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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补偿审计整改通知,征地拆迁工作整改措施是怎样进行的: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11-18 15:45:27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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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补偿审计整改通知,征地拆迁工作整改措施是怎样进行的,建议自治区根据现有法律、行政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尽快修改完善和制定相应的具体可操作性的政策,供各地对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予以规定,使征地拆迁手续、补偿标准、回建回迁、集体土

征地拆迁补偿审计整改通知,征地拆迁工作整改措施是怎样进行的: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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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地拆迁补偿审计整改通知,征地拆迁工作整改措施是怎样进行的

建议自治区根据现有法律、行政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尽快修改完善和制定相应的具体可操作性的政策,供各地对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予以规定,使征地拆迁手续、补偿标准、回建回迁、集体土地征地款分配、违章建筑处理、征地拆迁部门人员行政行为约束等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进而从源头上预防因征地拆迁引发的群体性和极端事件发生。

二、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增加补偿份额

建议按照“既确保失地农民不因失地而降低原有生活水平,又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经济”的原则,调整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办法,提高土地年产值标准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制定合理的片区综合地价,保证失地农民重置新房和社会保障支出的需要。在现行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基础上,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尽可能多地给予补偿,不让农民因土地用途不同而受损失。出台政策明确补偿费用中安置人均补偿标准,公益性用地征地补偿安置达不到此标准的由政府补足。安置费由土地管理部门直接移交给社保部门,村集体不准截留,保证农民失地后有足够的资金缴纳保险费用。

三、严格征地拆迁程序

1.严格征地拆迁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征地听证、勘测定界、集体讨论、现场监督、现场公示和规范协议书条款内容以及征地档案管理等工作程序,贯彻落实“三方在场签名确认”、征地补偿款预存款制度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使补偿工作公开、公平、透明,保证被征地农民有充分知情权、参与权。在充分保障被征地拆迁群众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统一征地补偿标准,坚决减少工作人员对少数人补偿标准的自由裁定权,确保征地过程、安置补偿合法。

2.做到先安置后拆迁。

补偿款、安置宅地及三产用地要先安置落实到位,然后再推进征地拆迁工作。

3.建立健全预防征地拆迁信访问题机制。对违法征地拆迁的行为严肃查处。

四、丰富安置补偿方式,切实解决被征地群众就业和生计出路问题

建议在保证货币安置落实的同时,采取按新征地比例进行留用地安置、社会保障安置、就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以及增加失地社会保险费专项补偿等多种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一是按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原则,多渠道筹措解决失地农民办理社会保险资金问题。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资金,建立征地安置补助基金,设立专户专项用于被征地群众生产生活困难补助。二是运用城区街道、社区就业保障体系,多层次全方位地对失地农民举办送培训、送岗位活动。三是针对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制定出台一些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四是为被征地村组规划办好各类市场或其他企业项目,使留置的集体“三产用地”能够经营起,产生经济效益,解决失地农民就业和生计出路问题。

五、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征地补偿款落实到位

建议制定出台征地补偿款分配和使用的具体办法,加强对征地补偿款使用和分配的监管,确保补偿款合理合法地使用和分配,同时,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定期向群众公开征地补偿资金的使用和分配情况。建议建立由监察、国土、财政、审计、农业等部门组成的联席制度,对征地补偿款的数额、分配方案、支付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以上就是我们可以提供的征地拆迁工作整改措施问题的解决办法,希望你可以满意。

二、征地拆迁工作整改措施是怎样进行的

建议自治区根据现有法律、行政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尽快修改完善和制定相应的具体可操作性的政策,供各地对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予以规定,使征地拆迁手续、补偿标准、回建回迁、集体土地征地款分配、违章建筑处理、征地拆迁部门人员行政行为约束等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进而从源头上预防因征地拆迁引发的群体性和极端事件发生。

二、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增加补偿份额

建议按照“既确保失地农民不因失地而降低原有生活水平,又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经济”的原则,调整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办法,提高土地年产值标准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制定合理的片区综合地价,保证失地农民重置新房和社会保障支出的需要。在现行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基础上,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尽可能多地给予补偿,不让农民因土地用途不同而受损失。出台政策明确补偿费用中安置人均补偿标准,公益性用地征地补偿安置达不到此标准的由政府补足。安置费由土地管理部门直接移交给社保部门,村集体不准截留,保证农民失地后有足够的资金缴纳保险费用。

三、严格征地拆迁程序

1.严格征地拆迁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征地听证、勘测定界、集体讨论、现场监督、现场公示和规范协议书条款内容以及征地档案管理等工作程序,贯彻落实“三方在场签名确认”、征地补偿款预存款制度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使补偿工作公开、公平、透明,保证被征地农民有充分知情权、参与权。在充分保障被征地拆迁群众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统一征地补偿标准,坚决减少工作人员对少数人补偿标准的自由裁定权,确保征地过程、安置补偿合法。

2.做到先安置后拆迁。

补偿款、安置宅地及三产用地要先安置落实到位,然后再推进征地拆迁工作。

3.建立健全预防征地拆迁信访问题机制。对违法征地拆迁的行为严肃查处。

四、丰富安置补偿方式,切实解决被征地群众就业和生计出路问题

建议在保证货币安置落实的同时,采取按新征地比例进行留用地安置、社会保障安置、就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以及增加失地社会保险费专项补偿等多种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一是按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原则,多渠道筹措解决失地农民办理社会保险资金问题。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资金,建立征地安置补助基金,设立专户专项用于被征地群众生产生活困难补助。二是运用城区街道、社区就业保障体系,多层次全方位地对失地农民举办送培训、送岗位活动。三是针对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制定出台一些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四是为被征地村组规划办好各类市场或其他企业项目,使留置的集体“三产用地”能够经营起,产生经济效益,解决失地农民就业和生计出路问题。

五、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征地补偿款落实到位

建议制定出台征地补偿款分配和使用的具体办法,加强对征地补偿款使用和分配的监管,确保补偿款合理合法地使用和分配,同时,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定期向群众公开征地补偿资金的使用和分配情况。建议建立由监察、国土、财政、审计、农业等部门组成的联席制度,对征地补偿款的数额、分配方案、支付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以上就是我们可以提供的征地拆迁工作整改措施问题的解决办法,希望你可以满意。

三、征地拆迁过程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是什么

一、征地拆迁中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

征地拆迁中程序方酐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征地拆迁工作实施主体不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2、征用土地公告不规范

征用土地公告是征用土地的必经程序,征用土地公告分为两种,一是征用土地公告,二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第五条规定:“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这两条所规范的是征用土地公告的时间和内容。《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七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上地才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第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这两条规范的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时间和内容。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完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进行公告的很少。有的小项目未进行公告,有的制作了公告未张贴,有的应公告两次而只公告了一次,有的公告内容不完整,还有的在未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时即发出征用土地公告。因此,公告内容缺少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征地不依法进行公告,违反了法定程序,剥夺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并将产生严重的后果。依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3、不告知听证权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第十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依照上述规定,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对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有权要求听证,并有时限要求。因此,征用土地的实施机关应当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交待听证权。可以在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告知听证权,也可以用其他方式告知听证权。但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几乎都没有告知听证权,更谈不上举行听证会,实质上剥夺了被征地农民要求举行听证的民主权利。

4、调查工作不细致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后,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补偿登记的项目逐项进行详细的调查核实,填写房屋设施、青苗等拆迁补偿表。这项工作量大、专业性强、复杂、烦琐,也很容易出差错,要求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但在现实征拆工作中,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达不到要求。调查核实工作差错较多:一是遗漏项目,几乎每一拆迁户都有补遗的问题。有的遗漏的项目还不少。二是适用补偿标准不准确,被征地的农民之间互相比较,如果标准算高了他不找你,如果算低了他就来找你。三是适用补偿标准随意性大、不公正,关系好的标准定得高一些。四是工作责任心不强,简单粗暴,不向拆迁户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导致拆迁户产生抵触情绪。

5、补偿、安置不到位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在现实征拆工作中,有的征地补偿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额到位。有的拆迁项目,拆迁户将房屋拆除后,在过渡房内居住一年以上,重建地还未出来。

6、送达手续不到位

在办理征地拆迁工作中,有一部分文书必须送达拆迁户,如领取补偿费通知书、限期腾地通知书、重建地抽签定位通知书等,都必须送达到位,拆迁户必须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在现实征地拆迁工作中,一部分拆迁户对征拆工作有意见,在送达这些文书时,他们往往不配合,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收。送达文书的工作人员有的采用留置送达方式,但送达回证上无在场人证明。有的当时找不到人就将文书放在邻居家里,叫其转交,送达回证上无当事人签收,也无其他记载或在场人签名证明。

二、征地拆迁中程序方面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

整改措施:

1、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学习法律法规要真学,我们过去也喊学习法律,普法多年了,每年还搞了一次考试,普法考试都抄书,考试分数都很高,实际是什么效果也没有。建议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学习法律要有针对性,对本部门必须掌握的专业行政法律法规,每年要进行一至两次闭卷考试,将考试成绩纳入岗位目标考核范围。对抽调从事征地拆迁工作的干部,要组织岗前专业培训,对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2、在抽调干部过程中要严格把关。征地拆迁工作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对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综合素质要求很高。而抽调单位一般不会将本单位综合素质很搞的业务骨干派出。因此,在抽调干部过程中建议组织部门要严格把关,务必抽调合适人员。

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国土资源局是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目前建设项目多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完全由国土资源局承担征地拆迁的具体实施工作是不现实的,大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局应当派人参加土地征拆工作。对一般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国土资源局应当加强业务指导。国土资源局应加强自身建设,对内部负责征地拆迁的部门,人员配置应当加强,要选派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充实到这一部门,并加强该部门的业务培训。使这一部门成为辖区内征地拆迁工作的把关部门。

4、政府领导要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领导。征地拆迁工作要建立行政问责制。对在征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征拆工作中不负责任,有严重过失,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要追究责任。

四、征地拆迁工作保障措施有哪些

一要坚持公开、公正。要及时将拆迁方案、拆迁范围、补偿标准等信息全部公开,并对每户的拆迁面积、补偿金额张榜公布。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坚持四个到位,即拆迁政策宣传到位、拆迁方案落实到位、拆迁工作程序到位、拆迁资金补偿到位。编制拆迁工作流程,明确每个环节的要求,落实工作责任人。各个环节适当分权,形成互相制约的工作机制。畅通举报、投诉途径,对以权谋私及侵害群众利益的进行严肃查处。

二要坚持依法推进。要严格落实拆迁政策规定的补偿标准,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对群众的利益诉求不堵不避,不拖不压,建立方便快捷的利益表达通道和利益协调解决机制,使拆迁户所反映的问题能够在最快的时间内得到妥善处理。要克服因怕出事而不敢做事的思想,对于那些涉嫌违法违规、倚仗势力借机敛财的投机户,要敢于采取强硬措施,从而保证拆迁工作顺利进行,体现对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维护。

三要坚持正面引导。要加强舆论引导,宣传项目建设的意义和拆迁政策,使每个征地拆迁户既理解政府的决策,更对今后的生活有良好的心理预期。要充分发挥政策的激励作用,对在约定期限内搬迁的拆迁户,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调动群众参与拆迁工作的积极性,形成拆迁户愿意搬、想早搬、争着搬的良好工作格局。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动员一切可以动用的人际资源做好群众的工作,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从而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四要坚持以人为本。征地拆迁不仅要考虑到大局的利益,更要考虑普通群众的利益,努力寻求政府利益与群众利益的平衡点和对接点,并以此作为制定政策的立足点。在拆迁安置中,要将征地拆迁与安置统盘考虑,既要确保征地拆迁中群众眼前的利益得到切实保护,又要妥善解决好失地农民和被拆迁群众的生活出路和就业问题,使群众的长远利益得到可靠的保障。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征得下、拆得出、安得好,从而构建和谐友好的拆迁关系。

五要坚持群众路线。征地拆迁工作的主要对象是群众,群众工作更需要走群众路线。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是做好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要充分地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发动群众,争取群众。要发挥政治思想工作的优势,把道理说明白,把政策讲清楚,把工作做细致,把思想做顺畅。同时,以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为契机,走近群众,联系群众,亲近群众,密切党群、政群、干群关系,使拆迁安置工作成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连心桥。

六要加强队伍建设。当前,各地在征地拆迁工作上普遍没有固定的机构,工作人员也是临时选调,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因此,要积极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专门的征地拆迁机构,条件暂时不具备的地方,可以先行建设一支相对稳定的征地拆迁队伍,专门负责本地区的征地拆迁工作。要切实加强干部队伍的教育、培训、管理和监督,努力打造一支精通法律政策,具有专业技能,富有实际经验,擅长群众工作的专业化的征地拆迁队伍。

一、征地拆迁保障措施

1、加强宣传,做到和谐征地。深入到搬迁户家中,耐心细致的给群众讲政策,充分尊重被征地拆迁人的知情权,使住户了解拆迁政策、理解拆迁意义,自觉支持并配合征地拆迁工作。

2、加强协作,做到统筹推进。主动联合协调住建、房改、供电、拆迁办等部门,针对钉子户提出的要求,具体研究解决,最大限度的给予满足,将安置地与建设项目一并办理手续,一同报建,让群众放心满意答应搬迁。

3、加强协调,做到合理安置。在安置搬迁过程中,把群众的事情当作自己的事情,设身处地的为搬迁户着想,帮助搬迁户办理好土地证,并送证上门,给他们做规划,印红线图,发放补偿费等。

4、加强服务,做到顺利拆迁。在拆迁之前,提前通知群众做好物品搬迁,派出工作人员帮助群众转移物品。

二、征地拆迁土地补偿费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五、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如何解决

法律分析:征地拆迁的问题如下:1、征地拆迁对象抵触情绪较大;2、在利益调整过程中,部分群众心态失衡引发冲突;3、征地拆迁政策还待完善,虽有《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但还是尚待完善;4、补偿标准不一致;5、社会保障措施尚未健全。解决问题可以从做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工作、紧紧的依靠地方政府、完善法律法规与补偿机制、依法进行征地拆迁工作、充分考虑征地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入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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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征地拆迁补偿审计整改通知,征地拆迁补偿审计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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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顾和思

内容审核:刘伟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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