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灭失拆迁补偿情况说明,房屋已显示灭失拆迁还会赔偿吗,房屋已显示灭失,拆迁时是否还会赔偿,这个问题需要分情况讨论。一、房屋实体已不存在如果房屋已经完全倒塌或损毁,即房屋实体已经不存在,那么通常情况下,对于房屋本身的补偿就没有了。因为拆迁补
房屋已显示灭失,拆迁时是否还会赔偿,这个问题需要分情况讨论。
一、房屋实体已不存在
如果房屋已经完全倒塌或损毁,即房屋实体已经不存在,那么通常情况下,对于房屋本身的补偿就没有了。因为拆迁补偿主要是针对房屋及其所占土地的价值进行补偿,没有房屋实体,就没有补偿的依据。
二、房屋实体部分存在或有残值
如果房屋虽然受损,但仍有部分实体存在或者有残值,那么拆迁时可能会给予一定的残值补偿。具体补偿金额会根据房屋的残值评估来确定。
三、土地使用权补偿
无论房屋是否完全倒塌或损毁,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在拆迁时仍可获得补偿。因为土地使用权是独立于房屋本身的一种权益,即使房屋不存在了,土地使用权仍然有价值。
综上所述,房屋已显示灭失拆迁是否还会赔偿,主要取决于房屋的实际情况和当地的拆迁政策。如果房屋已经完全倒塌或损毁,那么对于房屋本身的补偿可能就没有了;但如果房屋仍有部分实体存在或者有残值,或者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仍可获得补偿。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拆迁政策来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征收房屋时应给予的补偿包括房屋价值、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因此,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房屋灭失,产权也会随之撤销。但土地使用权可能暂时不会撤销,拆迁中只能对你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赔偿,而没有房屋拆迁赔偿。
对原始取得的房屋,其房屋灭失的风险自然由其所有人承担。只是对农村自建房屋,其宅基地因此而灭失的,集体应重新分配宅基地。对继受取得的房屋,则可能发生风险承担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
一、房屋拆迁有哪些必经程序和步骤
房屋拆迁是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房地产开发等,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对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拆除,对房屋的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必须遵照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拆迁申请,领取拆迁许可证。
需要拆迁的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方案、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证明向房屋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审核后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向被拆迁人出示房屋拆迁许可证。
2、发布拆迁公告。拆迁单位领取拆迁许可证后,应及时向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宣告拆迁决定、发布拆迁公告。公告内容有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
3、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就拆迁安置有关事宜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合同。
4、房屋拆迁的实施。被拆迁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自行搬迁,拒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申请强制搬迁。强制搬迁后,拆迁人应向被拆迁人出具搬迁验收单,然后组织对房屋拆除。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决策工作规程条例》第17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先行拆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行拆迁将严重影响拆迁人的生产经营的。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有搬迁或过渡的条件,提出申请的拆迁人已给予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房或过渡期周转房,被拆迁人有房不搬,有屋可住的。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拆迁没有赔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一、房屋拆迁时灭失是否赔偿
房屋灭失,产权也会随之撤销。但土地使用权可能暂时不会撤销,拆迁中只能对你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赔偿,而没有房屋拆迁赔偿。
对原始取得的房屋,其房屋灭失的风险自然由其所有人承担。只是对农村自建房屋,其宅基地因此而灭失的,集体应重新分配宅基地。对继受取得的房屋,则可能发生风险承担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
二、房屋拆迁有哪些必经程序和步骤
房屋拆迁是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房地产开发等,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对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拆除,对房屋的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必须遵照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拆迁申请,领取拆迁许可证。
需要拆迁的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方案、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证明向房屋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审核后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向被拆迁人出示房屋拆迁许可证。
2、发布拆迁公告。拆迁单位领取拆迁许可证后,应及时向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宣告拆迁决定、发布拆迁公告。公告内容有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
3、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就拆迁安置有关事宜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合同。
4、房屋拆迁的实施。被拆迁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自行搬迁,拒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申请强制搬迁。强制搬迁后,拆迁人应向被拆迁人出具搬迁验收单,然后组织对房屋拆除。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决策工作规程条例》第17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先行拆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行拆迁将严重影响拆迁人的生产经营的。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有搬迁或过渡的条件,提出申请的拆迁人已给予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房或过渡期周转房,被拆迁人有房不搬,有屋可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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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孙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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