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低的方法,拆迁方常用的降低补偿的套路有哪些,一、将房屋认定为危房和违建这可以说是拆迁方最常用的手段,将房屋认定为危房和违建之后,就可以堂而皇之的压低补偿款,因为不管你签不签协议,危房和违建总是要拆除的,被拆迁人在网上一查:“危房要拆
一、将房屋认定为危房和违建
这可以说是拆迁方最常用的手段,将房屋认定为危房和违建之后,就可以堂而皇之的压低补偿款,因为不管你签不签协议,危房和违建总是要拆除的,被拆迁人在网上一查:“危房要拆除吗?”“违建有补偿吗?”,很多被拆迁人就会觉得心里没了低、得不偿失,加之拆迁方不停地上门游说,诉说危房、违建的种种不合法之处,终于说服了被拆迁人,在极不合理的补偿协议上签了字。被拆迁人可能会庆幸还好签了字,否则一分钱都得不到,实际这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危房、违建的认定都是有法定程序的,拆除危房和违建也是有要求的,不是拆迁方一句话,随便一个文件下发就可以的。所以遇到这种情况的被拆迁人一定要及时联系律师,免得落入圈套不自知。
二、以强拆恐吓
这也是拆迁方的常用伎俩之一,晏清律师在案件中也接触过此类拆迁方,动不动就是强拆要挟,在被拆迁人房屋四周架起架子,先拆周围房屋,让被拆迁人觉得孤立无援,只剩自己还没拆,再加上三天上门以强拆威胁,让被拆迁人感受到心理压力,很多被拆迁人就松口同意了拆迁,拿到不合理的补偿也只能吃这哑巴亏。强拆,绝不是拆迁方一句话就能决定的事,他们要强拆就必须承担强拆的责任,很有可能陷入行政诉讼之中,所以大多数拆迁方说要强拆仅仅是恐吓被拆迁人。所以被拆迁人们在面对强拆时不要害怕和恐慌,不要签订不合理的补偿协议,如果真的要强拆,那么就保护好自己的贵重财产,对于强拆行为录音录像,随后抓紧时间找到律师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以“高额”奖励诱拆
很多拆迁方会在拆迁中设置拆迁奖励,规定一个期限,在期限届满前搬离房屋就可以获得一笔奖励金,在期限届满后未搬离的就会失去奖励金。很多被拆迁人一看到高额的奖励金就慌了神,无暇顾及补偿协议是否合理,只担心错过了拆迁奖励的期限自己得不到奖励金,这其实正中了拆迁方的圈套。因为羊毛出在羊身上,看似高额的奖励金实际也是应该给予被拆迁人的补偿费用,如果只顾及奖励金而忽略了拆迁协议才是真正的得不偿失。所以一旦发现奖励极高补偿费用很低,一定要警惕,联系律师对补偿协议提起诉讼,这样不仅可以提高补偿数额,也不影响获得奖励,能够最大程度保护自己的权益,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
法律分析:一、货币补偿;二、产权置换;三、结合型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谈拆迁补偿首先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双方可以就补偿款数额进行合理范围内的协商沟通;沟通未果可以按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然后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就补偿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拆迁是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经过调查、听证和公告后制定的土地征收补偿方案来补偿。
补偿范围包括:房屋征收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房屋征收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房屋征收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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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戴俊国
内容审核:路洋律师