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老市区拆迁补偿,经济特区的建立 法律问题,法律分析:新办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经济特区是对外开放的第一个重大步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
法律分析:
新办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经济特区是对外开放的第一个重大步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法律分析:
1、特区企业减税。特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和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济的外国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特区银行减免税。特区内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减按15%征收所得税;并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老市区特定企业减税。在特区内的老市区,设立从事技术、知识密集项目;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期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征收所得税。
4、老市区企业减税。在特区内的老市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征收所得税。
5、特区服务性企业减免税。特区内的服务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500万美元、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二、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特区企业减免税。特区各类企业,从事生产性行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外商分得利润免税。特区内合资企业的外资方,从企业分得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所得税。
8、出口企业减税。特区内外商投资产品出品企业(出口产值占70%以上)减按10%征收所得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1、经济特区人大或者特区政府制定的,不属于法律。
2、法律是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所制定的。
3、而经济特区人大或者特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地方法规,而不是法律。
4、如果是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为某特区专门制定的,则属于法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房屋征收法律法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房屋质量法律法规是什么
房屋质量法律法规是: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2.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房屋拆迁具体有哪些法律法规
房屋拆迁的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行政强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消了行政强拆,强制拆迁与否需要由法院作出裁决,行政部门不再具有强拆决定权。但是,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设的违法建筑、临时建筑,行政机关仍然可以强制拆除。
具体规定见于《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农村房屋建设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法律咨询解答
农村建房相关法律规定包括以下方面:
一、农村村民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条件是:
(一)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的限额标准的;
(二)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已分户无宅基地的;
(三)因自然灾害、旧村改造、避险移民、自然村合并或征地拆迁等原因需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四)因离异且在财产分割时未取得宅基地的,或虽取得宅基地但宅基地面积未达到规定限额标准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不得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是:
(一)不符合村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二)未满18周岁,以分户为由申请使用宅基地;
(三)将原有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四)户口已迁出再向原户籍所在地申请新宅基地的;
(五)原有宅基地已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六)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七)影响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设施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三、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一律不准转让或买卖。宅基地不属于村民的私有财产,因而不能继承。但村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随之转移。
相关法律规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法律分析:
可以利用外资引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产品竞争力;可以利用外商销售渠道,适应国际市场需要和惯例,从而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收入;有利于引进先进技术,了解世界经济信息,融入经济全球化等。
法律依据: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 《经济特区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自动登记暂行办法》 第三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制订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自动登记的统一政策,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五个经济特区的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本特区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自动登记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法律分析:
深圳、珠海、汕头、厦门。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的批示》 第三条 广东、福建两省毗邻港澳,利用港澳扩大对外贸易有独特的优越条件,潜力很大。一九七九年香港的进口额为一百六十五亿美元,我货仅占17%多点。金额在五千万港元以上的商品有二千九百二十五项,其中一千三百八十一项我是空白。
要继续抓好农副土特产品的出口,尽快恢复我农副土特产品的优势地位。增加出口数量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改良品种、加工精选、改进包装、及时运输,在售好价上下功夫。外贸部门和生产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港澳市场的需要,定地区、定品种、定数量、定时间,有计划地组织出口。
要充分发挥广州、汕头、佛山、福州、厦门等老工业基地的作用,充分挖掘现有潜力,积极发展轻工、机械产品的出口。发展机械产品,关键是要提高技术水平、改进质量、加强零部件供应和技术服务。香港对我纺织品没有配额,要尽可能多搞些进料加工,扩大出口。建筑材料、塑料、电子元件等也要大力组织出口。
为进一步调动两省发展外贸的积极性,搞好经济核算,对五十号文中的一些职责分工作了明确划分,并同意两省要求,推迟到一九八一年实行五十号文确定的外贸体制,外贸外汇分成按五十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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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王熙
内容审核:冯立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