可能被政府强拆的,既有可能被合法强拆,也有可能被违法强拆,所以,还是要有这方面的思想准备,不过当事人一定要积极维权,否则遭遇司法强拆就比较麻烦了。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
如果补偿不合理不搬迁的话,是有可能被政府强拆的,既有可能被合法强拆,也有可能被违法强拆,所以,还是要有这方面的思想准备,不过当事人一定要积极维权,否则遭遇司法强拆就比较麻烦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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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蒋然阳
内容审核:刘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