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制定凤翔县征地补偿补偿标准的规定,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一、凤翔县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凤翔县征地补偿补偿管理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4、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征地补偿对于当地的经济影响比较大,涉及到多方的利益,在制定凤翔县征地补偿标准时,需要按照市县级的征地补偿方案以及凤翔县当地的实际经济情况制定,并且也要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这样一旦因为征地补偿问题发生纠纷,就可以依据相关的方案和法律解决,而且任何人和组织、机关都不得私自挪用征地补偿的相关费用。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一、制定凤翔县征地补偿补偿标准的规定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二、凤翔县征地补偿补偿管理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4、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1、一类区片补偿标准:区片价:80000元/亩;基本农田:96000元/亩;建设用地:80000元/亩;未利用地:64000元/亩。
2、二类区片补偿标准:区片价:70000元/亩;基本农田:84000元/亩;建设用地:70000元/亩;未利用地:56000元/亩。
3、三类区片补偿标准:区片价:62000元/亩;基本农田:74400元/亩;建设用地:62000元/亩;未利用地:49600元/亩。
一、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制定的?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二、征地拆迁搬迁费是多少?
住宅房屋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搬迁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费计算两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只计算一次。
住宅房屋过渡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8元/平方米的标准,自被拆迁人搬迁之日起计算,每月过渡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搬迁的,过渡费可上浮20%;超过60日的,过渡费按原标准执行。过渡期从安置楼开工建设之日起计算;逾期安置的,过渡费标准按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执行。
凤翔县的征地补偿是各地近几年都常见的一种现象,征地补偿对于农民来说是关于生活经济的一件大事,因此制定凤翔县征地补偿标准是十分有必要的,而制定凤翔县制定补偿标准时,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制定征地补偿费用的项目、征地补偿标准的相关规定以及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等等,由此保障征地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凤翔县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制定凤翔县征地补偿补偿标准的规定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三、凤翔县征地补偿补偿管理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4、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征地补偿对于当地的经济影响比较大,涉及到多方的利益,在制定凤翔县征地补偿标准时,需要按照市县级的征地补偿方案以及凤翔县当地的实际经济情况制定,并且也要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这样一旦因为征地补偿问题发生纠纷,就可以依据相关的方案和法律解决,而且任何人和组织、机关都不得私自挪用征地补偿的相关费用。
法律分析: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16万元。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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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唐安海
内容审核:侯承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