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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拆迁补偿,陈化成故居及其相邻建筑产权置换: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11-24 09: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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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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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拆迁补偿,陈*成故居及其相邻建筑产权置换,思明区人大代表专门提出“关于陈*成故居修缮保护的建议”,该建议被区人大常委会列为重点检查督办的建议。中华街道、思明区文体出版局、思明区建设局重视辖区文物单位的保护,在认真办理“关于陈*成故居修

奉化市拆迁补偿,陈化成故居及其相邻建筑产权置换: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一、奉化市拆迁补偿,陈*成故居及其相邻建筑产权置换

思明区人大代表专门提出“关于陈*成故居修缮保护的建议”,该建议被区人大常委会列为重点检查督办的建议。

中华街道、思明区文体出版局、思明区建设局重视辖区文物单位的保护,在认真办理“关于陈*成故居修缮保护的建议”的同时,采取措施,从巡查改造确保安全、积极推进修缮维护、综合整治提升品质、启动产权置换工作等方面,积极推动故居的修缮保护,成效初步显现。

陈*成故居配电系统进行了改造,改变了电线私拉乱牵的危险状况。故居的环境卫生保护情况也进行了集中整治,并定期对文物进行安全巡查。

文物修缮专家被聘请前来,对部分建筑进行勘察,制定修缮方案,持续落实有关细节。同时,相关部门还着手对故居整体修缮方案进行规划。投入近50万元,对陈*成故居周边环境进行立面改造、地面铺装、线路缆化、绿化提升、浮雕墙设计等改造提升。

思明区政府还将“陈*成故居及其相邻建筑产权置换”列入2016年区征收项目,公告文件于今年5月27日在区政府网站公示及现场张贴,目前对该项目所需的11套安置房源均已落实。

一、厦思政征〔2016〕27号

根据《福建省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第六条,并参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确定程序的批复》(厦府〔2015〕18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255号)的有关规定,2016年4月29日,本府依法组织市、区相关部门对“陈*成故居及其相邻建筑产权置换”项目拟征收范围进行现场勘查并召开论证会。经论证,该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确定以准予规划许可变更决定书(编号:2013厦规综用地准更第017号)的附图载明的用地范围作为该项目的征收范围,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5天。

附件:陈*成故居及其相邻建筑产权置换项目征收范围图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5日

【相关知识】

房子拆迁产权置换标准

对于非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对于住宅房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住宅房屋,偿还住宅房屋与被拆除住宅房屋之间的差价结算及超过或者不足所拆住宅房屋的原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格结算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各地的一般作法是,当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算;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且在规定安置标准内的,超过部分按照住宅房屋的成本结算;偿还建筑面积超过规定安置标准的,超过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

产权置换概述

1、定义

产权置换就是房屋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被拆迁人即将被拆除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然后开发商用自己建造的新房与被拆迁人的被拆迁房屋进行置换,并按照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置换房屋的市场价(以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的房屋市场价格为准)或优惠价结算置换差价的行为。在产权置换方式下,被拆迁人土地使用证收回到政府国土部门注销,被拆迁人的原房屋产权证在其办理置换房屋的新房屋产权证时由房管部门注销。

2、分类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附:目前我国各大城市在拆迁补偿上都有设定人均最低面积,如上海人均最低面积为22㎡,所以拆迁安置。

房屋拆迁补偿

房屋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二、陈化成故居及其相邻建筑产权置换

一、陈*成故居及其相邻建筑产权置换

思明区人大代表专门提出“关于陈*成故居修缮保护的建议”,该建议被区人大常委会列为重点检查督办的建议。

中华街道、思明区文体出版局、思明区建设局重视辖区文物单位的保护,在认真办理“关于陈*成故居修缮保护的建议”的同时,采取措施,从巡查改造确保安全、积极推进修缮维护、综合整治提升品质、启动产权置换工作等方面,积极推动故居的修缮保护,成效初步显现。

陈*成故居配电系统进行了改造,改变了电线私拉乱牵的危险状况。故居的环境卫生保护情况也进行了集中整治,并定期对文物进行安全巡查。

文物修缮专家被聘请前来,对部分建筑进行勘察,制定修缮方案,持续落实有关细节。同时,相关部门还着手对故居整体修缮方案进行规划。投入近50万元,对陈*成故居周边环境进行立面改造、地面铺装、线路缆化、绿化提升、浮雕墙设计等改造提升。

思明区政府还将“陈*成故居及其相邻建筑产权置换”列入2016年区征收项目,公告文件于今年5月27日在区政府网站公示及现场张贴,目前对该项目所需的11套安置房源均已落实。

二、厦思政征〔2016〕27号

根据《福建省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第六条,并参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确定程序的批复》(厦府〔2015〕18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255号)的有关规定,2016年4月29日,本府依法组织市、区相关部门对“陈*成故居及其相邻建筑产权置换”项目拟征收范围进行现场勘查并召开论证会。经论证,该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确定以准予规划许可变更决定书(编号:2013厦规综用地准更第017号)的附图载明的用地范围作为该项目的征收范围,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5天。

附件:陈*成故居及其相邻建筑产权置换项目征收范围图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5日

【相关知识】

房子拆迁产权置换标准

对于非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对于住宅房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住宅房屋,偿还住宅房屋与被拆除住宅房屋之间的差价结算及超过或者不足所拆住宅房屋的原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格结算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各地的一般作法是,当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算;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且在规定安置标准内的,超过部分按照住宅房屋的成本结算;偿还建筑面积超过规定安置标准的,超过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

产权置换概述

1、定义

产权置换就是房屋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被拆迁人即将被拆除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然后开发商用自己建造的新房与被拆迁人的被拆迁房屋进行置换,并按照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置换房屋的市场价(以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的房屋市场价格为准)或优惠价结算置换差价的行为。在产权置换方式下,被拆迁人土地使用证收回到政府国土部门注销,被拆迁人的原房屋产权证在其办理置换房屋的新房屋产权证时由房管部门注销。

2、分类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附:目前我国各大城市在拆迁补偿上都有设定人均最低面积,如上海人均最低面积为22㎡,所以拆迁安置。

房屋拆迁补偿

房屋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三、张国其等12人诉浙江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上诉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6)浙行终字第11号

委托代理人袁*来、徐*平,**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杭州市省府路8号。法定代表人吕*善,省长。委托代理人龚*宾,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张*其等12人诉浙江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一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9日作出(2005)杭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张*其等12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06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其等12人的诉讼代表人张*其、张*华及其委托代理人袁*来,被上诉人浙江省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龚*宾出庭参加诉讼。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两个月。现已审理终结。2004年5月19日,奉化市人民政府针对奉化市锦屏街道办事处《关于长汀村实施撤村建居的请示》作出奉政发(2004)20号《关于同意撤销长汀行政村建制建立社区居委会的批复》表示,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撤销长汀村行政建制,建立长汀社区居委会,保持原有区域范围。望接文后,抓紧做好相关工作。2004年5月25日,奉化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奉化市土地流转中心将长汀村集体土地登记为国有土地。2005年7月2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就奉化市土地流转中心填制的《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一方案”》作出浙土字[A2005]第20100号批复,同意划拨原属长汀村的22.9659公顷国有土地给奉化市土地流转中心使用。张*其等人认为,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划拨的是所有权人为奉化市锦屏街道长汀村、使用权人为张*其等人的集体土地,在该地块被依法征用前予以划拨没有法律依据。遂于8月25日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05年9月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下属办事机构“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内设办事部门“复议应诉处”,向张*其等申请人出具信函认为,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浙土字[A2005]20100号具体行政行为,是省人民政府批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涉及原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与原告不存在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张*其等12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在案件审理时还确认:被告浙江省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3即奉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落款时间虽均为2005年7月23日,但依程序该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应当在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之后才能作出,因此该证据对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具有证明效力,不予采信。原告张*其等12人提供的奉化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属案件审查范围,不予采纳。原、被告提供的其他证据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采信。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案涉土地已在2005年5月25日经奉化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办理集体土地变更国有土地登记手续,因此被告认为浙土字[A2005]20100号是省政府批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张*其等申请人不存在利害关系的理由成立,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应由行政复议机关即省政府决定不予受理,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复议应诉处以自己的名义函告原告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函告内容中将“批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写为“批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指正。原告张*其等12人认为省政府于2005年7月23日作出的浙土字[A2005]20100号同意划拨给奉化市土地流转中心的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奉化市锦屏街道长汀村,使用权属于原告的起诉理由,不予支持。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其等12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张*其等12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被上诉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认为浙江省人民政府是将国有土地划拨给奉化市土地流转中心,故与上诉人没有利害关系,但没有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佐证。原审法院同意被上诉人逾期提供,没有法律依据。2、《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只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权批准征收土地,奉化市人民政府将3760亩集体转登为国有土地的行为,属于重大明显违法,是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没有法律效力。浙江省人民政府以此为据认定本案所涉土地属于国有土地,是错误的。3、直至原审开庭期间,浙江省人民政府仍然在审批长汀村的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4、根据《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一方案\"记载,本案所涉土地原所有(使用)单位是长汀村,因此即使长汀村拥有的只是土地使用权,也不存在划拨问题。更加明显的是,被上诉人所属法制办公室复议应诉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不予受理复议决定,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第17条规定,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5.被上诉人认为所涉地块的性质属于国有土地的唯一证据是,奉化市人民政府在作出划拨土地行为之前,已经将土地登记为国有土地。但在原审庭审期间,上诉人已经就该行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本案的裁决应该取决于这一案件的处理结果,故原审法院未予中止审理本案亦属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判令被上诉人在一定期限内受理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四、我们是否可以将原址翻建的房屋视为遗产?

翻建后房屋是否属于遗产,要看情况:若被继承人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则算遗产;反之,则不算。原址翻建的房屋是否属于遗产,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一,只要被继承人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并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该房屋即属于被继承人个人合法财产,应算作遗产;其二,如果不符合上述情况,该房屋不算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五、共有房屋变更性质

法律分析:按份共有的房屋,经过份额占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可以对房屋变更性质或者用途。共同共有的房屋,需要全体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直接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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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奉化市拆迁补偿,奉化拆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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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孙一

内容审核:李站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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