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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诉讼,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能够提起行政诉讼吗?: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11-19 05:30:05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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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诉讼,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分析: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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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诉讼,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能够提起行政诉讼吗?

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征地拆迁决定不服的或者认为征地拆迁的行为决定侵犯其人身财产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二)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四)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五)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三、征地补偿方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征地补偿方案不服的,提起的诉讼是属于行政诉讼,自征地补偿方案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

一、征地补偿方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

征地补偿方案属于行政诉讼。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1、受案范围不同:民事诉讼是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管理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

2、诉讼种类不同:民事诉讼可分为给付诉讼、确认诉讼和变更诉讼。行政诉讼可分为撤销诉讼、变更诉讼、履行诉讼、赔偿诉讼五种类型;

3、诉讼程序不同:民事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行政诉讼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行。

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是属于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行政诉讼的规定,因拆迁补偿问题产生纠纷的是属于行政纠纷,应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五、能否通过起诉来处理征地安置补偿方案?

征地补偿方案不能直接起诉,但是可以针对安置补偿方案提出异议,申请听证行动建议:安置补偿方案异议都会有期限,一般在安置补偿方案公告中予以明确。在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公示出来后,要注意异议期限并及时按照告知的途径提起异议。

征地安置补偿方案能起诉吗

征地安置补偿方案能起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对区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以及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可否行政复议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能否行政复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能行政复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不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怎么办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可先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再由批准征地的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再向法院起诉。但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征地补偿标准不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属于普遍适用的抽象行政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可起诉的。根据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包括哪些内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包括以下这些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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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诉讼,房屋拆迁补偿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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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范涛

内容审核:罗思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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